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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纏訟八年 22球員有罪定讞緩刑

2004-12-31 19: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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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記者杜大澂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職棒簽賭案,歷經長達八年纏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宣判,除了前時報鷹球員蔡明宏,改判無罪,其他二十二名包括前時報鷹和前統一獅球員,合議庭認為,涉案的被告勾結組頭,形成打放水球的共犯結構,因此,依詐欺取財罪名,分別判處七個月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不過,都可獲得緩刑。

歷經長達八年的審理,高院合議庭委託專家鑑定,花了五年多,檢視三十多卷比賽錄影帶,在比對被告球員自白,審慎做出宣判。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溫耀源表示,涉案的球員的確有勾結外力,形成打放水球的共犯結構,因此,觸犯詐欺罪名。

合議庭指出,除了前時報鷹球員明宏沒有上場之外,改判無罪,前時報鷹球員郭建成,被判一年十個月刑期最重,廖敏雄一年,前統一獅球員江泰權、鄭百勝,郭進興,都是七個月刑期,不過,都可以獲得緩刑。另一方面,組頭李茂發等人,則是被判八個月到兩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全案也就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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