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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改第二分组决议 窃盗等罪可上诉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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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03日讯】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今天举行第二次增开会议,会中决议,原先不得上诉至三审的刑事案件,如过失伤害、窃盗等罪,可以上诉到第三审,要求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

第二分组召集人林子仪举行会后记者会时表示,今天会议约进行4个半小时左右,与会委员就6项议题做出决议。

林子仪表示,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人力负担议题上,委员们建请司法院与法务部检讨善用现有员额,充实所需人力,于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定的第三类及第四类员额高限内,行政院应尊重司法院、支持法务部的员额需求。必要时检讨调整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的规定。

此外,为落实评议制度,提升裁判品质,并促进法律见解的思辨与进步,终审法院的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见书。

林子仪说,为使第一审判决无罪,第二审改判有罪后,民众却不得上诉第三审的刑事案件(例如过失伤害罪、窃盗罪、赃物罪、妨害名誉罪等),委员们决议,要让人有上诉至第三审的机会,因此应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76条限制上诉第三审的规定。

林子仪说,委员们也认为,为切断政治对司法的干扰,支持第五分组关于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决议;请司法院与法务部于一年内提出滥诉防杜的具体方案。

最后,为因应台湾社会快速变化,并顺应司法国际潮流,提供最佳司法决策参考,委员们决议,请司法院研议设立司法政策研究机构的可能性,俾长期搜集、研究相关司法制度与重要司法议题。(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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