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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三级二审 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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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司法院今天说,行政诉讼“三级二审”新制,在现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于地方法院设行政诉讼庭,6日正式实施。

司法院指出,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及交通裁决事件的第一审为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第二审(终审)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的第一审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审(终审)则为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表示,原本行政诉讼二级二审制于民国89年7月间施行后,花东地区及外岛居民提起诉讼或寻求诉讼辅导仍有不便,因此推动修正,在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事件;目前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受理的交通裁决声明异议事件,自6日起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

司法院指出,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后,交通裁决事件由行政诉讼庭法官审理,而在交通裁决事件的管辖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决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

若交通裁决事件起诉前还要先提诉愿,程序冗长,所以新法明定,当事人不服裁决,免经诉愿程序,得径行提起诉讼,而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收到起诉状后,会先交由裁决机关重新审查,若发现裁决有误,直接撤销裁决。

司法院说,若当事人在9月6日前已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声明异议或不服法院裁定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的案件,仍由原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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