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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卖地下保单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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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郑崇生台北29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初审通过保险法修正案,未来贩售地下保单最高可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最高新台币2500万元。

现行保险法第 167条之 1仅对贩售地下保单处以行政罚,最高罚锾 450万元,但没有刑责;修正草案加入刑罚并提高罚款。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罗淑蕾表示,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有将近 8成贩售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地下保单,其中包含人民币保单。罗淑蕾说,“现行罚则太轻,业者根本不怕”。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陈裕璋支持修法,考量比例原则,经协调后,立法院财委会初审通过,“招揽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之保险业务者,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

若犯罪所得达新台币2000万元以上者,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保险法第 1条之 1修正案“保险契约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陈裕璋强调,考量保险业者形象,建议保留再议。目前的规定是,消费者购买保单前的 3天审阅期及购买保单后的10天撤销期仍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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