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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贴贴贴 好心交流无心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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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林庆川/台北报导〕近年流行成立个人部落格,不过,不少版主自认系提供资讯交流平台,且无营利行为,因而在自己的网路小天地里大肆下载或转贴一些他人图片、影片、文章等,殊不知,不少他人图文是有著作权或著作人格权的,一旦误用,就可能触法。

没授权无出处 风险高

专研智慧财产权多年、曾代表我国参与多项国际著作权法会议的前法务部检察官叶奇鑫说,部落格的文章或资讯,都受到著作权法规范,若侵害有著作权人的权益,除了刑责,还可能要负担民事赔偿。

叶奇鑫指出,著作权法有“合理使用”规定,如转载少部分内容,且是个人用途,司法实务上大多数算是合理使用。至于常发生的违法情形是,民众未取得有著作权人授权,自以为注明出处、撰文者姓名,就可以私自下载、转贴大批资料到个人部落格上,这种行为相当危险。

他提醒,只要资料的所有权人,如媒体、科技公司等机构提出刑事告诉,将有触犯著作权法可能,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另一情形为,著作人本身也享有著作人格权,若未注明出处、作者身份,有可能侵害其著作人格权,著作人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但无刑责问题。

网页私用照片 也被告

私自下载现象几乎每天发生,许多学生都承认,有些电子报的报导颇具参考价值,他们有时候会下载文章和照片,转载到个人部落格供同好参考,当初并未考虑到著作权问题。

另有女网友转载媒体电子报文章,虽注明作者姓名,这名作者是媒体的邀稿人,没想到仍控告她违反著作权法。

此外,一名王姓师大副教授,被控将陈姓业余摄影家拍的鸟类照片,挪用至自己设计的网页上,不久前被台北地检署起诉。

至于媒体本身,虽然通常不会对读者提出告诉,但法界指出,相关转载、转贴等行为因有触法之嫌,最好能避免。而邀稿的著作权归属,因邀稿人通常会拿到稿酬,且事先协议属媒体所有,故邀稿人大都无著作权。

法务部检察司检察事务官吴炳标指出,一般未涉及营利的类似行为,可责性不高,若著作权人提出刑事告诉,通常不会重惩,检察官也会试劝和解,但只要被控,对侵权人就是个不小负担。吴炳标建议引用或转载网路图文,最好先向有著作权的新闻媒体、公司行号取得授权,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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