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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让信托保护人帮您省时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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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23日讯】父母成立信托将财产交给信托管理人(Trustee),若后来身为信托受益人的子女觉得信托管理人滥权、失职(例如,管理人多次无故拒绝拿信托财产来照顾受益人),受益人有什么办法可以制衡或汰换管理人?

方法是有,但经常得告上法院请法官定夺,诉讼很花时间、很花律师费,也容易恶化冲突,破坏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感情(双方经常不仅是亲戚,还是至亲手足)。

想避免这样的无奈,信托成立人可以在信托中设定保护人(Protector)制度来帮助牵制管理人。保护人有权力监督、开除管理人、指定新的管理人,他也可以协助改善受益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可见,保护人不仅有助全家省下诉讼费,也有助低调又明快地解决问题。

保护人也有权力修改某些信托条文,这个功能相当重要,因为就算您原本成立的是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s),当您失去行为能力或过世时,这信托就几乎无人可修改,若这时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修改法规,影响到您的信托规划所想达成的目的,而信托却无法及时得到修改因应,就很可惜了,碰到这种状况几乎就只能诉请法官代为修改信托,而有经验的人都知道走法院程序向来耗时费财。

反之,设有保护人,就得以迅速修改信托相关内容来呼应新法。由于近年来联邦继承法规经历数次大幅度更改,去年纽约州遗产税法也有重大变革,因此,现在越来越多可撤销生前信托都设有保护人制度,好确保信托能有效率又省钱地赶上法规变化。

信托保护人必须是独立的第三人,不能是信托受益人、管理人或成立人,当保护人开除管理人,他不能指定自己、自己的配偶或下属为新管理人。此外,保护人通常是律师(但并非一定是律师),通常按工作时数来收费;没事的话,没有费用;有事的话,又比上法院省钱省事多了。

因此,若您现有的信托没有保护人制度,您最好咨询律师来判断是否要设立。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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