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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教师课税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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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7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配合新修正的所得税法,取消国中小学及幼稚园教职员免税后将专款专用于降低国中小教师授课节数等用途,幼稚园置教师2人均兼任导师,可领取导师费。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中午初审通过行政院版的“幼稚教育法(简称幼教法)第8条、第12条及第25条条文修正草案”与“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召委、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郑金玲表示,修法案将不需经朝野协商,送下次立法院会处理。

教育部长吴清基下午在立法院初审通过修正草案后受访表示,这次修法是配合新修正的所得税法,未来所有国中小及幼稚园教职员将缴税,为使民国101年1月1日能落实并执行“课税收入运用计划”,因此提出修法案。

吴清基说,过去老师的待遇低,因此国中小学教职员免税,但现在老师待遇改善且愿意缴税,未来教职人员课税后,国库每年可增加新台币72亿元的收入,因此教育部拟定“课税收入运用计划内容”,将专款专用于补助国中小约聘雇行政及辅导人力的人数、调整国中小及幼稚园导师费3000元、降低国中小教师授课节数,这对改善教育具有正向提升。

立法院初审通过将新增“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3条之1规定,所得税增收入额度,以外加方式编列专款,专用于提升幼稚教育及国民教育品质。

同时也通过幼稚教育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幼稚园儿童得按年龄分班,每班置教师2人,均兼任导师。但班级人数15人以下者,仅其中1人为导师;其导师费之发给,由教育部会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定之。

吴清基说,幼稚园现在1班只支付1位导师费,未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案后,对幼稚园老师是一种鼓励,2位导师都可以支领导师费,对幼稚园教育的提升具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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