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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假契约 劳工可随时终止并要求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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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25日电)金融风暴影响,企业陆续实施无薪假,因做法有争议,引起许多劳工不满;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公布无薪假定型化契约,劳工可随时终止,并要求给付资遣费,不过,契约仅供参考。

劳委会重申,事业单位如因景气因素,有必要减少工时并减少工资,仍应先与劳工协商,并征得劳工同意后始能实施,不得径自排定“无薪休假”。

劳委会公布的“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协议书”范例,主要针对协商时应特别注意的重要事项,提供具体条文做参考,重点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方式:应明确约定实施时间及方式,实施期间届满,未经劳工同意不得延长,并应立即回复双方原约定的劳动条件。另允许劳工得保留随时终止劳动契约,并要求给付资遣费权利。

二、实施期间兼职约定:为维持劳工在“无薪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允许劳雇双方在不违反原有劳动契约及在职教育训练执行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职事项,再行协商。

三、新制劳工退休金:为维护劳工权益,雇主在“无薪休假”期间仍以劳工原领薪资提缴劳工退休金。

四、无须出勤日出勤工作的处理原则及工作给付标准:雇主要求劳工于无须出勤日工作,除应经劳工同意外,并应给付工资。

劳委会表示,劳雇双方可参考协议书的内容诚信协商,至有关现行法令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例如:减少工时工资后,按月计酬全职劳工的工资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目前新台币1万7280元);实施“无薪休假”日数,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依法都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计等,仍应依各法令规定办理。

劳委会再次强调,事业单位不得于未经协商劳工同意前,片面减少工时并减少工资,如有违法情事,劳工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委会专线申诉,申诉电话为02-85902866、0800-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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