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日訊】 「新聞調查」播出節目“天價住院費”,講的是一位75歲叫翁文輝的先生,一年前被診斷患上了惡性淋巴瘤。因為化療引起多臟器功能衰竭,今年6月1號,他被送進了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日心外科重症監護室,到8月6日去世,他的家人在這裡先後花去139萬7千多元的醫藥費,而且另外買了400多萬元的藥。
醫生不能包治百病,人生病了也不是花多少錢就能醫活的,不要說花了500 多萬沒能留住生命,就是花了五個億也不一定能夠留住生命,看病貴在中國這是事實,醫生們也承認,國家要能藥養醫嘛! 這可以不談,我要談的是這次的“天價住院費”介調出來的事實是違法、犯罪的問題。
央視的“天價住院費”介紹出來的事實大家都知道,一些醫院及醫護人員自已也承認了,還有沒介紹出來的,沒調查出來的大家都不知道,只有那些醫生與院方知道,我們就不理它。依目前這新聞調查得來的證據,足以證明醫護人員乃至院方是違了法,犯了罪的,是要入獄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不管是於玲范主任醫生,還是王雪原主治醫生,以及其它的醫務人員全都是不負責任的,適用這一條的。
醫囑是對患者實施治療的依據,一個醫生連其他人盜用他的名字寫醫囑在明知的情況下都不反對,不是嚴重不負責任是什麼,誰可以告訴我。7 月11日一天竟有四種不同的筆跡簽名,如果一個是王雪原醫生的,而其它的三個是誰一定要查,重症臨護室連家屬都不能待在裡面,相信這依容易查出來。
當然,如果這簽名的筆跡是醫務人員也鐵定了是不負責任,同時適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要以為引用法律不當,他們用假簽名,多開藥或化驗來獲得獎金、以及直接拿了藥沒用到病人身上都可以。)
如若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盜用了王雪原的名字人寫醫囑,這是非法行醫,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就是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他們冒充王雪原的簽名,亂開藥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然要是這幾個冒充王雪原醫生簽名的人是受了人的教唆,依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有醫生執業資格的按詐騙罪論處,沒有的,是非法行醫罪加上詐騙罪論處。
在7月30日這一天翁文輝使用注射用的鹽水106 瓶,葡萄糖用了20瓶,血10000毫升,我們也不知道這些到底有沒有用到病人身上,還有什麼在翁文輝住進ICU 的67天裡,僅血糖一項就做了563 次化驗,平均每天將近9次。 就連去世二天了還做二次胸腹水常規檢查等等不合情理的,現在醫生們及院方還沒有給患者家屬一個回覆,8 月中旬醫院自已組織調查了二個月也做出了結論。可能用這麼多的藥有也可能沒有,也可能這些化驗也都有做,當然,也有可能沒有做,要是有的話我們自然不可以說他們亂收費。
要是所有的錢都有收,化驗都有做,比如7 月30這一天翁文輝先生只使用了100 瓶的注射鹽水,19瓶的葡萄糖。比如67天內血糖化驗只做了562 次這些都是犯罪,沒使用的藥、沒做的化驗都計算了錢,這都是詐騙,依刑法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論處。這是醫院的單位犯罪,可以用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當然了,要是醫護人員的的確確從藥房拿了藥,而醫護人員沒有用到病人身上,被人偷了醫院自然就不用為這些注射液負責任,我們只要追究那些竊賊的責任就可以。他們犯的是盜竊公共財產罪。刑法九十一條: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要是哈二的醫護人員竊取的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病人的家囑買了400 多萬元的藥,現在是病人去世了,有些藥也不知道跑哪去了,是不是全用了呢,從記者的採訪中我們可以明確的做出判斷,沒有,那現在這些藥哪去了呢?要不是被偷了,就是被侵佔了,不管是偷是占也好,在這事業單位管理的藥品,都是屬於公共財產,也都得按刑法來辦,依刑法二百六十四條或三百八十二條來辦。
氨茶鹼的藥物對於病人是過敏藥物,醫生在明知的情況下到底使用了沒有,我們也無從知道,醫院說沒有使用了─這沒足夠的說服力,一個人要是去酒樓吃宮保雞丁後發生食物中毒死亡,一查查出來廚師在自已記事本上註明醃雞丁使要用農藥六0六 半年,而在廚師身上確實查出了購買六0六 的發票,他除了一味的說「我沒有使用,我沒有使用」外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沒有使用。辦案的公檢法會相信他沒有用嗎?先生小姐又有那位相信他沒有使用了這農藥。醫生在明生病人使用氨茶鹼會過敏會對病人造成傷害或死亡還讓他使用。不是故意殺人就是故意傷害。可以使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當然了,除非醫生能夠證明沒有其它藥可以代替,非使用這藥不可,要不然病人會有更大的生病危險。
引用於玲范的話:「這個患者我們付出了百分之二百的努力,現在我們也不明白他為什麼就是一定要就不滿意,不滿意他三十多條,我們醫院每個都進行調查了,他說那些東西甚至我們最後連收費幾分錢的都給他查到了,我們不但沒有多收他還漏收了130 多萬。」醫院是國家的,漏收130 多萬元錢是國家的錢,在調查明知漏收了為何到現在還不追繳。在接到患屬質疑後,醫院內部組織調查組就開始調查,查了二個月查完了,除了漏收了130 多萬,央視記者來採訪時院方與醫方卻還是連一些基本的問題一無所知道,我們不知道這調查是怎麼查的,查的是什麼? 我們能說的是這是醫院對翁姓患者家屬並不負責任。我們也不知道這醫院的領導是怎麼當的,他們在這中間扮演了什麼角色。
中央台告訴我們:對於這起巨額醫藥費事件,衛生部等部門接到患者家屬的舉報後,已經組織調查組前往哈爾濱展開調查,相信在問題查實之後,有關的責任人會受到嚴肅的處理,但是我們希望這次調查不僅僅是針對一起醫療糾紛理解責任做出處理,更多的是對醫院亂收費的監管機製作出思考,從這個意義上更多患者的權利才會得到保護。
從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衛生部等部門將以亂收費、醫療糾紛來查處這一事件,會思考的是監管機制。為此,志程向全社會呼籲“天價住院費”講的不是住院費,亂收費的問題,更不是醫療糾紛的問題,這是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醫生、護士、及院方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
我們要求司法部門及立刻介入調查,調查是否違法,是否犯了詐騙罪,傷害罪或殺人罪,盜竊罪,貪污罪。查一個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是否實施犯罪這是只有公檢法才擁有的權力,衛生部等部門無權組織調查這樣的犯罪事實,只查的只是亂收費,醫療糾紛問題。以目前央視採訪所得事實以及公檢法更深入的調查,沒有犯罪的醫護人員自然無需要害怕。而犯了罪的,該做牢的一定要讓他受到法律的嚴懲。醫院是醫人治病的地方,醫生是救死扶傷的偉大職業,我們絕不能讓它成為詐騙分子、盜竊分子、故意傷害分子、故意殺人分子、貪污分子在內的違法犯罪分子亂搞的地方,更不能讓醫生的偉大職業成為代罪羔羊,絕不能夠讓違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管是誰,都有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與責任,我們絕不能讓犯罪分子追脫了法律的制裁,更不容許誰包庇疑犯,幫助毀滅證據,不管他身上披著什麼樣的光環,只要違了法就要追究法律責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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