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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學﹕呼吁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致胡錦濤書記、溫家寶總理公開信

嚴正學
2004-07-20 10:28 中港台時間|2015-07-08 19: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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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訊】胡錦濤書記、溫家寶總理:

去年大學生孫志剛在收容所遭暴力致死,你們審時度勢,及時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惡法。勞動教養制度從設立到執行,都存在著不規范和違憲違法之處,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

勞動教養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法針對數拾万“右派”,使他們飽償不是監獄胜似監獄的苦難。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又公布施行了《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但它們絲毫設有改變其違憲違法的本質,是典型的“人治”惡法。

勞動教養名義上的審批權為勞動教養委員會行使,但由于勞動教養委員會不是實體,所以事實上,公安部門既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机關、執行机關,同時也是對勞動教養決定、申訴的复查机關和錯案的糾正机關。這种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的辦案制度直接導致了“勞動教養”的隨意性和冤案錯案的批量產生。

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有徇私枉法官員,蓄意報复,以种种“莫須有”的罪名或稱作“法輪功”予以勞教;而不需經過任何的司法程序。

長期以來,憲法形同虛設,使特權膨脹,得不到任何制約。“人治”對法律的踐踏,在計划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絕對權力操縱下“權力經濟”的空前橫行。權力的黑社會化和官員貪污腐敗的登峰造極;“權力經濟”壓榨下,民不聊生。

憲法修改后,由于違憲違法的基本法、下位法沒有得到違憲審查,予以廢除。特別是“勞動教養”人治惡法不破,仍我行我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有何尊嚴?

我們曾多次請求全面檢討勞動教養制度的實施情況,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涉嫌違憲、違法。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建設憲政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勞動教養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1、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憲法根据。勞動教養制度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机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勞動教養制度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有明顯抵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法律。勞動教養有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內容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不一致。

3、勞動教養制度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于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為4年。

4、勞動教養制度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我國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勞動教養制度違背法治和公正,它容易導致行政權力濫用、執法不公、司法腐敗,容易鑄成冤假錯案。

一個好的制度,可能會讓坏人干不成坏事。一個坏的制度,可能會讓好人干坏事。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0條第二款賦予公民的權力,建議對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憲、違法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适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

此致,敬禮!

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民:嚴正學2004.06.26北京電話:86-010-81796997浙江電話:86-0576-8657593E-meil:yanzhengxue@hotmail.com

『行為藝術』嚴正學 歷史總是這樣進行著簡單的重复

(按)嚴正學先生曾于2003年9月來美國紐約舉辦畫展。來美國后,家即遭黑社會化的地方權力侵害,嚴正學的祖傳房產被侵占。紅、腐、惡人員糾集几次深夜率眾來嚴宅騷擾,撬鎖砸門、揚言殺人……嚴正學家中80多歲的老人被嚇中風命危旦夕。嚴正學只好离開紐約返回北京。3月下旬回國后,即被有關部門數次“傳喚”。

3月28日深夜(回鄉第三天),有台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政策研究窒檢察官朱勇杰加盟的20多位不明身份的人再次前來恐嚇和威脅。數輛閃爍著警燈的警車,兩名檢察官、三名公安警察以及圍觀的數百名不明真相市民把嚴宅堵得水泄不通。嚴正學先生据理力爭,有网友的一篇《私有財產保衛戰》可見一斑。

日前嚴正學先生把“台州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了法庭。

十年前,身為人大代表、北京園明園畫家村“村長” 的嚴正學,以“暴力侵害、侵犯人權”將把北京公安局告上法庭。未至開庭,即被他的被告北京公安局抓捕,關入橡皮監獄。后押送北大荒“北京雙河勞教所” 強勞,飽受酷刑和虐待;有他的《北大荒強勞日記---陰陽陌路》為證。

如今他重复了十年前的“行為藝術”又會有何結局呢?請國內、外朋友關注嚴正學先生的遭遇和命運。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嚴正學 男 漢族60歲 職業畫家 住所地:北京回龍觀天慧園小區5幢1單元101室

郵編:102208 椒江電話:0567-8657593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區南門 郵編:318000

案由:行政不作為、侵犯人身權

訴 訟 請 求

 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原告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譽、賠禮道歉。

事 實 与 理 由

原告自2003年9日24月赴美國紐約舉辦《個人畫展》和進行學術訪問;并接受美國著名藝術家群體推荐,正在辦理“杰出藝術人材”移民美國。

2004年初,原告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電話,電話稱:家中房產被人侵占,原告妻子朱春柳被八、九名不明身份人員包圍在椒江邊的一個小飯館內強迫出賣房產。原告在紐約,三番五次向被告及管轄的派出所報案,要求依法得到保護。

然被告推諉,沒有依法釆取任何保護措施。此后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員伙同台州檢察院檢察官多次半夜上門騷擾,狂喊“活埋”“放腳筋”,聲稱要撬原告私宅的門。致使原告家中84歲老人受惊嚇危在旦夕。為此原告被迫放棄在美國的財產和工作,於2004年3月底回台州。

回台州的第三天, 有台州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加盟的約20多名不明身份人員,由檢察官朱勇杰及家人率先,半夜來原告家騷擾(見證据)。案發后,被网民曝光在互聯网上;迫于國際輿論,被告曾作調解,教育檢察官作出賠禮道歉(見證据)。但對原告提供案發現場照片上進行恐嚇的不明身份人員沒有查處,致使原告仍多次受到“殺人、放腳筋”的電話恐嚇和當街面對面指認的恫嚇。

此間,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供證人、證据、以及半夜騷擾進行恐嚇的現場照片,要求對實施恐嚇的數名不明身份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無果。

被告的不作為助長了社會黑惡人員的為非作歹。直至2004年6月11日夜,原告仍接到黑惡人員的僱凶殺人的電話恐嚇:“稱原告系刑滿釋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勞動教養。”

原告受到“殺人恐嚇”和“名譽侵害”后調查得知:“所謂的系刑滿釋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勞動教養。”來自被告提供的一份《戶藉證明》。

2004年6月7日,原告特向被告設在“台州市椒江區政府辦證中心” 的公安窗口取證證實:(見證据)被告曾向外提供原告曾被“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的虛假聲息。

1993年7月,時為浙江省椒江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園明園藝術家村“村長”的原告,因做一起“旨在檢驗中國法制的庄嚴或虛假”的“行為藝術”---起訴“北京公安局暴力侵害、侵犯人權”。此案被數十家國內、外媒體披露后;又得到北京350名(全國約1000名)包括吳祖光、李前寬、劉心武、白樺、盧躍剛、張揚、包遵信、袁紅兵、王丹、劉念春、曹思源、杜剛建在內藝術界、新聞界、文化界人士簽名聲援。被《美國之音》《BBC》《法廣》等披露稱為:“六四后發起的第一起中國知識分子的簽名抗議。”惊怒中央,成為“通天大案”。

1994年4月12日,時為國務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簽發逮捕令。

4月18日,該案被告設“鴻門宴”誘捕原告,關入該案被告北京公安局海淀廂白旗看守所的“橡皮監獄”,制造了一起惊震中外的大冤獄。為了摧殘原告的意志,原告被投入北京“團河監獄”的黑牢。押送北大荒“北京雙河勞教所”后,虐囚升級;9月27日,以監獄長黃戰友為首的一伙警察對原告濫施酷刑,十几名警察“五馬分尸式”地把原告制伏在地,用6根電警棍同時電擊原告長達三個小時。原告被誣陷強迫勞動教養整兩年后,才于1996年3月27日獲釋。

回北京后,原告即向北京市監獄局和該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提起控告。1998年,該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賠償原告新自行車兩輛(折价500元發還)。這就是原告因“行為藝術”所遭受的政治迫害。

時過境遷,本案被告仍繼續對原告實施歧視性的迫害。在原告遭受不法侵害和頻頻恐嚇時,沒有依法保護原告立案查辦違法之徒;竟提供虛假的聲息,侵害原告的名譽,使不法之徒加劇對原告實施誣陷、恐嚇和迫害。

現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請法庭查明事實予以判決。

此致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嚴正學2004.06.12(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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