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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死废畜禽外流供食最高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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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8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畜牧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若未依死废畜禽废弃物处理计划书处理死废畜禽废弃物,导致死废畜禽外流而供人食用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还增订,擅自于屠宰场外屠宰家禽或于屠宰场屠宰未经规定检查的家禽、供人食用或意图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运输、贮存或贩卖未经屠宰卫生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家禽屠体或内脏,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若导致危害人体健康而情节重大或再犯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也增订,为稳定家畜、家禽产销,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各家畜、家禽产业实际需要,设立各畜禽产业基金,由政府向参与交易的饲养户、各畜牧团体所属会员,业者或所有人,收取最高不超过该家畜、家禽交易价格的4/1000产销调节费用。

若国内发生重大疫情或灾情、产销严重失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收取的产销调节费用不敷使用时,中央主管机关得编列预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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