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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你符合庇護合作協議的法定例外?

哪些情況能阻止庇護申請人被送第三國?

哪些情況能阻止庇護申請人被送第三國?
2019年4月18日,德州邊境巡邏人員逮捕了多名來自中國、墨西哥和薩爾瓦多的非法移民。(Charlotte Cuthbertson/英文大紀元)
作者:岳行之(移民法律實務人士)
2025-12-23 02:53 中港台時間|12-23 08: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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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12月23日訊】隨著美國重新啟用並擴大適用「庇護合作協議」(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簡稱 ACA),越來越多經由第三國進入美國的華人庇護申請人,收到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向移民法庭提出的動議,主張不予受理其在美國提出的庇護、禁止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及禁止酷刑保護(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申請,並請求將其轉送至第三國。

相關案件出現後,不少申請人對自身法律處境產生高度不確定感,特別是對ACA的適用是否意味著在美國已不存在任何法律空間,產生嚴重誤解。從現行法律制度與實務操作角度觀察,該理解並不完全正確。

美國移民法律體系確實為ACA設計了若干法定例外(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exceptions)。然而,這些例外並非概念性或人道性保護,而是高度制度化、證據導向且適用範圍極為狹窄的法律安排。若申請人對例外條件理解失準,反而可能在程序上錯失關鍵抗辯時機。

本文依據現行移民法條與聯邦法規原文,系統說明ACA制度的法律基礎、可主張的主要法定例外類型,以及在實務中常被誤認為例外、實際上卻不具法律阻斷力的情形。

一、ACA的法律基礎

ACA的制度基礎主要源自兩個法律層級。

其一為《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08(a)(2)(A) 條。該條明確授權美國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將庇護申請人轉送至被認定為「安全的第三國」申請保護,而非在美國本土審理其庇護主張。

其二為具體落實ACA的聯邦法規,尤其是 8 C.F.R. § 1240.11(h)。該條不僅賦予DHS在移民法庭程序中主張ACA的權限,同時規範了其適用條件、程序安排以及例外情形。其中,第 (h)(3) 款為規範ACA法定例外的核心條文。

二、ACA下的主要法定例外類型

依據現行法規及聯邦公報說明,ACA的法定例外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向。

(一)無陪伴未成年人(Unaccompanied Alien Children, UAC)

若申請人在被DHS控制、拘留或進入移民程序時,符合「無陪伴未成年人」的法律定義,ACA原則上不適用。

該例外的關鍵並非僅在年齡,而在於是否符合完整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入境或被拘留時是否未滿18歲、是否缺乏在美國具有合法身分的父母或監護人,以及DHS是否已正式作出UAC身分認定。

實務中常見的誤解在於,申請人雖於走線時未滿18歲,但若未被正式認定為UAC,或後續已轉入一般成人移民程序,該例外並非自動成立。

(二)符合條件的家庭關係

ACA制度亦設有有限的家庭團聚例外。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內,與具有合法身分的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建立可被驗證的家庭關係,且該關係在ACA適用前已存在,則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排除ACA的適用。

然而,此類例外的適用門檻極高。僅有血緣或婚姻關係本身並不足夠,還須證明家庭成員實際居住於美國,關係具備法律效力,並能以正式文件供DHS與移民法庭查驗。

表親、朋友、同鄉、未登記伴侶或僅以口頭方式主張的家庭連結,均不構成法定例外。

(三)實際無法前往或停留於第三國

法規亦承認,在特定具體情況下,即便存在ACA,申請人仍可能在事實上無法被送往指定的第三國。

此類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第三國拒絕接收該申請人、該國法律或行政實務上不允許其入境,或申請人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行方式抵達該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該例外必須建立在具體、可證明的客觀事實之上,而非基於推測、不安或主觀恐懼。

(四)第三國本身對申請人構成迫害或酷刑風險

此類例外在ACA架構下具備最實質的法律意義,同時也是舉證門檻最高的一類。

申請人若主張,在ACA指定的第三國,其本人將因特定身分、背景或原因,面臨達到「迫害」或「酷刑」法律標準的高度風險,則可嘗試阻斷轉送。

該主張的關鍵不在於第三國整體治安、經濟或人權狀況是否落後,而在於申請人本人是否能證明,其在該國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可能性達到「優勢證據標準」,並符合相關國際法與美國法律對迫害與酷刑的定義。

此類抗辯通常需結合國別人權報告、個人背景分析、專家意見與書面證據,屬高度專業的法律論證範疇。

三、實務中常被誤認為例外的情形

在實務審理中,下列理由幾乎不會被移民法官認定為ACA的法定例外:第三國經濟落後、生活困難、語言不通、缺乏親友、醫療條件不足、一般治安問題,或單純表達不願前往該國。

上述情況屬於人道層面的顧慮,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例外條件。

四、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ACA案件中,法律明確將舉證責任置於申請人一方。DHS無須先行證明第三國必然安全,移民法官亦不負有主動替申請人尋找例外的義務。

若申請人主張法定例外,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並達到「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亦即在整體證據衡量下,其主張較有可能成立。

結語

ACA制度下的法定例外確實存在,但其設計本身即屬「例外中的例外」。是否適用,並非取決於主觀感受或同情因素,而取決於對法條的精準理解以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撐主張。

對已收到DHS動議、並面臨ACA程序的申請人而言,及早釐清自身是否真正落入法定例外範圍,對於避免在錯誤方向上耗費時間,並把握有限的程序性空間,具有關鍵意義。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介紹,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ACA例外之適用涉及高度事實與法律判斷,實務結果可能因案件差異而有所不同。)

責任編輯: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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