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有生存權和發展權嗎?

樸石

人氣 21
標籤:

【大紀元12月10日訊】生存的權利是自然界中最神聖的權利。

共產黨在公開場合也多次聲稱:生存權是最根本的人權。那麼,公民在中國到底有沒有生存權?以及相應的個人發展權?這倒是需要我們更進一步來探討的問題。

一、立論的準則

首先,我們要確立立論的準則。就是什麼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你能說毛澤東沒有生存權?你能說鄧小平、江澤民沒有生存權?你能說中共沒有發展權?—-都有。按鄧小平的說法,他搞的是:「大多數人的人權」。至於「少數人的人權」,言外之意,則不在考慮之列。那麼我們搞「少數人的人權」就不能拿來否定他的「多數人的人權」了。

我們所要保障的人權,沒有什麼「多數」與「少數」之分。人權就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平等的自由權益。這「一個人」可以是你,可以是我,可以是任何人!—-這是第一個準則。

第二個準則:考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主要應該從整體上和結構上,系列的考查這個國家在對待任何具體的人,在法律上和實際上所作出的對待人權的行為和措施。任何國家中都難免存在有侵犯人權的犯罪現象,但如果只是個別人的個人犯罪行為,則應由其犯罪人自身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國家與社會來承擔責任;如果一個國家在整體上和法律結構上對人權進行侵害,那問題就是這個國家的罪責了!

第三個準則:考察人權狀況的好壞,主要是看該國家干了哪些侵害人權的惡行,而不是看它有什麼可歌頌和讚揚的地方。筆者在文章中曾寫過:全部專制主義的歷史就是一部草菅人命史,就是一部草菅人才史,就是立足於這一立場所作出的結論。考察人權狀況不是考察歷史,不是考察歷史人物,也不是考察歷史故事,這些都是歷史學家的事。考察人權狀況不需要面面俱到。如果一個國家存在有整體上和法律結構上的侵犯人權的事實,它的人權狀況就需要進行指責和檢討。

有了以上的三個準則,我們才能進一步來探討問題。否則你就無法來討論中國的人權問題。你說要保障人權,他說他搞的是「多數人的人權」,比你還先進;你說他們干了哪些侵犯人權的惡行,他說「現在的人權狀況是最好的時期」,「多數人都吃飽了,穿暖了,生存權得到了保障」;民主國家的個別人犯了些錯誤,比如美國軍人出於對恐怖分子的憎恨和厭惡,在伊拉克的虐囚現象,他抓住大作文章,煽風點火;美國警察打了黑人,他聲嘶力竭,叫喊人家不尊重人權;而對於本國大量存在的侵犯人權,草菅人命,毆打、虐待及致死關押人員,軍隊中大量存在的軍官欺壓士兵,老兵毆打新兵的現象卻裝瞎賣傻,封鎖消息,不讓人們知道。—-翻翻全人類的歷史,能夠作到象中國共產黨這樣流氓無賴、鮮廉寡恥的還真是不多!你不能不佩服毛澤東的一句名言:「在共產黨領導下,一切人間奇跡都能夠創造出來。」—-不過有一點除外,那就是人民的平等、自由、民主與幸福!—-諸如此類的「人間奇跡」如果收集起來,恐怕足可寫成一部大書。

二、中國公民有生存權和發展權嗎?

在中共1949年建國以前,中國共產黨在全國各個「解放區」首先從政治上建立了專制統治。「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實行了全面的政治專制。在農業方面,隨著農村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建立,農民的土地逐步收歸集體。在工業方面,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逐步把全國的工業企業納入國家所有。至此,中國共產黨在全中國逐步地實現了政治上的全面專制和經濟上的全面專制。全國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在經濟上、政治上獨立地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已不復存在。

回顧中國歷次《憲法》對於中國國體提法的變化,從1949年9月通過的《政協會議共同綱領》到以後的歷次《憲法》,先是「人民民主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國家」,再到「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又變為「人民民主專政」。雖然關於國體的提法幾經變動,但一黨專制的實際內容卻從未絲毫變動過。

在政治及經濟全面專制的社會環境中,公民參加任何社會活動,包括升學、招工、招干、晉級、任用幹部、評定技術職稱、參加在職或業餘培訓學習、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工作分配、參加社會團體組織、承包企業、開辦私人企、事業領取營業執照等等,都必須面臨一個首要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一、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四、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如果有誰敢於公開對「四項基本原則」提出不同意見,則意味著誰在中國就無法生存下去,誰就要喪失包括勞動權利和受教育權利在內的一切權利。因為共產黨掌握了一切。

這樣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作為對社會體制抱有不同政見的公民,有沒有生存的權利?人們為了生存,只有撒謊、欺騙,否則他就無法生存。

問題還不僅僅是反映在政見方面。對於改革以前的農村幹部,農民們普遍認為是「惹不起」。在那些當時工分值稍高一些的鄉村,農民若是得罪了幹部,他的出工勞動的資格就會被取消,而當時不允許農民「自謀生路」,不讓出工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從舊社會過來的老農民普遍都認為共產黨的村幹部比過去的地主、老財還厲害。一位在舊社會給地主、老財扛過活的農民曾對我說:他過去給地主扛活,主人家都得好好招待,若吃不飽或吃得太差,他就走人不幹了,另找一家。現在(指改革以前的幾十年間)是,惹下了村幹部,你就啥也幹不成了。

有一位貧農成份的老農民,舊社會一直靠給人家打工過活。當我問到過去的地主、老財對雇工們的態度時,他說:過去的地主、老財中的刻薄鬼極少。他自己在舊社會活了三十多年,真正像電影中描寫的那種地主、老財一個也沒碰見過。他認為:在他所碰到過的地主、老財中,一般都比現在共產黨的一些幹部強。

另一方面,當時很多極貧窮的農村,一個全勞力的農民干一日工,所得工分僅值人民幣幾分錢,最低的據說僅四、五分錢。也就是說,按當時的價格水平,一個勞動日只能掙到一根冰棍。農民起早摸黑,辛辛苦苦幹上一年,到年終一分口糧,還要欠生產隊的一屁股債。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勞動熱情極低。有些「懶漢」,寧可上街乞討,也不願在隊裡「好好幹活」。

在這種全面專制的社會制度中,工人、農民及其知識分子幾十年來僅僅為了「革命」而生活,僅僅是為了增殖「全民財產」而生活,「並且只有在統治階級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時候才能生活」。正像《中國青年報》刊載的一篇報告文學中所說的那樣:「多少年來,革命為了人,已顛倒為人為了革命。人是革命的工具、螺絲釘。為了革命,人們流血、流汗、犧牲;還有無休止的鬥爭,無止境的奉獻。」然而「革命」只是一個抽像的名詞,歸根結底,人們最終是成了當權者的工具。

中國的法學教科書把「公民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看成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一個特點。這實際上已經明白無誤告訴人們—-中國公民的任何權利都是以他(她)承擔的義務為前提的,而誰對《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一旦表示異議,則公民的任何權利也就可以隨之而消失了。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然而只要是稍微對社會及其歷史作一點考察,我們就會發現,不但存在有「無義務的權利」,同時也存在有「無權利的義務」。就拿一個國家的制憲權來說,這就是不應附加任何條件的、獨立的人民自決權利!在中國,恰恰是這一根本的公民權利被剝奪殆盡了。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真是「平等」的嗎?這個問題對於中國的老百姓乃至當權者來說,恐怕是人人洞若觀火,不言自明瞭。只不過當權者還要繼續拿「平等」來欺騙民眾罷了。舉一個最常見的現象,即共產黨的黨員幹部違法犯罪不進行刑事處分,而以「開除黨籍」,「撤消黨內一切職務」的黨內處分來代替刑事處分的問題。同樣一種犯罪行為,放在老百姓身上就要判刑乃至殺頭,而放在黨員幹部,尤其是黨的高級幹部身上,則可能至多也是開除黨籍,撤消黨內、外一切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既便是有的給予刑事處分,量刑也輕得多,還常常被緩刑。難道這就是所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嗎」?共產黨要把什麼樣的人吸收進去,或者保留下來,這是共產黨組織內部的事,和廣大的公民群眾沒有什麼直接聯繫。然而量罪判刑,卻是針對任何公民的同一尺度。黨籍和黨內、外職務不是一個人的法外保護層。

中國的公安、保衛人員毆打公民,隨意侵犯人身權利,是一個久禁不止的常見現象。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逼取口供,獲得刑事證據。那麼《憲法》到底賦予了公民多大的人身權利?以及《刑事訴訟法》到底賦予了公民多大的訴訟權利?—-這兩個問題是很值得我們來進行一番探討。中國有句俗話:「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我們不妨把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作一比較,從中可看出問題的實質所在。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的犯罪。」拒絕自證其罪權是1791年作為《權利法案》的一項內容規定的,《權利法案》也是1787年美國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它也是一項憲法權利。根據這一規定,任何司法機關不得以強迫及刑訊逼供的方法在審訊中獲取口供,任何人在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及審問時,都可以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美國最高法院根據拒絕自證其罪的憲法權利,確定任何受拘禁的人都有沉默權,而其沉默或不進行辯護不能作為認定其有罪的證據。

而中國的憲法卻全然沒有上述的類似規定。有的是中國共產黨沿用半個多世紀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這一政策本身就已明確了一點,即任何公民不具備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在中國,因刑事被告認罪「態度不好」而加重刑罰的事例至今屢見不鮮。

再來看一下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刑事證據問題。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幾條重要原則是:一、「不足為證原則。」—-即凡不合法搜查所獲得的證據,均不得作為審判證據。二、必須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即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警察官員就要告知其享有的一切權利,否則,訊問就是無效的。

另外,美國刑事訴訟中還有被告人得享有予以迅速而公開審判的權利以及被告人享有以強制性手段取得對於本人有益之證據的權利等原則性規定。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全然沒有類似於上述的原則性規定。即中國公民並不享有上述訴訟權利。

證據—-在任何訴訟中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中心環節。中國現已簽署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其中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中不將用酷刑逼供取得的陳述作為證據,而只能作為對施用酷刑者起訴的證據。」

從以上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作為代表人類進步的、正義的訴訟證據概念是:任何對被告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及審訊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所謂「證據」,對於被告都沒有證明效力,即不能作為證據。

然而中國的刑事證據概念卻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中國的法學教科書和司法實踐,也明確提出:「一個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事實,即便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其證據的特性依然存在。拒絕採納非法獲取的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往往放縱罪犯。」

這裡我們提出一個疑問:何謂「真實」?建國幾十年來,共產黨人製造並平反的冤、假、錯案中,除有意載贓陷害的以外,沒有一個是在「製造」的當時就被認為是「不真實」的。像這樣的「橡皮概念」貽害了我們多少無辜的公民。

另外我們還要問:既然採納非法獲取的有罪證據,可以防止放縱罪犯,那麼採納非法獲取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是否就不放縱罪犯?—-正確的回答是:採納非法獲取的無罪證據,同樣也可能會放縱罪犯。然而歸根結底,誰有權去非法獲取證據?當然絕不會是普通老百姓,只能是當權者。這樣就產生了一個長期以來存在的事實:當權者有權製造罪狀,也有權否定罪狀—-只不過這兩者的應用是針對不同的具體對像而已。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說。重刑之下,必有冤情。在今天這樣一個據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裡,幾十年來不斷地再現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殘酷現實,不能不引起人們深刻地反思。

審訊辦案人意欲立功受獎,渴望飛黃騰達。攀緣不僅需要上面提攜,也需要用來墊腳的犧牲品。進可以建功立業;退也可逍遙自得,不受影響,何樂而不為乎?—-所以公安辦案人員就更喜歡使用暴力和刑訊逼供了。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死是容易的,而生存卻是太難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中國的公安、保衛人員隨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久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中國公民從法律上和實際上本來就沒有多少權利和自由可言。近些年雖然在法律條文上逐步有一些改進,但事實上卻往往得不到實際保障;連法院的具體判決都可以隨意擱置,不予執行,就更不要說那些抽像的法律條文了。說到底,還是徒有法律而無法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連國家主席劉少奇都保護不住,就更不要侈談什麼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了。

抗日戰爭時期,日本法西斯強盜侵略中國,殘酷屠殺中國人民。日本731部隊把中國人當成作實驗的動物進行摧殘。二次大戰結束後,這些劊子手一直未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對於731部隊所犯罪行,長期以來像樣一點的調查都沒有;中日建交時,乾脆把對日戰爭索賠的權利也放棄了。和歐洲國家對德國納粹劊子手的追訴比起來,中國人顯得多麼無能,多麼懦弱,多麼「寬宏大量」。請問:那些「代表人民」的「先進」統治者們,是誰,在何時何地,賦予了你們赦免這些戰爭罪犯的權力?!

一百多年來,中華民族飽經了任人宰割,受人欺辱的辛酸歷史。難道這僅僅是因為中國貧窮、落後嗎?不!中國的貧窮、落後,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只是一種後果。問題的另一方面,即問題的根源,是專制主義的野蠻統治,造成了中國人的深重奴性和人權意識的缺失!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秘魯政府打算鋪設從利馬到萬卡約的跨越安第斯山海拔五千米高度的中部鐵道。空氣稀薄的高地,令人頭昏腦脹的超強紫外線,冰天雪地的寒夜,每揮一下鐵鎬都會感到呼吸緊促。在這樣的惡劣條件下,他們清楚地意識到,以犧牲本國工人的代價來維持作業是不可能的,於是決定從中國輸入還沒有人權意識的東方人。同樣是移民,對於中國勞工來說,卻是多麼的殘酷。

在農業方面,五十多年前,共產黨領導的農村土地改革,在「耕者有其田」的口號下,用血腥的手段剝奪了地主、富農的土地所有權,使廣大貧農、雇農分得了土地。然而當人們重新回過頭來看這個問題時,發現作為耕者的農民同樣沒有其田,每一寸土地都是國家的、「集體的」,就連他們祖傳的宅基地也毫不例外。社會主義改造不但要剝奪地主、富農的土地所有權,同時也要剝奪廣大貧農、下中農和中農的土地所有權。在很長一段時期,農民甚至連最簡單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也被剝奪,完全淪為土地的附屬品。如果我們考察一下從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到現在的歷次《憲法》中的條文變化,也可清楚地看出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被逐步剝奪的事實。

最近幾年,共產黨新貴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剝奪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大量農村土地被徵用,大量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權,他們僅僅才能得到微薄的補償款,有些地方補償款甚至被幹部們層層剝皮,農民都拿不到或者只能得到很少一點。

按照共產主義的理論,共產主義革命首先要消滅的是生產資料方面的私有制度。在未達到共產主義之前,公民的生活資料還是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但是,如果回顧一下共產黨建國以來的歷史,就很容易發現,以上的規定(包括已經成為法律的規定)是多麼蒼白無力。五十年代中期,對城鎮私有房屋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國家用贖買的方式(實際上是強買方式),將私有房屋通過國家經租或者「公私合營」逐步剝奪原私房的所有權。

這些年,大規模的拆遷,又一次使大量城市和農村民眾的房屋使用權受到侵害,許多民眾成了無家可歸的人。

回顧五十年代開始的「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六十年代中期開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對公民的殘酷掠奪和剝削,對大量珍貴歷史文物和珍藏於民間的珍貴文物的破壞,使中國老百姓和中國的文化遭到了史無前例的浩劫。共產主義的實驗就是以千百萬無辜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健康為代價的。

改革開放以來,對公民的剝奪又轉化為另外一種形式:即以各種苛捐雜稅的形式對公民進行掠奪。在國營企業中,所謂「按勞分配」實際上只是一種騙人的幌子,勞動者既沒有「多勞」的權利,也沒有「多得」的權利,完全是「按權分配」、「論官行賞」。處於最底層的中國普通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他們完全處於一種無權的地位。所謂「人民在國家中當家作主」,「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純粹是對老百姓的欺騙和愚弄。

各級行政領導人和各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唯一真正需要對其負責的,是他的上級領導。群眾對領導人的制約權利是軟弱無力的,又由於中國的許多行政法規在司法保障上的軟弱,更使得基層公民的民主權利難以實現。

近些年來,從各級政府到大量的企業,隨意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或承包工程款項,大量民工長期拿不到應得的工資;隨意剋扣或停發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用品及待遇,無視《憲法》及勞動保護、最低工資標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在醫療保險及失業、養老保險等方面。本來中國這些保險的覆蓋面就極其狹窄,僅局限於國營企、事業單位及政府工作人員,廣大的農民群眾及其他城市居民都享受不到這些保險。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的年度報告:目前,全國僅13.5%的人擁有醫療保險,8.1%的人有失業保險,16.3%的人有養老金。中國扶貧和發展辦公室的消息說,2003年,中國的貧困人口增加了,這是20多年來第一次。很多農民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改革本應該建立、健全這些醫療、保險制度。但是,現在的醫療保險改革不但不普及醫療保險範圍,反而將原有的醫療保險逐步取消或變相取消。現在的醫療保險改革方案是什麼呢?筆者不想在此援引那些繁文縟節來陳述它,簡單的概括起來就是:1、離休幹部原有醫療待遇不變;工資高的人享有的醫療費用也高;2、平時看病、保健基本沒錢—-靠自己;病入膏肓快死了給你一點「臨終關懷」。用一句俗話形容:有錢買棺材,沒錢看病。

幾十年來,中國的社會主義給人民展示的事實是:誰掌握了權力,誰就掌握了相應的公有財產所有權。手中的權力越大,相應的可以支配的公有財產也就越大。林彪當年宣稱「有了權就有了一切,喪失權力就喪失一切。」實在是對中國現實的具有諷刺意味的寫照。事物的另一方面,是當權者對於公有財產不負責任的揮霍浪費。中國的浪費幾乎表現在所有的公有領域:從物質的浪費到人才的浪費;從空間的浪費到時間的浪費以及各種資源的浪費。

按照所謂「革命理論」的傳統說法,政治權利是只給人民,不給階級敵人。然而誰是「階級敵人」?誰是「人民」?任何一個公民,無論他是否出身革命家庭或無產階級家庭,是否共產黨員,只要他敢於公開提出和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意見相反的言論,都隨時可以被劃為「階級敵人」、「反革命分子」和「反動派」,而被剝奪其政治權利並遭到迫害。這意味著,任何公民作為人民中一分子的權利也沒有確切保障,就更談不上有其他權利了。除非你唯唯諾諾作「統治階級」的一個奴僕,否則你將喪失一切!

言論、出版和結社自由,是公民政治權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言論和出版自由,代表了公民的輿論權利;結社自由,決定了公民可以用組織形式來行使他們的輿論權利。然而恰恰是這些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公民實際上並不享有。任何專制政權,都不敢把這幾項權利真正賦予公民。

由於公民在言論、出版和結社等方面不具備獨立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進步的、有利於人民和社會發展的社會政治力量形成不了一股聚集的力量和具有延續性的力量;形成不了一股強大的社會輿論潮流,而只是在專制主義的重壓下,或者被消滅,或者自生自滅。同樣由於上述原因,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永遠跳不出專制政權所劃定的圈子。國家的各級「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被辦成了榮譽大會。打了幾個好球;生產上有了些突出成績;科研上搞出了些突出成果等等都成了當選為人民代表的「資格」。然而這些公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以及參與社會活動上是否真有能力呢?國家權力機關,是參政議政的立法機關,應該是社會中的政治家、法學家、社會科學家及其具備這些方面素質的社會活動家和其他公民進行民主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場所。他們的代表資格,也必須經過競選和公民投票表決的程序才能產生。

幾千年來的封建、半封建的專制統治,造成了中華民族的奴性太重。一個人一旦被推上了被告席,則世人中的多數乃至大多數都將認為他(她)有罪,理應懲罰。誰要是為被告辯護,誰就會遭到冷遇和誹謗。另一方面,作為國家政權機關,多年來的實際作法恰恰是順應和「發揚」了這一民族劣根性,並利用這一民族劣根性來達到排除異己、迫害和鎮壓有不同意見的公民的卑鄙目的。共產黨半個多世紀來的專制統治,是造成中國社會道德淪喪的根源。

中國有史以來,從來就沒有缺乏過象包公那樣的剛正不阿,正直廉明的人才。然而,光有這樣的人才是一回事,真正能夠受到重用,能夠被授予權力為民作好事則又是另一回事。任何專制政權都需要大量的走狗來維持他們的統治,好人被淘汰了,只剩下那些阿諛夤緣的走狗。在這樣一個邪惡的社會制度環境下,司法機關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超期羈押,胡作非為或該作為而不作為的現象早已是多如牛毛,見怪不怪了。

中國的司法工作者,並非沒有公正廉明,主持正義的好人。但在他們依法辦案的同時,他們自身的利益—-「飯碗」卻操在當權者手中。對於大多數司法工作者來說,只有當他辦案不危及到當權者的利益,既不會危及到自身的存在和「飯碗」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去依法辦事。否則他(她)將最終成為一個忿忿不平的「局外人」。

中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建立,都是於1979年7月1日通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上溯到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時起,共計三十餘年的長時期內,中國一直沒有一部明確而系統的刑法及刑訴法。這一時期,公民遭受冤、假、錯案的迫害,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更是無法可依,難以得到法律保護。1966年至1976年十年間的文化大革命一場浩劫,中國公民的生命、財產、人身權利和自由等等一切權利形同草芥,實在是罄竹難書了。

《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規定:「凡參與策動或執行任何犯上述罪行(戰爭罪,反人道罪等)的共同計劃或同謀之領袖,組織者,教唆及共犯,對任何人在執行此項計劃中所為之一切均應負責。」援引這一概念,對於反人道罪行、群體滅絕或迫害罪行的執行者及其領袖同樣也應受到懲處。

人的生命的延續,人的正常生活,時刻需要從社會和自然界攝取物質和精神產品來維持,他們從社會攝取這些產品,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是無償的。同樣,他們對社會付出勞動,也應該得到收益。而傳統的「革命理論」卻抹煞人的個體需要,要求把人改造成「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人;要求把人作為「一個齒輪和一顆螺絲釘」來看待,只要革命需要,不管把這顆螺絲釘擰到哪裡都要發揮作用。然而人畢竟不是齒輪和螺絲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愛好,不同的特長,不同的身體氣質,不同的專業技術,不同的才華,不同的思想品德及看問題的方法;有的人適於干的工作,別的什麼人可能就不適於,或者幹不好。把人比作齒輪和螺絲釘,是對人格和人的自由權利的一種藐視。即便是齒輪和螺絲釘,也不是就可以隨便到處亂擰的。不同的外形尺寸和規格,不同的材料和硬度、強度等因素,決定了齒輪和螺絲釘不同的應用場合和應用部位。作為具有創造性和能動性的人,就更是如此了。一個人的全部特性,只有和環境有機地結合和匹配,互相制約與促進,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人的全部才幹。我們要求的是,整個社會造就一種平等競爭、民主開放的政治、經濟體制環境與科技體制環境,才能防止大量浪費人才的現象發生。

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危機時,對大量的物質財富被銷毀感到痛惜,得出「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已不適應其生產力發展」的結論。然而,當他的繼承者們按他的理論建立起一個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時候,這些國家的物質浪費,卻更加巨大地以另外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浪費還禍及到人本身!從草菅人命到草菅人才—-一個把人類社會中最寶貴的人看得如此一文不值的社會,怎麼才能獲得高速而健康的發展?馬克思說:「人權本身就是特權。」—-不錯!人人都具有這樣的「特權」,將是每一個善良的人的起碼願望。如果人都像豬羊一樣任人宰割,像螺絲釘一樣任人擺弄,難道這個社會就會前進嗎?

改革開放以來,表面上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很快。實際上是以大量地消耗和浪費各種資源、能源為代價;是以瘋狂地掠奪民眾的應有利益為代價;是以對自然環境及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共產黨專制主義統治,不但侵害人民大眾,還要瘋狂地侵害人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各種污染逐年加劇,很多地方已經難以居住。污染造成的各種疾病吞噬著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歸根到底,人民沒有保護自己的權利,沒有宣傳、揭露各種不法侵害的權利,沒有公正的司法保障來懲治對環境的污染行為,不能在受到環境污染侵害時獲得有效和完全的賠償。在對自然環境的侵害、污染和掠奪上,共產黨專制比起中國歷代封建專制王朝來,都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可謂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現實壓在中國老百姓頭上的最大經濟負擔是:1、孩子的教育費用;2、醫療費用;3、住房費用。這三大費用中的任何一項,都足以將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半生乃至一生的辛勤勞動積累消耗殆盡!還有很多人更是無力支付,淪為赤貧!

在專制主義統治下的中國人民是災難深重的人民。中國統治者吹噓與標榜的所謂「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廣泛性、真實性的特點」究竟表現在什麼地方?中國老百姓的生存權利到底在什麼地方?中國的老百姓往什麼地方尋求「發展權」?

2004年12月10日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加強民運黨派的組織建設
樸石:有一點不能學習譚嗣同
樸石: 共產主義——輝煌的畫餅 無恥的騙局
樸石:“資本的原始積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最后謊言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