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工人为什么不能罢工?

刘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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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经过三年的反复审议,中国的立法机关终于在2001年3月28日批准了自中共执政以来签署的第一个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件事的形式上的意义自然不可低估。这是中国朝着正式承认普遍人权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与此同时,正如外界所料想的那样,中国政府对该公约中的若干核心条款做出了保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工人的罢工权利做出保留。这意味着,即使在批准这一条约之后,中国的工人仍然不能罢工。那么,为什么中国的工人不能罢工呢?

根据一项通过新华社发表的声明,中国援引现行宪法对公约第八条中的工人罢工权做出保留,理由是公约规定的这项权利与现行中国宪法不符。既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人权公约当然应当让路。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八二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不赋予中国工人罢工的权利呢?根据当时官方的解释,中国的工人根本就没有必要罢工。这是由当时中国的经济制度,尤其是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根据八二年宪法,中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6条)。而且,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宪法》第42条)。就是说,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工人与企业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作为企业主人的劳动者,不可能也没必要去罢工。如果这一说法成立,计划经济就不会破产,中国的宪法也没有必要去逐步提高对工人“有害”的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假定这种说法当时可以成立,那么宪法仍然不给工人罢工权的上述经济条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

自从现行宪法于1982年颁布以来,中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计划经济已经在宪法中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公有制已经被民营经济夺取半壁江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工人因为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性质而“不必”罢工的理由还继续存在吗?事实上,尤其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工人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常常发生严重冲突,工人罢工、游行天天发生。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中国的立法者们是否应该考虑修改宪法赋予工人罢工权?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下,工人罢工是保护工人权益所必需的一个有效法律安排。合法的罢工是确保社会良性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中国,工人不能罢工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出于对政治安定的考虑。对此,邓小平先生有十分权威的解释。他说过,中国人多,如果今天这个示威、明天那个罢工,三百六十五天,天天会有游行,就根本谈不上经济建设了。有观察家分析说,中国惧怕恢复罢工自由和允许独立工会,会导致政局动乱。然而,中国古代的帝王们从未赋予过农民起义暴动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历史上决不少见。仅靠剥夺和禁止恰恰难以保障长治与久安,反而会酝酿更大的、更剧烈的社会不安定。如果禁止罢工是一项保障稳定的最有效的途径,那么是否也应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中删除允许罢工的条款?如果不删除是否意味着希望看到香港天天发生动乱呢?当然不是。如果禁止罢工与否与社会的安定没有因果关联,为什么工人不能罢工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工人的罢工权利,这些国家是否天天都陷在动乱之中呢?

如果不是,中国是否应该学学用单纯禁止之外的办法来保持社会的安定?

还有一种说法是来自一些中国官员。他们的说法是,中国政府不主张工人罢工,所以工人不能罢工。这些官员应该明白,掌权者个人的倾向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权利的理由。工人罢工权的正当性不是建立在政府或是资方是否主张罢工之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或资方主张工人罢工。但是,不主张工人罢工,不等于可以终止工人罢工的权利。

工人为什么不能罢工,既然工人罢工的权利是普遍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看不到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工人的罢工权。中国的新左派知识分子朋友一向强调自己的草根性,相信他们在这一事关工人权益的问题上,不会一直保持沉默,会共同为“中国的工人为什么(不)能罢工”找到答案。

2002年3月

(作者注:近闻南方有工人持续罢工,故重贴旧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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