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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院已无相关职权 ………/“想弹劾总统” 准监院长有够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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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邹景雯/特稿

准备在8月1日担任监察院长的王“圣人”,前天在接受电视专访时,得意自我爆料道,他曾以“小心我们弹劾你”,当面开马先生的玩笑,这个说法倘若不假,则王圣人“无知”,马先生“无能”,马王堆在一起,真是贻笑大方。

王圣人凭什么弹劾马先生?一个要当监察院长的人,居然搞不清楚职权是什么?不知错也就罢了,还公开对外宣传!一个法学博士也竟然连宪法含增修条文的内容都搞不清楚,未当场加以更正,平白被吃豆腐,这样的二人组,实在是乌鲁木齐透顶。

一九九七年修宪时,针对总统弹劾的规定,做了极大的制度变革,弹劾总统的发动权,由监察院移转至立法院。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修正为:“立法院向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同时修正为:“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

2000年修宪,国民大会走向“任务型国大”,继续维持其审判总统弹劾案的权力,同时将第四条原有立法院弹劾总统需以“犯内乱或外患罪”的前提取消。

到了2005年最近一次修宪,因国大业已废除,将立法院的总统弹劾案移往大法官会议审理。第四条修正为:“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易言之,依当前宪法规定,立法院才是弹劾总统的追诉机关,大法官会议为裁判机关,从头到尾根本就不关监察院的事,准监察院长拿着早就被冻结已长达十一年的宪法第一○○条来说笑,本身就是个笑话,即使是自娱娱人,但误导大众的宪政常识,恐怕让人很难笑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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