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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副檢察長就金融案件提新建議

2007-08-18 08:59 中港台時間|08-17 20: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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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木風2007年8月17日華盛頓報導) 美國司法部副檢察長就一起證券案子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書,反對在金融、證券案例中追究第三方的責任。專家認為,美國副檢察長的這個立場將對相關案子的審理產生重大影響,投資人今後要對第三方公司和機構提出涉嫌金融舞弊的法律訴訟將會遇到更大的困難。

*限制把訴訟範圍擴大到第三方*

司法部副檢察長保羅.克萊門本星期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書,希望最高法院嚴格界定金融證券訴訟案子的適用範圍,除了直接涉案的主要被告之外,不要允許原告把訴訟範圍擴大到第三方或者其它非直接涉案的公司和機構。克萊門指出,如果這個口一開,非直接涉案的第三方也被捲入訴訟程序,這將會波及眾多的公司,造成嚴重的後果。

克萊門的意見書是針對目前已經轉送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斯通里奇投資公司(Stoneridge Investment Partners)狀告科學亞特蘭大(Scientific-Atlanta)和摩托羅拉公司的案子。這個案子由斯通里奇公司代表Charter通訊公司的投資者狀告通訊設備公司摩托羅拉公司和網絡設備公司思科公司涉嫌參與金融舞弊的案子。據報導,Charter通訊公司被指控通過非法手段擴大營業收入,而摩托羅拉公司和思科公司對Charter通訊公司的舞弊行為進行了配合。

*司法部和證交會觀點不一*

維恩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彼得.亨寧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斯通里奇一案很具代表性,當一家公司發生金融舞弊行為的時候,受害方究竟應該如何選擇訴訟對像目前在美國的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部的立場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完全不同。證交會認為,無論是哪一方涉嫌都應該追究責任,而司法部則認為,追究責任應該限定在主要責任方。

*關鍵在於界定追究責任範圍*

亨寧說:“主要問題是,在發生了某種舞弊案的時候,很多人可能都參與了。關鍵是,追究責任的範圍該如何界定,是限定在主要參與者,還是所有參與其中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都要追究責任。就斯通里奇這個案子來說,就是除了主要責任方應當承擔責任以外,其它有關各方是否也都要承擔責任。那些給主要責任方提供幫助的律師、會計和供應商是否也都要追究責任?”

斯通里奇案之所以受到各方高度關注,是因為最高法院如何裁決將對類似的案子提供一個具有指導性的案例。其中最為著名的一個案例是美國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的投資人向美林、瑞士信貸等銀行和會計公司索賠的案子。安然公司的倒閉導致許多人的投資血本無歸。這些投資人認為,美林等金融機構在幫助安然管理層實施金融舞弊的過程中負有責任,應當給他們提供賠償。

*副檢察長態度具有很重份量*

司法部副檢察長的立場被普遍認為是給安然公司投資人的一個嚴重打擊。法學教授亨寧說,副檢察長的態度在最高法院的判決過程中具有很重的份量。

亨寧說:“這當然是很重要的。最高法院收到多方面提供的意見,副檢察長的意見具有的份量最重。他的意見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最後裁決的方向標。我認為,斯通里奇這個案子最值得關注的不是哪一方贏或者哪一方輸,而是最高法院最後是從寬還是從窄來界定責任追究的範圍。這一界定將影響到今後大量的同類案件的命運。”

*財長擔心擴大追究責任傷害經濟*

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今年6月在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作證時,也對這個案子明確表達了看法。保爾森說,如果最高法院判定摩托羅拉和思科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這將會給所有上市的和非上市公司造成一個“非常不確定的法律環境”。保爾森還擔心地表示,“這最終會傷害到我們的經濟”。

市場觀察報導說,美國商會也敦促最高法院拒絕擴大追究責任的範圍。

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在這個案子上持不同的看法。他在克萊門提出辯護之前敦促總統布什採取適當的步驟,不要讓克萊門發佈支持被告的辯護詞。

最高法院將於10月到11月舉行斯通里奇案的庭審,在明年6月做出裁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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