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傷的阿姨,無奈的哭泣:於亞麗在危險中

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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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於亞麗的生命在危險中!於亞麗,女,身份證號,37010219611110112,漢族,大學文化,濟南市鑫火表面材料技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4 年11月16日被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服刑於山東省女子監獄。入獄幾個月來,於亞麗有很少的進食,身體極度虛弱,尿蛋白,據她的母親講,於亞麗的生命垂危,全家人都為她擔心,當去看望她的時候,於亞麗說,媽媽,我們真的不是什麼邪教分子,我們對政治也不感興趣,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因為我太愛我成長的國家和這個國家的人民,能夠換回人民的良知,人性的復甦,當我離開世界時候,我也就無悔無憾了。於母在電話裡向我訴說這一切的時候,我深深的體味這位年邁母親的悲傷和無助。

因為就在這個事情發生的時候,我所居住的這座很多人賴以自豪的城市,正在搞一個轟轟烈烈的以「人人得到公安廳長的接待,人人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為口號的大接訪活動,我去觀察了一下,遍地的穿制服和沒有穿制服的警察遠遠超過了上訪的民眾,而且還被告知,法輪功的問題不在接訪之列。法輪功的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的的確確成了「賤民」!

用魯迅的話說,我已經出離憤怒了,我只覺得所住的並非人間,逝去的幾百個法輪功學員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圍,哪裡還能有什麼言語,我將深味這非人間濃黑的悲涼,以我的最大哀慟顯示於非人間,就將這作為後死者菲薄的祭品,奉獻於逝者的靈前。

黑色的法袍 墨寫的謊言

Falone

——評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法院 xxx號判決書

我知道這樣的申訴永遠不可能被「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接受,因為「人民」的法院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法輪功學員不是「人民」,是「賤民」,是「邪教分子」,是「反動政治組織」,代表人民利益的法院怎麼能夠接受「敵人」的申訴呢?在所有的對話和談判的渠道遭到惡意而無恥的阻絕之後,十分慶幸仍然能夠通過偉大的網絡讓全世界來評判這個整天以「依法治國」、「和諧社會」為目標的中國政府和中國法院在2004年作出的荒唐而醜陋的判決,這個判決是眾多對法輪功學員判決案件的一個縮影,大同小異的判決書當中表現出來的司法的裁判者喪失良心和理智還有昏庸,讓一個對中國的現在和未來充滿了良好的期待和美麗的祝福的青年律師,感到極度壓抑甚至於窒息,感謝自由網絡的發明者,讓我們能夠在這個人性扭曲、價值倒錯、正義躲閃隱藏的社會裡穿越冰冷的暗夜,向自由的彼岸傳遞我們的吶喊,知識分子能夠做的就是吶喊,是的,只有吶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選擇了以公開的方式抗爭,就不可避免的不同與司法文書對刑事再審申請書的一般要求。

申訴人:劉向雲,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04196802202926, 回族。
申訴人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對濟南市天橋區法院2004年11月16日 xxxx號 刑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濟南市天橋區法院(2004)刑初字第 xxx 號刑事判決。
2.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罪行法定原則作為新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被確定,經歷了一個痛苦而艱難的認知和接受的過程,作為一個有濃厚的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的所有的法律職業者,必須為捍衛這一原則而做出自己應有的努力。

罪行法定的原則的宗旨是限制司法權的濫用和保障人權,主要表現為排斥習慣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事後法,禁止類推擴張和擴張解釋。我國新刑法對罪行法定的規定通過對犯罪概念的規定,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對具體犯罪的規定體現出來。

司法的裁判者,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必須正確的解釋法律,正確的認定犯罪,否則就談不上是一個專業的司法者,我們的新刑法也沒有確立這一原則的必要。

罪行法定原則的另一個說法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具體到法輪功而言,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習練法輪功構成犯罪,那麼公民就有權利練功,排斥任何他人、組織任何形式的干涉。

但是中共的司法者找不到懲治法輪功的法律規定,就生搬硬套了一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後來又通過了一個所謂的司法解釋。這個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個什麼樣的罪名?法學院培養出來的法官又是怎樣解釋此罪?

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第三百條明確規定: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236條,26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236條是對強姦罪,第266條是對詐騙罪的規定。

遍地可尋的中國法學教材和法律著作中又是怎樣對這個罪名作出解釋的呢?大多數正規的法學教材一筆帶過了這個罪名,北京大學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高銘喧、馬克昌主編的全國高等學校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刑法學》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組織、利用道會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秩序。

這個解釋非常的模糊不清,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人的感覺是法律規定了禁止邪教,如果有人繼續修煉,就是破壞法律的實施,什麼是破壞法律實施?不服從法律的實施就是破壞法律實施嗎?如果罪名可以這樣解釋,我們的刑法就不需要搞的那麼複雜了,法學家都該回家看孩子了,法律禁止殺人,為什麼不定一個利用匕首破壞法律實施罪呢?法律同時禁止強姦,為什麼不定一個利用性器官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犯罪學上的基本理論是,對一種行為的認定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他的犯罪構成,中國的犯罪構成採取四要件學說,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分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首先需要確定邪教的概念,什麼是邪教?世界上有沒有一個對邪教的明確的定義?很難找到一個統一的標準,普遍認為,一切邪教的共性是脅迫性、和對具體利益的追求性。

脅迫性就是強制的,不能夠自由的選擇或者放棄,上了賊船就別想下來,法輪功來去自由,全憑自願,不具備脅迫性的特點,相反,共產主義反而具備這個特徵,退黨是不自由的,退黨是會產生嚴重的後果的,否則共產黨員怎麼會選擇網上退黨?

對具體利益的追求也是邪教的基本特徵,真正的宗教超越社會,不追求世俗的權力、和具體的利益,他們追求的是超越的、精神的、心靈的利益。法輪功的修煉的目的是讓信仰者回到超越世俗的靈魂樂園當中去,顯然不具備這個特點。相反,共產主義反而只追求人世間的現實利益,到底誰是邪教,一看便知。

法輪功的發生、發展是在八十年代氣功流行的過程中開始的,在初期收到政府廣泛熱情的認可與支持。這個期間的廣泛傳播得益於功法自身的特點和寬鬆的社會環境,可是到後來,法輪功沒有改變,政治環境卻變了,改變了的政治環境,重新評價法輪功,前後矛盾的評價,除了讓人感到執政黨政策的乖戾和由此產生對政府的不信任,還有什麼?

那麼法輪功是什麼?人民會自己有判斷的能力和權力,政府即使作出了判斷,也不具備終極性,應該由法律說了算。政府說了什麼?法律又說了什麼?值得的注意的是,政府在對法輪功的最出的評價當中沒有一個文件認定是法輪功是邪教,而且從來沒有一個法律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只是在1999年民政部的一個通知當中確定法輪功是非法組織。非法組織和邪教是一個概念嗎?我覺得這個問題只要提出來,只要腦袋還正常就會明白了。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機關對法輪功的定性是非法的,法院對法輪功的審判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說一切對法輪功的處理都是無法可依的!這不能不是對一個「依法治國」「有法可依」的政治口號的一個莫大的諷刺!

中國政府只好發動媒體這個輿論工具開始了對法輪功鋪天蓋地的揭批,讓輿論給法輪功定罪,真正將邪教和法輪功聯繫在一起的是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節目,題目是:邪教法輪功。然後讓一個沒有立法資格的民政部宣布取締法輪功,然後再來一個公安部通緝李洪志,讓社會產生這樣的認識:法輪功違法了,實際上到現在中國的政府和他的法院找不到一個再邏輯上可以說的過去的法律結構認定法輪功的性質!媒體是大家用來了解真相的,但是在中國,媒體成為和軍隊、警察、監獄一樣的國家機器,實在是媒體的悲哀,民眾的悲哀,國家的悲哀。

是的,一邊倒的媒體宣傳當中,宣布了法輪功是邪教,而後來的所有的法律判決似乎把法輪功和邪教當然的聯繫在一起了。一提到邪教,就是法輪功,一提到法輪功,就是邪教,政府操縱了輿論、輿論誤導了民眾,法律淪為政治的婢女。

在前面提到的罪行法定的原則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就是絕對的禁止類推適用,如果在刑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就禁止任意的聯想和類比。那麼顯然判決利用早就被法律廢止了的原則。原審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力、獨立思考的能力讓人懷疑。這種懷疑延及中國社會,中國社會的法治水平可見一斑。前一段時間中國政府為了在經濟上換取國際社會對中國市場社會的認可,承諾花十年時間建成「法治國家」只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笑話,另外一種是吹牛。

二、原審判決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分,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如果我告訴你,口號在中國是一種犯罪的證據,你是不是覺得很荒唐,如果我告訴你表達訴求也是一種犯罪的證據,你是不是覺得很可笑,但是他就是真真切切地發生在中國社會:
讀高中的時候,有時候電視中看到文革期間的荒唐的事情覺得可笑,認為中國再也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了,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向現代化奮勇前行的時候,在跨越了一個世紀後的中國仍然將這種文革惡夢重現;

文革過後,知識分子對鄧小平感激涕零,認為鄧小平帶來了知識分子的春天,文革讓知識分子感到中國沒有一種人權保障的機制,可悲的是,這僅僅是一種思考,壓根就沒有一種制度的養成。這個惡果進一步導致六四屠殺、鎮壓法輪功。

證據法學理上對證據的分類是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證與反證,而證據的法定分類是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那麼口號是什麼?或者說貼在牆上的口號是什麼?是什麼樣的證據種類?這些證據到底能夠證明什麼呢?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文件或者其他那麼法輪功學員貼到牆上的標語、口號能夠證明怎樣的事實呢?「法輪大法好」僅僅是表達了法輪功學員的一種內心對習練法輪功的評價,這個東西能夠證明法輪功學員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嗎?這正是「愈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典型。

任何一種犯罪,同時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就是社會危害性,關於社會危害性應該具備一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該行為引起了社會的恐怖,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後果。

那麼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行為是否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呢?在所有的正當的反映問題的渠道被關閉以後,申訴人迫不得已採取了這樣的方式,讓更多的人知道真相,來同情並支持自己的信仰,根本上是為了自己群體的利益,這樣的行為有什麼危害性呢?所有獲取了申訴人散發的資料是否感到了恐懼,他們的物質利益、精神利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沒有,就不夠成犯罪。

如果說有人感到恐懼,那麼肯定不是社會百姓,而是執政黨和政府,具體的說就是部分共產黨人的既得利益者,正是這些人感到了恐怖,進而以全社會收到威脅的名義而加以鎮壓,共產黨的邏輯就是:共產黨陽痿了,那麼整個社會肯定性無能,所以全民都需要服用壯陽的藥,於是壯陽藥有了市場了,於是到處都你好,他好,我也好……

這個臭名昭著的判決書這樣列舉了申訴人的罪行:「四被告人明知法輪功已被國家定為邪教組織並予以取締,仍然肆意進行法輪功宣傳活動……..」這樣的判決讓全世界都看笑話,我們不是古巴,也不是北朝鮮,為什麼在21世紀的今天還有這樣的判決?這樣醜陋的行為仍然繼續著,這樣的判決是否經得起歷史的考驗?主審法官能不能夠面對歷史?在眾多的政客口口聲聲的所謂捍衛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喧囂中,這樣的判決是極大的諷刺還是對執政者響亮的耳光呢?

三: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失去良心、理性和專業,枉法裁判;

任何一個政治家總得下台或者死去,如果他的政策具有生命力就當然的被繼承,但是如果他的政策愚蠢而且反動,就註定要死滅,活著的人沒有必要做他的犧牲品,對法輪功不公正的審判、對法輪功學員不公正的對待,這樣的政治環境已經不存在了,生活在基層法院的基層法官為什麼還繼續枉法裁判,美其名曰執行命令,請問你在執行誰的命令?這樣的話從一個受了幾年法學教育的法官嘴裡說出,真不知道這個法官是用什麼來思考。

有人說,中國的官員和司法者不是用良心和腦袋來思考問題,而是用屁股來進行思考,所謂屁股就是自己所處的位置,坐在什麼位置上就說什麼話,做什麼事,中國人在幾千年以來在殘酷的自相殘殺的鬥爭中形成的獨具一格的生存哲學真是世界奇觀。

法官的裁判權是終局性的,裁判權天然的具有獨立性,他的唯一的依據就是規則,如果一個裁判公然的挑戰規則,就是對裁判職業的強姦,如果這個裁判是足球場上的運動員,不顧實施和規則作出公正的裁決,不被球員揍死,也會被球迷罵死。

信仰的自由作為普世價值被文明國家廣泛的接受,正是因為信仰的存在,我們才能在污濁的現實社會中堅強的生活,努力的掙扎而保持心靈的潔淨免遭污染。

荷蘭著名的法學家、哲學家、思想家曾經說過:如果人的心和人的舌頭一樣控制,每個國王就會安然的坐在他的寶座上了,強制政治就沒有了;因為每一個人都要按統治者的意思以規定他的生活,要服從統治者的命令,以評定一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好的或是壞的,公道的或者不公道的,但是我們已經知道,人的心是不可能由別一個人處治安排的,因為沒有人會願意或著被迫把他的天賦的自由思考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因為這個道理,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可以說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規定什麼是真的要接受,或者規定什麼信仰以激發人民崇拜上帝,這可是誤用治權與篡奪人民之權。所有這些問題都屬於一人的天賦之權。此天賦之權,即使處於自願,也不能割捨。

中國社會的法官就是這樣心甘情願的被人擺布,而且將這充斥著奴性、賤性的語言寫進判詞,這樣的判詞,殊不知正是將來審判你們的最好的證據。黑色的法袍,墨寫的謊言之下,透露著你們骯髒而卑微的靈魂。(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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