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從毛澤東的專政工具到程維高的犯罪工具

劉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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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

一、什麼是勞動教養

1957年8月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說“勞動教養是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條說“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1982年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勞動教養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審查或羈押的,一日折抵一日。”該《辦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根據表現,勞教期限還可以延長一年。在1982年之前的30多年,勞教期限根本沒有任何控制。

根據行政機關的這些說法和40多年的實施情況,勞動教養是全封閉、全禁錮的強迫勞動,就是勞動改造,就是勞改,這種勞改和對被法院判決的犯人的勞改在強制性、嚴厲型、禁錮性上完全一樣,所不同的除了名稱以外,就是程序。它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自己可以直接決定;它不需要公開審判;也不存在律師辯護程序。

二、勞動教養的性質

勞動教養名義上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是處理不夠判刑的人的方法。但是在實際上,從產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和“隔離審查”、“收容審查”、“下放勞動”、“五七干校”、“強制勞動”、“群眾管制”等等措施一樣,不過是毛澤東的專政工具而已。

毛澤東為什麼要搞勞動教養呢?毛澤東自己沒有解釋過,毛澤東手下的人講過的理由大概是:有些人大罪不犯,小罪不斷,判刑不夠,不關押又極有危害,於是,只有強制實行勞動教養。

毛澤東手下人的這些說法是講不通的,因為:長期關人就是判刑,不夠判刑就不應當長期關人;所謂強制教育也不需要關人,小學教育、初中教育都是強制教育,即Compulsory Education,需要將中小學生全天候、全禁錮、全封閉地關押起來嗎?毛澤東那樣高智商的人連這點道理也不懂嗎?當然不是。

對於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對於貪污受賄分子,毛澤東的做法就是讓法院公開審判,然後送監獄勞動改造。因為毛澤東知道,這些人的確有罪,公開審判既能體現毛澤東的權威,又能表明毛澤東是講法制、講文明的。而對於那些喜歡向領導提意見、要權利的人,毛澤東是感到頭疼的:不處置這些人,最終要威脅到毛澤東的獨裁專制;公開審判這些人,又會給世界落下話柄,最終也會威脅毛澤東的專制統治。於是,既不需要公開審判、又能大規模抓人關人的勞動教養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以下三點,充分証明勞動教養不是“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第一,勞動教養制度的產生體現了它的專政性質。

勞動教養制度正式產生於1957年8月,那正是對好提意見的右派們實行大圍剿的日子。那麼多右派,都關監獄,既關不過來,名聲也不好。但是,那些人又非關不可,否則毛澤東無法獨裁。於是,勞動教養制度對於毛澤東來說就顯得非常之必要。

第二,實施勞動教養的各種措施體現了專政性質。

如果勞動教養真的被認為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被勞教的人就仍然是人民的一部分,就仍然是國家的主人。但是,從勞動教養的各種措施上看,被勞動教養的人不再具有人民的權利和地位。《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逃跑的勞動教養人員,應當立即追回,併通知原住地公安機關。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遠的可以臨時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主人需要逃跑嗎?只有奴隸才會逃跑,主人不需要逃跑。《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主要事實不服的,由審批機關組織復查。經復查後,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應撤銷勞動教養;經復查事實確鑿,本人還不服的,則應堅持收容勞動教養。”根據這一規定,被勞動教養的人不能請律師辯護,不能上訴。這種待遇比敵人還要悲慘,中國共產黨的敵人(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林彪集團、江青集團)都可以享受律師辯護的權利,被勞教的人卻不能享受,他們還能算人民嗎?還能算國家的主人嗎?恐怕連人都不能算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停止生命”與“剝奪生命” 有何區別?“停止選舉權”與“剝奪選舉權”又有何區別?反正政治權利沒有了。既然沒有了政治權利,他們還能算人民嗎?還能算國家的主人嗎?

第三,勞動教養的對象也體現了勞動教養的專政性質。

1957年8月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勞動教養的對象是:“(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能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這四類人中,除了第一種人對老百姓有些危害以外,其他三種人對老百姓都不構成威脅。第二種人顯然具有政治犯的色彩,那些所謂的“反革命”、“反社會主義”的人,其實就是一些對毛澤東有些意見的人(如果真的是有罪惡的人,如果真的是對老百姓有危害的人,毛澤東是會公開審判他們的);第三種人和第四種人顯然是和單位領導鬧矛盾的人,是反領導的人。

1982年1月21日(這時毛澤東雖然已經過世,但是他的專制遺產一時還難以消除)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勞動教養的對象是:“(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二)結伙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這六種人中的第一種人明顯具有政治色彩,當然與專政有關。第二種人、第三種人、第四種人和第六種人是應當判刑的人,為何不判刑呢?世界上哪有強姦、搶劫、殺人、放火而又不夠判刑的道理?這看起來有些奇怪,從字面上無法理解,只能從實際工作中理解。在實際生活中,有的時候,有些人被控告犯有這罪、那罪,但是證據明顯不足,經不起律師的辯護,法院不願判刑,行政機關卻又不願放人,於是乎,就需要勞動教養了。這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於司法機關的傲慢和專橫。叫你判,你就得判,你不判,我也有辦法——勞動教養,本來我只要你判他兩年,現在我勞動教養他三年,看你律師和法官有什麼轍?第五種人顯然屬於愛提意見、愛提要求的人,是一些讓領導頭疼的人,將這種人作為勞教對象,對於維護領導的權威當然是極有幫助的。

三、勞動教養制度的危害性

顯然,勞動教養是毛澤東發明的一種專政工具、專制工具,也是行政專橫的工具。這一工具對於毛澤東踐踏憲法、實施個人專制當然是極其有利的,但對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卻構成了極大的威脅,甚至還嚴重威脅公民的生命。

是不是每一個勞教場所每年都有勞教對象死亡?有多少勞教對象死亡?這是學者們無法知曉的,但是從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頒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中可以看出,勞教對象的死亡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該《細則》第十一章的題目就是《所內死亡的處理》,從常理看來,勞教所里如果不時常死人,司法部的《細則》就不需要專章作出處理規定。該《細則》將所內死亡分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兩種,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這也是令人擔憂的。正規的犯人都可以保外就醫,勞教對象當然也可以保外就醫。既然可以保外就醫,所內就不應當出現所謂的正常死亡,如果有死亡,只能屬於非正常死亡。這種死亡還不值得擔憂嗎?

正因為勞動教養是一種專政工具,對人的自由和生命威脅極大,所以,有些當事人寧願被法院判刑也不願被勞動教養,有些當事人的家屬甚至向警官、檢察官、法官送禮求情,要求將當事人判刑而不要送勞動教養。

四、勞動教養已經演化為犯罪工具

勞動教養的危害性不僅在於它的對象,更在於它的程序。它的程序是一個幾乎不受任何法律監督的程序。它不需要公開,更不讓律師辯護。因此它不僅可以成為專政工具,也可以成為貪官們的作案工具,程維高案証明瞭這一點。

程維高在政治上倒沒有像毛澤東那樣關押多少反革命分子,他知道那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喜歡以權謀私的程維高,自然也用得上勞動教養。

1995年8月,石家莊市建設委員會工程處處長郭光允同志向中紀委寫信檢舉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以權謀私的問題,程維高知情後大怒,要法院判郭光允徒刑,法院說不夠判刑,程維高就將郭光允勞教兩年,罪名是“投寄匿名信,誹謗省主要領導”。*1

郭光允同志與前述《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應當勞教的四種人,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該勞教的六種人,怎麼說都搭不上邊,程維高為何能輕易將他勞教兩年呢?原因就在於勞教沒有法律監督程序。法院為何不願判郭光允的刑呢?因為法院的審判畢竟在形式上要公開,要接受監督(律師的監督、檢察院的監督、輿論的監督)。程維高如果堅持讓法院判郭光允的刑,法院最終恐怕也抗不過去,但是,程維高知道,讓法院硬著頭皮判刑,可能會被社會輿論抓住把柄。於是,程維高選擇了勞動教養。

程維高以勞動教養的名義關了郭光允兩年,這其實就是非法拘禁。從法治的角度講,程維高對郭光允的所謂勞動教養違反了人權公約和中國憲法,是非法拘禁;從人治的角度講,程維高對郭光允的勞動教養也違反了毛澤東經過公安部、司法部等行政機關發布實施的有關勞動教養的政策和規定,將勞動教養當作個人以權謀私的工具,勞教了不屬於勞教對象的黨員幹部,還是屬於非法拘禁。

因此,勞動教養已經從毛澤東的專政工具變成了程維高的作案工具。

還有什麼理由保留勞動教養制度呢?

1992年2月27日,長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第八中隊的辦案人員,以收容審查的名義將正在出席安徽省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周家良非法拘禁,引起大會的混亂和代表們的強烈反感,全國震動*2,最終導致實施了40多年的、違反憲法的收容審查制度被廢除。2003年3月,廣州的有關行政機關以收容遣送的名義對流動人員孫志剛實施非法拘禁並且迫害致死,引起全國輿論譁然,最終導致實施了近50年的、違反憲法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這些,都是憲政、人權的勝利,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法制建設不斷取得進步的體現。現在,程維高以勞動教養的名義非法拘禁郭光允長達兩年之久的醜聞被披露出來了,能不能導致實施了數十年的、違反憲法的勞動教養制度被廢除呢?人們拭目以待。

筆者懇切呼籲胡錦濤主席、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拿出當年林肯總統廢除奴隸制度和肯尼迪總統廢除種族隔離制度的護憲氣魄來,果斷地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劉大生 2003年8月19日於南京求稗書齋
qbsz@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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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盧嶸:《為了正義:他與程維高較量8年》。《南方週末》2003年8月14日第2版。

*2 《人民日報》1992年7 月14日第1版,1992年10月24日第4版,1993年3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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