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13):康涅狄格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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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7月01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本文是“美国国父与宪法”系列文章中的最后一篇。与此前文章各自聚焦一位开国先贤不同,本文涉及三人,他们是作为康涅狄格州代表参加1787年全国制宪会议的特殊群体。

早期的康涅狄格州被称为“痼习之地”(the land of steady habits)。这个绰号反映了康州的传统文化。康涅狄格州的人民热衷宗教、保持清醒、勤奋肯干、自我克制并待人温和。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 Samuel Johnson)、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这三位制宪会议代表就是这种文化的杰出体现。

按照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描述的开国时期政治光谱,这三人都属于政治中间派,也就是温和派。与其它任何州的代表团相比,他们秉持的共同目标更多。而且,他们比任何其它州的代表团都更愿意以协调的方式来实现这些共同目标。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于1727年10月7日出生在康涅狄格州的斯特拉特福(Stratford)。因此,在全国制宪大会召开时,他已年近60岁。

他出身于一个富庶的家庭,自幼重视文化学习。他被誉为古典学者。他17岁时就获得了位于康涅狄格州的耶鲁学院(Yale College)的学士学位,三年后又获得了耶鲁学院的硕士学位,以及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的荣誉硕士学位。此外,他的声誉还远跨大西洋:他29岁时被英国牛津大学授予荣誉硕士学位,10年后更获得该校的博士学位。

年轻时,约翰逊曾计划跟随父亲进入神职人员行列,然而最终选择了法律行业。他成为康涅狄格州第一位能够完全依靠法律业务养活自己的律师。

1766年,康涅狄格州政府聘请他代表康州,去往伦敦的英国枢密院为一个案件辩护,而枢密院是英国殖民地事务的最高法院。他在英国待了四年,游历于英国上流社会。然而他对英国政府的无能和腐败感到厌恶。

约翰逊尽管作为倡导者取得了成功,然而本质上他是一个调解者。美国最终从英国分离出来对他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他选择退出了公共事务。

然而,1779年,他重新回归政坛,投入到美国的公共事务中。三年后,康涅狄格州派他参加了邦联议会 。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出生于1745年4月29日,所以在全国制宪大会期间他已经42岁了。与约翰逊一样,他亦曾就读于耶鲁学院,然而两年后就离开了。有些人认为是埃尔斯沃思纪律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个问题无从考究,确定的是这并没有影响他的未来发展。埃尔斯沃思很快就进入新泽西学院(就是现在的普林斯顿大学)学习,并于1766年毕业。与约翰逊一样,他本来考虑进入牧师行列,然而最终选择了法律事务。

油画:开国先贤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1745—1807),法学家和政治家。1777—1784年间,参加大陆会议;1787年,参加全国制宪会议;1789—1796年间,任联邦参议员;1796—1800年间,任联邦首席大法官,支持《权利法案》;1800年,作为美国代表之一与法国拿破仑一世(Napoleon I)谈判。(Hulton Archive/Getty Images)

埃尔斯沃思在工作上的精力似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行事高效,在职业生涯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建立了本州最繁忙的律师事务所。他曾连续担任多个政治职务,1779—1785年间任职于州立法机构的上院——议会。州议会亦承担了州的最高法院功能,为他施展法律才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后来,一位议会同事这样评价埃尔斯沃思:“他的头脑……就像磨坊一样精确地运作。”

罗杰‧谢尔曼

罗杰‧谢尔曼没有像约翰逊或埃尔斯沃思那样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然而在政治生涯的大多数时间里,他像一台发电机般精力旺盛,头脑思维灵活,具有灵敏的政治判断力。另一位开国先贤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曾这样评价他:“他一生中从未说过一句蠢话。”

谢尔曼出生于1721年4月19日,父亲是一个农民和鞋匠,兄弟姐妹共七个,家境并不富裕。年轻时,他在康涅狄格州的新米尔福德(New Milford)开了一家商店。后来他在纽黑文(New Haven)增设了一家分店。作为其商业业务的副业,他开始从事补鞋工作。

他后来发现自己在数学方面颇具天赋,对天文学也诸多涉猎。他据此出版一本历书。由于具有出色的数学技能,他对测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通过自学掌握了测量技能。他成为了一名有偿测量员。测量工作为土地投机提供了许多有益建议,他在土地开发方面也开始大展拳脚。

不仅如此,所谓艺多不压身,他还决定涉足法律行业。为了学习法律,他需要一个导师。他选择了比自己年轻几岁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1754年,谢尔曼顺利获得了律师资格,他的法律生涯也开始混得风生水起。

至于家庭生活,他在传宗接代方面也成果丰硕。他的第一次婚姻生下了七个孩子,第二次婚姻生下了八个孩子,而他最后一个孩子是在61岁高龄时得到的。

如果您读过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2):本杰明‧富兰克林》,您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谢尔曼和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的职业生涯事实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尽管谢尔曼无法与富兰克林的天才和全能相提并论(话说回来,谁又能与之相提并论呢?),然而两人都是出身卑微、受教育程度不高,之后凭借努力拚搏,在不同的职业生涯取得诸多瞩目的成就,成就不断开挂的人生,令世人折服。

与富兰克林一样,谢尔曼最终亦将他的企业交给他人管理,并将余生贡献给了公共服务。1766—1785年间他任职于州议会上院,1774—1781年间参加大陆会议,1784参加联邦会议。与富兰克林一样,他亦是监督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起草《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的委员会成员。

当他出席全国制宪会议时,他已经66岁高龄了,时任纽黑文市(New Haven)市长。

康涅狄格州团队合作

仔细研读全国制宪大会的记录可以发现,康涅狄格州的三位代表是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开展工作的。显而易见,会议期间这三人定期碰头讨论,统一意见。约翰逊个性好强、地位显赫,常常扮演三人团队的核心角色。而在制宪大会上,谢尔曼常常代表小组发言,尽管埃尔斯沃思和约翰逊也不时发言贡献智慧。

康涅狄格州的三人代表最重要的共同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制度,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一个有能力的中央政府;(2)中央政府仅限于特定的权力;(3)各州保留对所有其它问题的管辖权,并能够保护自己免受中央政府影响等。

制宪大会现场

康涅狄格州的三位代表之所以能够在全国制宪大会上实现他们的目标,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埃尔斯沃思和约翰逊都是出色的调解者,这鼓励了其他代表将他们推选进入有影响力的位置。大会选举埃尔斯沃思为宪法起草细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成员,该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初稿。大会还推选埃尔斯沃思进入富兰克林领衔的“宪法起草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负责就一些反复辩论反复投票反复否决的国家立法机构条款,拿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重大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康涅狄格州妥协方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参议院的代表按州划分,众议院的代表则主要按人口划分。

此外,大会还选举约翰逊担任由五人组成的“宪法起草风格委员会”(Committee of Style)的主席,该委员会负责编写宪法的最终草案。

康涅狄格州代表们在制宪大会上实现目标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愿意并善于提出温和折衷的解决方案,并相互促进。例如,谢尔曼提出了第一个具体列出联邦政府权力的动议。这个动议起初并不成功,然而最终细节委员会(埃尔斯沃思是成员之一)通过了这个动议。

6月29日和6月30日的大会程序更体现了康涅狄格州团队协调呼应、精诚合作的工作风格。29日,约翰逊发表演讲,认为宪法应该承认各州既是个人的团体,又是各自本身独立的政治社会。接下来,埃尔斯沃思将这种制度描述为“既有全民性,也有联邦性”,此后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第39篇文章中亦引用了这个特征。30日,埃尔斯沃思在大会上重申了约翰逊关于使各州能够保护自己(免受中央政府影响)的论点,谢尔曼亦公开支持了他的观点。

除了帮助建立宪法的联邦制政府结构外,这个三人团队还在其它方面做出了贡献。埃尔斯沃思和约翰逊利用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解决了几个技术问题,例如宪法如何定义“叛国”(treason)。谢尔曼是最早指出法院可以废除违宪法律的人士之一。他还提出了参议员任期为六年的动议,尽管此前他曾建议任期为五年。他还成功地提议,如果没有总统候选人获得选举人团的多数票,将在众议院举行决胜选举,每个州投一票。

制宪大会结束后

全国制宪大会结束后,埃尔斯沃思和谢尔曼都积极投身于推动宪法的批准通过。埃尔斯沃思在康州宪法批准大会上的演讲中详细解释了新宪法。他还以“土地所有者”(Landholder)为笔名撰写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文章来呼吁支持批准宪法。谢尔曼则以“乡下人”(Countryman)为笔名发表了许多支持批准宪法的文章。

在有足够数量的州批准宪法后,宪法在全国正式实施。康州的立法机构选举了约翰逊和埃尔斯沃思作为代表该州的第一批美国联邦参议员。而谢尔曼则在全州的选举中赢得了众议院的席位。

约翰逊从1789年起在联邦参议院任职,直到1791年;此后,他离开参议院成为位于纽约的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的校长。由于疾病,他于1800年辞去了哥大校长的职位。此后,他安心养病,安度晚年。他于1819年11月14日去世,享年92岁。

埃尔斯沃思一生大多数时光都在从事公共服务。作为参议员,他提出了1789年的《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该法案塑造了联邦司法体系。1796年,乔治‧华盛顿总统提名他为美国的第三任首席大法官。当他还在首席大法官任上时,时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他为美国驻法国大使,在法国他和另外两位亲密战友通过谈判结束了美国与法国不宣而战的海战。

埃尔斯沃思于1800年因健康原因辞去了最高法院的职务。但他也康复了。离开法院后,他连续被选入康涅狄格州议会,直到1807年11月26日去世,享年62岁。

1789年,当詹姆斯‧麦迪逊议员提出他的《权利法案》时,谢尔曼正在国会任职。目前还不清楚谢尔曼对《权利法案》的立场是什么,只知道他希望把它放在宪法的末尾,而不是像麦迪逊最初赞成的那样与宪法文本交织在一起。

1985年,美国国会图书馆手稿部主任詹姆斯‧胡森(James Hutson)发现了一份由谢尔曼手写的《权利法案》草案。

正如拙作《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 2015)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该《权利法案》草案澄清了法案起草者是如何组织前八项修正案的。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被列在首位;其次是某些被珍视的“特权”,即政府创造的权利(pdf),如陪审团审判权等。

当约翰逊于1791年离开联邦参议院时,康涅狄格州的立法机构选举谢尔曼取而代之。谢尔曼只任职到1793年3月,并于1793年7月23日死于伤寒症,享年72岁。

本系列的前十二篇文章,请点击阅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美国国父与宪法(8):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国父与宪法(9):乔治‧华盛顿》、《美国国父与宪法(10):古弗尼尔‧莫里斯》、《美国国父与宪法(11):乔治‧梅森》《美国国父与宪法(12):本杰明‧富兰克林》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3: The Connecticut Delegates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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