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建議書》──致八屆人大三次全會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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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編按: 2003年被稱作中國的“維權年”。實際上,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民間維權活動就頗具規模了。尤其令人感慨系之的是,當時參與的人,不少是中國知識界的一時之選,從而令北京當局頗為頭痛。這一寶貴史實,不能任由中共消聲而隨風逝去。目前國內學人正在發掘記憶,搜集當年的維權文獻,本網站則立此存照,以待後世。

重發九十年代中期大陸知識分子的

一、愈反愈烈的腐敗

改革以來,權錢交易式的腐敗已經成為公憤最大、有可能導致社會動盪的主要禍患。能否有效地遏止腐敗,已經成為社會能否穩定,改革能否深入的關鍵問題之一。

整個社會都反對腐敗,執政黨和政府也為此做出了努力。八二年、八六年、八九年、九三年,先後四次進行全國動員式的反腐敗運動。從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人大、國務院作出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兩個《決定》,到一九九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反腐敗《決定》和要求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數不清的會議和講話,數不清的立法和規定都反腐。僅見於一九九四年全年《法制日報》的各類反腐倡廉的條例、規定、宣傳就多達一百三十四條,平均不到三天就有一條。全國現有舉報中心三千六百個,各級司法機構都設立了反貪局,並且聘請人大和政協的委員出任監督員。歷屆黨政領導都把反腐提到關係執政黨和國家的命運的高度來強調。

然而,執政黨所發動的逐步升級的反腐運動和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厲的舉措並未奏效。腐敗似乎是個專愛逆流而上的怪物,愈反膽越大氣越壯。腐敗的金額越來越大,級別越來越高,行業越來越廣,乃至滲透了全社會。下面的數據可以說明腐敗越反越烈的現狀:

──一九八二年檢查機關立案的貪污案六千八百一十三件,縣團級幹部二十九人,局級幹部二人,追繳二千一百七十萬元。而一九九三年檢查機關立案的貪賄案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件,十萬元以上的九百五十五件,五十萬元以上的七十七件,一百萬元以上的五十七件,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二百零八件;縣團級幹部一千零三十七人;廳局級幹部六十四人,部級幹部一人,追繳二十二億元,分別是八二年的七倍、三十五倍、三十二倍、一百倍。

──一九八二年貪污的最高額為六萬九千七百元,一九九三年貪污最高額為六十四萬人民幣、二百七十四萬美元,合計折合人民幣二千五百三十萬元,比八二年高出三百六十六倍,比八二年全年追繳好要多三百六十萬元。

──一九九三年河北農業銀行某支行負責人玩忽職守,違法開出外匯信用證二十多份,金額高達一百億美元,折合人民幣九百億元。

──一九九二年全國借公款吃喝一項就耗資一千億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份僅一個月全國集團性消費高達一二三零億元。某地區一九九二年財政收入為三點九億元。僅公款送禮香煙一項就花掉一點八億元,幾乎佔該地區財政收入的一半。一九九三年東北某市五個月內用於進口小轎車的費用高達一百三十億港幣,折合人民幣一百四十三億元。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五月,某省公款出國者九千五百三十三人,人均費用一點九萬元,合計一點九億元,平均每月三千八百萬元,依此推算,全年為四點五六億元,但這只是人均費用的低檔次,某市人均出國費用高達五點六七萬元。

有形的腐敗如此驚人,無形的腐敗更為可怕。在目前的中國,“走後門”式的權錢交易已經成為全社會的慣例,準合法化了。一些人已經喪失了起碼的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非但不以“走後門”為恥,反而以此為榮。他們不關心“走後門”合法與否,而只關心能否找到“後門”,走成“後門”,盡量走大“後門”。所謂“價值空缺”、“信仰崩潰”的精神真空,很大程度上導因於“有權就有一切”的政治腐敗對於整個民族靈魂的毒化。

二、我們的反腐敗建議

我們認為,執政黨的三令五申之所以收效甚微,腐敗之所以愈反愈烈,其原因在於現行的反腐敗舉措缺乏對執政黨本身的制度化的制約和監督。換言之,僅僅依靠執政黨的意願、言詞和單方面的舉措根本無法遏制腐敗,必須進行司法獨立和開放民間輿論監督等方面的制度性變革。鑑於目前的現狀,我們提出近期和遠期的改革設計,近期的目標是有效地遏止愈演愈烈的腐敗,遠期的目標是從制度上根治現行的政治權力得不到制約和監督的制度性腐敗。近期的改革可以立即著手進行,遠期的改革可以在三五年內逐步實行。

(一)近期改革

一、確立全國人大對執政黨和政府的獨立的監督機制,設立人大反腐敗委員會,成員由人大代表的公正選舉產生,對一切政治腐敗現象進行監督,擔任該委員會成員的人大代表應脫產全職工作。

二、鑑於中國的腐敗不僅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玩忽職守,更表現為對公有財產的恣意揮霍和浪費,而後者又沒有立法上的懲罰措施,因而,建議人大為揮霍浪費國家財產制定特別法,改變目前只依靠行政命令的無法可依的狀況。

三、盡快實行法官終身制、考任制,逐步淡化直至取消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

四、盡快制定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法,不僅對其本人,而且對其家人子女的財產也應如實申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必要時可以參考南朝鮮制定的銀行存款不得匿名、化名的法律。

五、盡快制定國家公職人員不能在任期內從事商業經營的法律,把現行的政策性行政命令變為人大的文法,公職人員經商(包括投資、炒股等)不僅違犯,而且違法,其私人資產必須交給法定機構委託經營。

六、最重要的是開放民間輿論監督。人大應該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制定特別法律,支持設立民間的舉報中心,允許創建民間的《反腐敗報》,充分保障民間的反腐敗組織和反腐敗傳媒的正常權利。

七、著手取消執政黨對現有傳媒(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機構)的全面控制,盡快制定新聞法,使現有傳媒逐漸由執政黨一家的喉舌變為各階層民眾的代言人。

(二)遠期改革

濫用政治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有鑑於此,根治腐敗的最有效的措施是使政治權力、特別是執政黨的權力得到制度化的制約和監督。

一、開放黨禁,實行多黨競爭執政地位的公開的、全民的、平等的、直接的選舉制度。使在野黨成為有效制約執政黨的合法政治力量。

二、實行權力分離,相互制約的憲政民主制。把人大和政協改造為獨立於執政黨的立法機構,使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真正分離。取消現行的執政黨對人大立法的控制,取消執政黨所委任的政法委員對司法權力的主宰。

三、創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對執政黨、人大、政府、檢察院法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懲治。

四、開放報禁,真正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公民的神聖的言論自由權利,允許民辦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社的合法存在,使社會傳媒真正成為制約政治權力的第四種權力──公眾輿論監督的權力。

五、在憲法上明確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使現有的國有、集體、私有財產獲得同等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實行產權明析化的改革。

總而言之,從本世紀末到二十一世紀初,中國能否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抑制政治腐敗,成為現代化的民主國家,不僅要依靠執政黨推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也要依靠民間政治力量所推進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只要執政黨和民間的政治力量都以公眾利益、國家利益和民族大業為重,在平等的原則下實行負責任的建設性的政治協商對話,多一些寬容,少一些仇恨,共同反對腐敗,促進社會和解,中國的未來將是美好的。

簽名人:

包遵信、王若水、陳子明、徐文立、劉曉波(執筆)、陳小平、周 舵、吳學燦、閔 琦、沙裕光、廖亦武、金 橙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5/9/2004)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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