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棣要求調查張西德等作偽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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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訊】申請調查原告及證人偽證

張西德訴陳桂棣等名譽權糾紛案——

關於依法調查原告及其部份證人的偽證事實
並依法予以制裁的申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就原告張西德訴被告陳桂棣、吳春桃、人民文學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我們發現,為原告張西德出庭作證的大批官員,不僅沒有依法如實陳述,甚至對很多已為權威性文件確認的事實,也「勇於」肆無忌憚地提供偽證。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8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他們的行為已符合偽證行為的所有要件,應承擔法律責任。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嚴肅性,我們特申請貴院依法對以下證人的偽證行為展開調查,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刑法第307條的規定予以制裁。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關於農民負擔問題的偽證情形

李超等人的調查報告第3頁指出,上訪農民所反映的負擔過重問題基本屬實,表現在:「1、超過了國家規定的5%標準。……田橋鄉和白廟鎮分別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3.6和4.1個百分點。……2、增項加碼,加重了農民負擔。……從調查的情況看,該鄉(田橋鄉)張樓村人均負擔118.58元,黃莊村128.54元、趙莊村133.7元、六里王村109.7元,分別佔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1.8%、12.8%、13.3%、10.9%。白廟鎮在雙基教育人均25元的基礎上加碼至人均40元,攤派棉花押金調款人均18元,即提高糧價等。從該鎮的王莊、盧樓行政村的調查表明,人均負擔144.13元、126.60元,分別佔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5.26%和13.41%。1993年白廟鎮增項加碼農民負擔131659元。」

因此,事實的真相是,臨泉縣的農民負擔在張西德時代確實過重,縣、鄉鎮、村層層都有加碼;王營村自然村村民在王俊斌、王向東、王洪超等人帶領下曾連續上訪,才使問題的嚴重性得到中央和省地縣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各級政府都有過全部清退加碼負擔的文件。證人王向東等人證實,當年邵營行政村多收的錢退了,但鄉鎮和縣裡多收至今未能退清。

我們認為,作為瞭解真相的幹部,以下證人在這一問題上作了偽證:

1.韓永忠,現任臨泉縣林業局副局長。韓永忠於1994年起擔任白廟鎮黨委書記,受命清退鄉鎮加碼,他不僅明知白廟鎮在1993年存在加重農民負擔的事實,還曾因王向東的不斷上訪而親自策劃和指揮了對後者的毆打。但他當庭作證表示當時白廟鎮沒有農民負擔過重的現象。

2.馬俊,現任臨泉縣林業局副局長。馬俊原任關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1994年年初調任白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作為清退鄉鎮加碼的責任人,他明知白廟鎮1993年存在農民負擔過重的事實;此外,1993年1月6日縣委會議紀要(原告證據)證實,在他任職期間,關廟曾發生一起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爆炸事件,但他當庭作證否認白廟鎮有加重農民負擔的現象。

3.王俊斌,現任臨泉縣白廟鎮王營行政村黨支部書記。當年,王俊斌曾經領導了多次集體上訪,目的就是要求各級政府貫徹中央減負文件精神,把多收的錢清退回來。他還曾經計劃假如不能實現上訪目的,就將在天安門廣場或美國大使館門口自殺。現有的很多上訪文件上,都有王俊斌的簽名和指印。他比任何人都更瞭解村、鎮、縣加重農民負擔的事實。但他在當庭作證時,表示只是村裡有農民負擔加碼問題,縣裡和鎮裡都沒有加重農民負擔。此外,他還虛構上訪是受到了縣長陸有朝唆使和收買的結果(所謂搞倒張西德將資助400萬元),誣陷旁聽庭審和被告證人受到了陳桂棣的收買(即所謂若打贏官司將支持300萬元)。顯然,王俊斌不僅提供了偽證,還存在對其他公民的誣陷行為。

二、關於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情況的偽證情形

原告證據《關於田橋鄉計劃生育來信來訪的調查報告》披露,從(1995年)9月15日起至11月17日的50天內,「據不完全統計,共作女扎手術966例,其中二女結紮262例,引產187例,流產358例,上環306例,合計征收各類款項約250萬元。」「有些罰款項目毫無政策依據,純屬巧立名目,如無身份證、無結婚證、婦檢條無日期、生育年齡與結婚證或戶口本上不符、態度不好、罵人、干擾計生公務、說錯話、結紮婦檢不及時等也處以高額罰款。全鄉約3000戶被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和各類罰款,非計劃外生育費罰款約150萬元。」在田橋鄉為此成立的六個工作隊中,「200餘人成份複雜,有無業青年,有從縣城臨時聘用人員,素質不高,……不懂政策,方法簡單,態度粗暴。」;「有的工作隊趕豬、牽羊、扒糧食、砸門、破牆、扒房子、拉傢俱、毀壞私人物品。如北片工作隊,扒糧約2.7萬公斤,拉走縫紉機三部,傢俱兩套、豬三頭,扒房20多戶。」

李超等人的省地聯合調查報告證實,「白廟鎮王營村村民反映今年(1995年)9月1日,縣裡派300人的工作隊到該村突擊開展計劃生育清查活動和強化節育措施時,少數素質不高的工作隊員違法亂紀的行為與田橋鄉相似。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於不屬於計劃生育對象的農民,巧立名目罰款,如結婚沒生育的婦女及沒有結婚的男性村民等。突擊月活動中,白廟鎮計生罰款數萬元,40%留給行政村,60%被計生工作隊分掉,該鎮每天還要負擔從社會上調來人員的工資和租車費,群眾意見很大。」

因此,事實真相是:臨泉縣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存在很多行政違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1995年9月份開始的計劃生育秋季突擊活動,給田橋鄉和王營村村帶來了重的災難。難以想像,人均300元年收入的田橋鄉農民,在50天內竟被征收各類罰款250萬元,會是怎樣的噩夢!結合「四二」事件後王營村村民的惶惶不可終日,其恐怖場景恐怕不亞於杜甫筆下「三吏」「三別」對安史之亂後民間疾苦的描述!以任傳春為首的上訪農民,當年針對的就是突擊活動中的違法和過火行為,而他仗義執言的後果竟是自家的房子被鄉黨委的工作隊扒掉。

我們認為,以下證人在這一問題上提供了偽證:

1.劉啟龍,現任臨泉縣政協副主席,時任該縣主抓計劃生育的副縣長。時任計生委主任的朱占林證明,他要向劉啟龍匯報工作。對於當年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亂罰款和扒房子等執行政策「過激」問題,劉啟龍是知情人。但他卻當庭作證說沒有過亂罰款和沒聽說過任何不規範的過激口號。

2.朱占林,時任臨泉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他的職務決定了他瞭解所有弊政和暴政。他既是當地過激政策的執行者,也應對所有問題承擔責任。但他在當庭作證時,聲稱沒有聽到過任何過激口號,否認1995年9月1日派駐王營村的計生工作隊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3.劉繼珍,現任臨泉縣紀委常委,時任該縣計生委副主任。她是1995年9月1日進駐王營的計劃生育工作隊的直接領導人,她知道在王營村發生了何種暴行。但她在證據交換階段出庭作證時,居然聲稱工作隊主要由大中專畢業生和軍轉幹部組成,素質較高,並且在本律師的追問下仍然否認對有亂罰款行為。

4.張東波,現任臨泉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時任該委員會幹部。他是王營村工作隊的直接參與者,他聲稱瞭解該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情況。但在證據交換階段出庭作證時,他居然說工作隊沒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甚至連吃飯喝水都由縣財政撥款,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我們願意相信,他對計劃生育政策讚美是發自內心的,但我們不能容忍他睜著眼睛說瞎話。

三、關於「四二」事件鎮壓過程和刑訊逼供問題的偽證情形

雙方證據已經證明,「四二」事件發生後村民已經把槍支上交,不存在大規模社會衝突的隱患。但臨泉縣委居然在次日動用大批公安武警進行血腥鎮壓。李超調查報告顯示,警察和武警在這次行動中行為過激,鎮壓後果至今未能消除。我們在王營村實地調查時看到,親歷者對十年前的一幕仍然心有餘悸,不少人身上還殘存著當年酷刑折磨所留下的創痕。由於當天被抓的十餘人,包括當場被警察嚇死的王登封,無一與「四二」事件有關——他們都是安分守己的百姓,其中還有從鄰村(河南省)前來串親的中學生,因而官方文件中閃爍其詞的「行為過激」,就是百姓看到的「見人就抓」和「見人就打」。

另有證人證明,這些被「控制」的人全都受到了警察的毆打,他們被迫帶著腳鐐在看守所院內跑圈兒,稍慢一點兒就會受到鋼鞭抽打。王永明雙手拇指被警察殘忍地跺傷,至今仍未復原——兩隻大拇指至今大小不一且指甲均已受損。王洪超證實,他曾被反銬達一月之久,只能像狗一樣蹲在地上啃饃饃,連大小便都無法自理,連警察在為他開鎖時都找不到鑰匙孔,解下來的手銬上竟然帶著一圈爛肉!

這表明,在對「四二」事件的鎮壓中,警察「見人就抓、見人就打」是客觀事實,被捕農民遭受了殘酷虐待也是客觀事實。

我們認為,以下證人在這一問題上提供了偽證:

1.李品政,現任臨泉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四二」鎮壓行動的前線指揮。當年是李品政進村直接指揮了這次「過激」的「解救」行動。他不會看不到被捕村民血跡斑斑的面龐,沒有理由聽不到百姓的哭爹喊娘!但他在當庭作證時,居然以一個黨員的名義聲稱在其視線所及範圍內,沒看見警察打人,似乎百姓身上的傷痕全都出自自殘與警察的「過激」行為無關。我們認為,盡人皆知所謂的「過激」就是打人的代名詞!

2.高傑,現任臨泉縣公安局副局長,時任該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四二行動的直接責任人。高傑承認,他就是衝進王營村執行「解救」任務的人,他發現被村民「限制自由」的民警王樹奎並親手「解救」了後者;他指揮了干警和武警對「妨礙」其「解救」行動的村民採取了「控制措施」。我們堅信,法庭在分析李超調查報告和目睹被告證人的控訴後,不難認定官方文件和張西德、李品政、高傑等人所謂的「解救民警」和「尋找槍支」,其實是對王營村村民的血腥鎮壓。我們還堅信,李超《調查報告》中所說的「少數干警和武警行為過激,傷害了群眾的感情,部份群眾目前仍有冤氣,長期不能息訟罷訪,給做好該村的穩定工作帶來了難度。」,在王營百姓眼中就是「像日本鬼子進村一樣,見人就抓見人就打,連老人和孩子都不放過。」但他在當庭作證時,卻矢口否認警察有打人的事實。

3.林平:現任臨泉縣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時任臨泉縣公安局看守所警察。庭審已經查明,在臨泉看守所內發生了如下慘無人道的虐待事實:王洪艷的頭被警察用開水燙傷;他們被迫帶著腳鐐圍繞看守所的院子跑圈兒,跑得慢些就被鋼鞭抽打;王永明雙手被警察穿皮鞋踩傷;王洪超在臨泉看守所被砸上背銬長達一月之久,等等。林平應當瞭解看守所內存在普遍的刑訊虐待現象,但他卻證明沒有農民在看守所內受到過任何虐待。

四、追究證人偽證責任的法律依據和現實意義

1.偽證行為不僅對司法機關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構成威脅,而且是對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挑戰。在本案中依法懲治提供偽證者,既是法院司法水準的體現,也是對公職人員泯滅良知行徑的當頭棒喝。

偽證是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相反的證據,而製造、提供偽證則是一種訴訟違法行為。民事訴訟中的偽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達到有利於己方的目的,故意製造和提供虛假證據材料。偽證的危害首先在於,它妨害法院的審判活動,影響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甚至造成錯誤裁判;其次,偽證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三,偽證損害司法權威,是行為人對司法權威的挑戰,誤用偽證將導致公眾對法院權威和法律正義的懷疑;第四,偽證還將激化當事人間的矛盾,助長違法訴訟行為。

一般認為,偽證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即主體上有製造、提供偽證的人,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製造、提供偽證的行為,偽證行為在客體上妨礙了民事訴訟和法院的審判活動。根據製造和提供主體來劃分,偽證可分為當事人偽證和訴訟參與人偽證。在本案中,張西德的偽證行為即屬於當事人偽證,而諸位官員證人的偽證則屬於訴訟參與人的偽證。

我們認為,張西德和為他出庭作證的官員證人的行為均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我們已經證明,張西德至少曾經通過臨泉縣檢察院幹部宋國法說項,企圖以5000元的代價誘使田橋鄉村民任傳春作偽證,雖然最終未能得逞,但並不能因此豁免其應負的責任;其餘官員證人也都符合偽證的主體要求,他們在主觀上出自故意,在客觀上都實施了故意製造和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並且對法院依法審理本案的司法活動造成了妨礙。鑒於作證是法律對證人的要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合議庭在每位證人出庭時已經對於作偽證的後果已經做出交代,並且他們全都承諾將作如實陳述。現在上述人等的偽證事實已昭然若揭,阜陽市中級法院當然應該依法追究其偽證責任。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義務作證。證人對於自己知道的事實拒絕作證,雖然不屬於偽證行為,但同樣是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我們認為,西方司法體系中的沉默權制度,源於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證其罪的人權理念,屬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專有權利。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未明確規定證人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但不等於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我們看到,原告多位官員證人,屢次以「拒絕回答」來搪塞和回絕被告律師的發問,甚至對審判長的要求也不假以顏色。我們認為,他們的這些做法,至少是對合議庭成員和國家法律的藐視,同樣應當予以訓誡和制裁。

2.法院認定和制裁偽證行為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80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構成偽證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1998年1月,最高法院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管轄」部份中明確指出,偽證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上述規定表明,對證人的偽證行為進行制裁和懲處並非無法可依。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張西德存在收買證人妨礙司法的違法事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原告證人韓永忠、馬俊、王俊斌、劉啟龍、朱占林、劉繼珍、張東波、李品政、高傑、林平等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向法庭提供了偽證。我們鄭重申請合議庭在調查本案事實的同時,對上述證人的偽證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進行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活動的嚴肅性。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陳桂棣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浦志強 律師

2004年10月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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