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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住宅法三读 租金补贴不列查税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租金补贴金额等资讯,不得做为追征综合所得税、地价税及房屋税等税务依据。图为立法院长游锡堃(右)敲槌,宣布三读通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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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鼓励更多房东成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租金补贴金额等资讯,不得做为追征综合所得税、地价税及房屋税等税务依据,减少房东时出租房屋给租金补贴房客时,担心被查税的顾虑。

不少房东成为公益出租人后,担心反遭查税,“住宅法”此次修法增订公益出租人的所得资料和租赁契约,不得作为地价税、综合所得税及房屋税的查税依据,消弭房东对税务机关查税的疑虑。

此外,政府也祭出每屋每月最高1.5万元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以及房屋税与地价税比照自住税率的优惠,盼更多房东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

三读条文也明订,房东如果将房屋出租给社会福利团体,再转租予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权人或房屋纳税义务人也可被认定为公益出租人。

同时,为减轻育儿家庭租屋负担,修法也放宽政府住宅协助措施的经济与社会弱势资格,从原本须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调整成2名,扩大扶持范围,让民众有感。

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将持续鼓励更多房东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也会与社会沟通,让减轻居住负担的政策能持续向前行,落实安居乐业的施政目标。

现行《住宅法》规定,社会住宅应以地方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其中至少40%以上须出租给经济或社会弱势者,而“经济或社会弱势者”指的是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额及家庭财产,未超过主管机关公告的一定标准,且符合下列规定者,包含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岁以上长者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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