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憲法思想基礎十六:約翰‧洛克和第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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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21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是英國學界泰斗,對美國建國的影響巨大,有人稱他為 「開國祖父」。

洛克與本系列中介紹的其他幾位人物有很多相似之處,他不僅是科學、哲學的多個分支和醫學(醫學研究和執業醫生)等多個領域的大師,還處事幹練,任職英國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管理英國與其殖民地之間關係的主要機構。他也曾長期遊歷海外。

洛克對美國建國時期政治思想的影響主要基於兩部著作:《論宗教寬容:致友人的一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和《政府論(下篇)》(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前者涉及宗教自由,後者則是對人權以及政府起源和權力的研究。

《論宗教寬容》

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是制憲者之一,也是憲法批准的領導者。他在當時的賓夕法尼亞大學的一次演講中,肯定了洛克《論宗教寬容》的影響。

《論宗教寬容》發表於1689年,當時許多人認為政府應該壓制不受歡迎的宗教和教派,但洛克認為,政府應該容忍所有的信仰,只有兩個例外:天主教,因為其教宗是一個外國君主;無神論,因為無神論者不對上帝負責。

經《第一修正案》補充後的憲法,比洛克的觀點更進一步。它承認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種權利,而不僅僅是一種寬容,它還完全平等對待天主教徒。

憲法確實反映了洛克對無神論的一些懷疑態度(現代最高法院的判例並沒有意識到這一事實)。它要求州和聯邦公職人員宣誓或承諾,而根據當時的法律,這需要信仰上帝。儘管《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賦予了無神論者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但實質上還是使他們失去了擔任政治職務的資格。

洛克的《政府論》下篇

我在《憲法本意》(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書中介紹了洛克的政治理論。其中,對目前最有針對性的規則有:

• 上帝賦予每個人一定的權利或權力(在17和18世紀,「權利」和「權力」往往是同義詞),這些權利和權力可以在成年後行使。
• 家長們將這些權利/權力中的一部分授予政府,以便政府可以藉此保護人們自己保留的權利/權力。
• 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公平地行使其作為受託人被授予的權利/權力。(那些讀過本系列文章的人可能會認識到,這要歸功於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
• 政府和個人都不得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侵犯他人的權利。
•  然而侵權行為也是不可避免的。這可能是由於不法行為,個人權利的衝突,或政府履行其職能的需要。
•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那些從侵權行為中受益的人必須賠償受傷害者的損失。

最後的這三項不僅反映在我們的憲法中,而且還廣泛被引入到美國民法中涉及合同和其它人際社會關係的部分(pdf)。

憲法章節中洛克的影響

洛克的著作包含許多更具體的意見,其中一些體現在了憲法內容中。憲法序言中說的廣大人民創建並贊成新政府,即來自他的觀點。洛克的「公共信任」概念體現在整個文件的條款中(pdf)。總統具有的否決權符合洛克的建議,即行政部門在立法權中享有一定的份額。總統締結條約和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是洛克「聯邦權力」的實例,他把這種權力授予了行政部門。《第五修正案》要求聯邦政府在扣押財產時給予賠償。另外,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洛克的一個觀點暗含了憲法中對無神論者的限制。

憲法中最明顯的洛克式條款是《第九修正案》。正如人們經常聲稱的那樣,它並沒有將(憲法)未規定的具體(公民)權利一一列舉納入,相反,它旨在闡明洛克的規則,即(公民)「未出讓的權利即是保留權利」。我在《大紀元時報》上發表的關於《第九修正案》的文章中,對此做了更詳細地的介紹。

憲法辯論中的洛克影響

在建國時代,洛克的規則廣為人知並被普遍接受,一般並不需要做更多的介紹。馬里蘭州的路德‧馬丁(Luther Martin)在制憲會議上闡述洛克觀點,甚至都讓人覺得有些浮誇。

在批准憲法的辯論中,憲法的倡導者(「聯邦黨人」)和反對者(「反聯邦黨人」)就憲法是否符合洛克的標準展開了爭論。威爾遜是賓夕法尼亞州憲法批准大會上的主要推手,他堅稱洛克已經預見到,憲法中需要考慮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威爾遜的盟友托馬斯‧麥基恩(Thomas McKean)認為,添加《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國憲法中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麥迪遜起草,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與洛克的觀點一致。他們的對手威廉‧芬利(William Finley)堅持,洛克會不贊成用新的聯邦憲法來取代各州的憲法。

在弗吉尼亞州的批准大會上,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激烈地反對批准。大會主席和該州的首席律師埃德蒙‧彭德爾頓(Edmund Pendleton)回應說,亨利違背了洛克支持有效政府的觀點。

在各州會議之外,還有很多討論。賓夕法尼亞州的本傑明‧拉什(Benjamin Rush)是一位知名的醫生和聯邦黨人,南卡羅來納州的大衛‧拉姆齊(David Ramsey)是一位歷史學家和內科醫生。在兩人的通信中,拉什告訴拉姆齊,憲法將實行法治,這是洛克所贊成的。在一份報紙的專欄文章中,一位自稱「鄉村聯邦黨人」(A Country Federalist)的紐約憲法支持者表示贊同這一論點。

一位以「瑪格麗」(Margery)為筆名的賓夕法尼亞州聯邦黨人稱讚憲法文件沒有辜負洛克。馬薩諸塞州的威廉‧庫欣(William Cushing)指出,《憲法》與洛克的觀點一致,建立了一個代議制的政府。

反聯邦黨人堅持認為,憲法不符合洛克的規則。一位自稱「共和聯邦主義者」(A Republican Federalist)的馬薩諸塞州作者說,根據洛克對篡奪的定義,制憲會議篡奪了權力。他還認為,在眾議院給予奴隸五分之三的代表權是不恰當的,因為洛克曾寫道,奴隸沒有公民地位。

署名「共和黨人」(Republicus)的文章利用洛克來抨擊憲法規定國會實行兩院制而不是一院制。(我沒能找到證據證明洛克實際上贊成一院制)。一些憲法的反對者依據洛克批評最初的憲法中權利條款的缺失。

洛克被高估了嗎?

儘管洛克經常出現在建國時期的演講中,但一些人還是希望儘量摒除他的影響。在左翼人士眼中,加里‧威爾斯(Garry Wills)有一本其它方面都很出色的書(《Inventing America: Jefferson’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但這本書的第一版中寫道,他認為某些蘇格蘭啟蒙哲學家對托馬斯‧傑斐遜和《獨立宣言》的影響比洛克更大。然而,威爾斯後來更正了這個觀點。

在右翼人士眼中,約拉姆‧哈佐尼(Yoram Hazony)認可這位哲學家對《獨立宣言》的影響,但聲稱憲法是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喬治‧華盛頓等反洛克的「保守派」起草和批准的。這種說法從歷史上看並不準確的。憲法不是任何特定派別的產物,無論是保守派還是其它派別:它是在美國人廣泛的爭論和妥協中產生的。這一過程主要由約翰‧狄金森、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本傑明‧富蘭克林和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等溫和派人士促成。事實上,漢密爾頓(pdf)和華盛頓(pdf)也非常欣賞洛克。

在我30年的憲法學術研究中,我發現只有一位制憲者:諾亞‧韋伯斯特(Noah Webster),似乎沒有接受洛克的基本規則,這個人在憲法的制定中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在憲法的批准中發揮的作用也很小。

對洛克的誤解和批評

正如20世紀最偉大的憲法歷史學家福里斯特‧麥克唐納(Forrest McDonald)曾經指出的那樣,洛克經常被「令人震驚地誤解」。例如,儘管洛克的著作具有相當的自由主義色彩,但馬克思主義者和其他集體主義者卻聲稱他是他們自己的一員,而一些保守的傳統主義者也低估了洛克的觀點與不同文化傳統的一致性。

洛克的一個觀點是:政府是經「認同」((consent)而產生的,這個觀點後來經常受到批評。批評者的理由是:它們更多的是產生於家庭、傳統和征服。然而,洛克預見到了這種批評並提前做了回應。他提供了一些聯邦的例子,這些聯邦事實上是由認同產生的。此外,當洛克說「人」(men)認同政府時,他指的是一家之主;他完全承認家庭的作用。

不過,更關鍵的是,洛克關於政府如何產生的細節本身實際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基本道德原則。

大家都知道,大多數宗教中的神話故事並不是說故事就真的發生過,只是借這些故事情節提供道德教化或表達一些觀點。同樣,我們的法律制度也採用了同樣的方式,設想雙方達成了一項信託或合同,其中的條款並不是他們真的這樣做過。這些設想的情況並不是真的發生了,著重點是這些條款背後的正義。

事實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虛構或非事實情節來說明問題。如:「揮桿擊球」這句話是幫助擊球手了解如何擊球,「設身處地的想想」則是一種道德規勸,一個人不可能成為另外一個人。以此類推。

洛克講述的創建政府的故事價值在於,它為政府應該如何對待公民以及公民應該如何對待彼此提供了道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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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6: John Locke and the 9th Amendment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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