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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陈密会案宋楚瑜胜诉 扁律师指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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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五日电)宋陈密会案,台北地院今天判总统陈水扁须赔偿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新台币三百万元,并在中国时报、联合报及自由时报各刊登半版道歉启事一天。合议庭认为,陈总统虽享有言论自由,但无法举证宋楚瑜与中国国台办主任陈云林曾在美国会面,判决败诉。陈总统委任律师林志豪说将提上诉。

宋楚瑜委任律师李复甸指出,将与当事人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全案缘起于陈总统在二○○五年五月八日及十月十七日于电视专访中,提出宋楚瑜与陈云林曾在美国密会,并强调“有所本”。宋楚瑜认为,陈总统的说法造成选民对政治领导人物信心贬损,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

判决书指出,陈总统虽然提出“中共强烈反对我宪法修正案有关公民复决条文”的书面文件,辩称他所言是根据调查局长叶盛茂所提供的情报,因“有所本”而无过失,但这份文件形式上仅以电脑字体缮打的两页A4文件,上面并无日期、单位名称的注记,也未加注任何机密等级,与情报资料格式不符。

判决书表示,陈总统当时担任国家元首四年有余,对情报格式应知之甚详,仅凭叶盛茂所提供的文件,未予辨明是否为可信的情报,即发表“宋陈密会”言论,并不足取。

合议庭认为,叶盛茂证称这份文件是根据情报协助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加上媒体人张友骅及联合报所提到有关“宋陈密会”所汇整而来。但新闻报导与事实有些许差距存在,陈总统应有切身体认,何况陈总统身为国家元首,查证管道比新闻媒体多出甚多,不能不经查证而以媒体报导作为言论依据。

判决书表示,叶盛茂已告知陈总统上开文件因发生地点在国外,故无法查证,陈总统大可询问国安系统,并交由国家安全局查证,即可确定这份资料是否可信,但陈总统舍此查证管道不用,率而发表“宋陈密会”言论,依他的身份而言,难谓已尽合理的查证。

宋楚瑜在本案中向陈总统求偿五千万元,同时要求连续三天在各主要报章的头版、美国纽约时报头版、英国泰晤士报头版、法国费加罗报及日本的读卖新闻等报头下方,以二分之一的版面刊登道歉启事。

不过,合议庭认为宋楚瑜请求三百万元精神慰抚金较为适当,且陈总统言论并未以外文方式向国外播送,登载于国内报纸已经足够。另外,陈总统刊登道歉启事已众人瞩目,登报一天足已回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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