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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 软体付费前免费使用 无鉴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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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6日电)传网友发现,苹果电脑删除应北市府要求增列的7日鉴赏期条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制组组长陈星宏提醒,若该款数位商品付费下载之前提供免费试用,不受7天鉴赏期规范。

台北市政府曾要求苹果电脑、谷歌(Google)两大厂提供APP用户7天鉴赏期和退费机制。报载有网友发现,苹果电脑疑已删除这项机制。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 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陈星宏表示,消保法不是一味只站在消费者立场,而是主张持平的公平买卖,数位商品部分的买卖交易原则,其实早在民国92年就有相关函文做了定义。

他说,定义中指出,数位商品买卖,在消费者付费下载之前,若有提供先行检视的程序,例如试听、试看、试玩,就没有7天试用期的问题;连最近欧盟的电子商务子令也做出一样的规范。

他强调,北市府对厂商提出7天鉴赏期要求,是进一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消保会予以尊重,但也将前述国内外数位商品消费交易原则资讯供市府参考使用。

由于下载软体商品有很多种,他说,可能无法一一确认业者是否都有事先免费提供使用,消费者若遇有相关消费纠纷,可以向各地方政府或行政院消保官申诉,消保官会就个案情况进行了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若已事先提供免费使用程序,则不受7天鉴赏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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