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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业司拟定物流业货损赔偿责任契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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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二十八日电)为协助物流业者厘清货物运送责任,减少损害赔偿纠纷,经济部商业司委托台湾国际物流协会研拟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复合运送业等行业的货损赔偿责任契约范本已出炉,提供业者与客户订定契约参考。

商业司表示,2000年至2005年台湾物流服务委外市场每年复合成长率达13%,发展蓬勃;美国IDC调查公司评估显示,全球物流服务委外市场2007年产值可达2765亿美元,前景可期。

不过,台湾物流业因海商法第76条第2项未将港区外独立契约人纳入适用,而面临实务作业问题,例如内陆货柜集散站经营业、仓储业及复合运送业所运送的货物若在储运过程发生损害时,需由业者自行赔偿货主损失,导致业者必须承受巨大损失,甚至可能一夕破产。

商业司应中华民国物流协会业者要求,委托台湾国际物流协会针对“物流业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研究,研拟仓储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及复合运送业服务契约责任条款范本,内容包括明订责任期间(从货物收受至交付)及业者免责事由建议事项、提供货物责任限制申报价额与单位责任限制选择,并将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裁判管辖地等相关事项都纳入契约。

这项契约范本不具强制作用,仅提供业界参考,双方当事人可因应实际需要增删契约内容。

商业司表示,为健全物流业发展,这项研究建议先修正海商法、航业法及民法,厘清运送人、受雇人、仓储或货柜集散站等独立契约人的责任限制,中长期则应制定兼具行政法与国际物流业私法性质的“国际物流业法”,建立完整的国际物流业责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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