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宪法思想基础十六:约翰‧洛克和第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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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1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编译)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是英国学界泰斗,对美国建国的影响巨大,有人称他为 “开国祖父”。

洛克与本系列中介绍的其他几位人物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不仅是科学、哲学的多个分支和医学(医学研究和执业医生)等多个领域的大师,还处事干练,任职英国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管理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关系的主要机构。他也曾长期游历海外。

洛克对美国建国时期政治思想的影响主要基于两部著作:《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和《政府论(下篇)》(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前者涉及宗教自由,后者则是对人权以及政府起源和权力的研究。

《论宗教宽容》

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是制宪者之一,也是宪法批准的领导者。他在当时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肯定了洛克《论宗教宽容》的影响。

《论宗教宽容》发表于1689年,当时许多人认为政府应该压制不受欢迎的宗教和教派,但洛克认为,政府应该容忍所有的信仰,只有两个例外:天主教,因为其教宗是一个外国君主;无神论,因为无神论者不对上帝负责。

经《第一修正案》补充后的宪法,比洛克的观点更进一步。它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宽容,它还完全平等对待天主教徒。

宪法确实反映了洛克对无神论的一些怀疑态度(现代最高法院的判例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它要求州和联邦公职人员宣誓或承诺,而根据当时的法律,这需要信仰上帝。尽管《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赋予了无神论者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实质上还是使他们失去了担任政治职务的资格。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

我在《宪法本意》(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书中介绍了洛克的政治理论。其中,对目前最有针对性的规则有:

• 上帝赋予每个人一定的权利或权力(在17和18世纪,“权利”和“权力”往往是同义词),这些权利和权力可以在成年后行使。
• 家长们将这些权利/权力中的一部分授予政府,以便政府可以借此保护人们自己保留的权利/权力。
• 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公平地行使其作为受托人被授予的权利/权力。(那些读过本系列文章的人可能会认识到,这要归功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
• 政府和个人都不得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权利。
•  然而侵权行为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可能是由于不法行为,个人权利的冲突,或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
•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那些从侵权行为中受益的人必须赔偿受伤害者的损失。

最后的这三项不仅反映在我们的宪法中,而且还广泛被引入到美国民法中涉及合同和其它人际社会关系的部分(pdf)。

宪法章节中洛克的影响

洛克的著作包含许多更具体的意见,其中一些体现在了宪法内容中。宪法序言中说的广大人民创建并赞成新政府,即来自他的观点。洛克的“公共信任”概念体现在整个文件的条款中(pdf)。总统具有的否决权符合洛克的建议,即行政部门在立法权中享有一定的份额。总统缔结条约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是洛克“联邦权力”的实例,他把这种权力授予了行政部门。《第五修正案》要求联邦政府在扣押财产时给予赔偿。另外,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洛克的一个观点暗含了宪法中对无神论者的限制。

宪法中最明显的洛克式条款是《第九修正案》。正如人们经常声称的那样,它并没有将(宪法)未规定的具体(公民)权利一一列举纳入,相反,它旨在阐明洛克的规则,即(公民)“未出让的权利即是保留权利”。我在《大纪元时报》上发表的关于《第九修正案》的文章中,对此做了更详细地的介绍。

宪法辩论中的洛克影响

在建国时代,洛克的规则广为人知并被普遍接受,一般并不需要做更多的介绍。马里兰州的路德‧马丁(Luther Martin)在制宪会议上阐述洛克观点,甚至都让人觉得有些浮夸。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宪法的倡导者(“联邦党人”)和反对者(“反联邦党人”)就宪法是否符合洛克的标准展开了争论。威尔逊是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批准大会上的主要推手,他坚称洛克已经预见到,宪法中需要考虑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威尔逊的盟友托马斯‧麦基恩(Thomas McKean)认为,添加《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与洛克的观点一致。他们的对手威廉‧芬利(William Finley)坚持,洛克会不赞成用新的联邦宪法来取代各州的宪法。

在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大会上,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激烈地反对批准。大会主席和该州的首席律师埃德蒙‧彭德尔顿(Edmund Pendleton)回应说,亨利违背了洛克支持有效政府的观点。

在各州会议之外,还有很多讨论。宾夕法尼亚州的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是一位知名的医生和联邦党人,南卡罗来纳州的大卫‧拉姆齐(David Ramsey)是一位历史学家和内科医生。在两人的通信中,拉什告诉拉姆齐,宪法将实行法治,这是洛克所赞成的。在一份报纸的专栏文章中,一位自称“乡村联邦党人”(A Country Federalist)的纽约宪法支持者表示赞同这一论点。

一位以“玛格丽”(Margery)为笔名的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党人称赞宪法文件没有辜负洛克。马萨诸塞州的威廉‧库欣(William Cushing)指出,《宪法》与洛克的观点一致,建立了一个代议制的政府。

反联邦党人坚持认为,宪法不符合洛克的规则。一位自称“共和联邦主义者”(A Republican Federalist)的马萨诸塞州作者说,根据洛克对篡夺的定义,制宪会议篡夺了权力。他还认为,在众议院给予奴隶五分之三的代表权是不恰当的,因为洛克曾写道,奴隶没有公民地位。

署名“共和党人”(Republicus)的文章利用洛克来抨击宪法规定国会实行两院制而不是一院制。(我没能找到证据证明洛克实际上赞成一院制)。一些宪法的反对者依据洛克批评最初的宪法中权利条款的缺失。

洛克被高估了吗?

尽管洛克经常出现在建国时期的演讲中,但一些人还是希望尽量摒除他的影响。在左翼人士眼中,加里‧威尔斯(Garry Wills)有一本其它方面都很出色的书(《Inventing America: Jefferson’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但这本书的第一版中写道,他认为某些苏格兰启蒙哲学家对托马斯‧杰斐逊和《独立宣言》的影响比洛克更大。然而,威尔斯后来更正了这个观点。

在右翼人士眼中,约拉姆‧哈佐尼(Yoram Hazony)认可这位哲学家对《独立宣言》的影响,但声称宪法是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乔治‧华盛顿等反洛克的“保守派”起草和批准的。这种说法从历史上看并不准确的。宪法不是任何特定派别的产物,无论是保守派还是其它派别:它是在美国人广泛的争论和妥协中产生的。这一过程主要由约翰‧狄金森、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本杰明‧富兰克林和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等温和派人士促成。事实上,汉密尔顿(pdf)和华盛顿(pdf)也非常欣赏洛克。

在我30年的宪法学术研究中,我发现只有一位制宪者: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似乎没有接受洛克的基本规则,这个人在宪法的制定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在宪法的批准中发挥的作用也很小。

对洛克的误解和批评

正如20世纪最伟大的宪法历史学家福里斯特‧麦克唐纳(Forrest McDonald)曾经指出的那样,洛克经常被“令人震惊地误解”。例如,尽管洛克的著作具有相当的自由主义色彩,但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集体主义者却声称他是他们自己的一员,而一些保守的传统主义者也低估了洛克的观点与不同文化传统的一致性。

洛克的一个观点是:政府是经“认同”((consent)而产生的,这个观点后来经常受到批评。批评者的理由是:它们更多的是产生于家庭、传统和征服。然而,洛克预见到了这种批评并提前做了回应。他提供了一些联邦的例子,这些联邦事实上是由认同产生的。此外,当洛克说“人”(men)认同政府时,他指的是一家之主;他完全承认家庭的作用。

不过,更关键的是,洛克关于政府如何产生的细节本身实际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基本道德原则。

大家都知道,大多数宗教中的神话故事并不是说故事就真的发生过,只是借这些故事情节提供道德教化或表达一些观点。同样,我们的法律制度也采用了同样的方式,设想双方达成了一项信托或合同,其中的条款并不是他们真的这样做过。这些设想的情况并不是真的发生了,着重点是这些条款背后的正义。

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虚构或非事实情节来说明问题。如:“挥杆击球”这句话是帮助击球手了解如何击球,“设身处地的想想”则是一种道德规劝,一个人不可能成为另外一个人。以此类推。

洛克讲述的创建政府的故事价值在于,它为政府应该如何对待公民以及公民应该如何对待彼此提供了道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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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伯特‧G‧纳特森(Rob Natelson),前宪法学教授,丹佛独立研究所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6: John Locke and the 9th Amendment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所表达的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的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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