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1日訊】筆者昨天讀到了楊建利以及何德普在監獄裡寫得信,這兩封信所反映的情況與本人15年前在監獄裡經歷的情況一模一樣,15年過去了,應該改變的絲毫未變,想到這裡,心情不免沉重;楊建利、何德普在監獄裡不忘關注人權狀況,這種精神難能可貴,想到他們還要繼續在監獄裡受難,心情更加沉重,希望這個牢獄之災不能擊垮他們,希望他們遇到這個打擊之後更加堅強。我將以親身經歷來證明,犯人的人權遭到侵犯不是個別現象;為了改善犯人的人權狀況,個人還要給司法部提一個意見。
楊建利、何德普在信中說,監獄裡出售的日用品和副食品的價格要高於同類商品市場上的正常價格,我在凌源第二監獄也遇到過這種事情。實際上,監獄裡的伙食非常差勁,飯菜裡有昆蟲以及其它雜物都屬於小事情,更令人忍受不了的是食物有的時候是變質發霉的;監獄提供給服刑人員的食物的數量無法滿足一些人的需要,食物的質量也不好,它滿足不了服刑人員對蛋白質、脂肪的需求。正因為如此,所以服刑人員只好跟家人要錢,在監獄裡買一些肉、蛋和一些蔬菜;監獄從外面購買肉、蛋之類的副食品,然後把它們賣給服刑人員。監獄的採購人員在採購副食品的時候,供應商絕不會以高於市場正常價格的價格賣給他們副食品,反過來供應商還會討好監獄這樣的大客戶。所以導致監獄裡副食品價格高於市場上的正常價格的人一定是監獄裡的採購人員,而不是供應商。監獄本來就有責任為服刑人員提供能滿足服刑人員正常需求的食物,由於各種原因(這些原因中的主要原因是監獄的經費不足),監獄很難做到這一點;服刑人員退而求其次,自己掏錢買東西滿足自己的需求,監獄卻在這時以很高的價格向服刑人員推銷東西,監獄這樣做是值得譴責的。
何德普提到的遣送處生活筆者也經歷過,在遼寧,遣送處這樣的機關被命名為入監隊。犯罪嫌疑人經過法院的審判被判為有罪之後,他們就要離開看守所到監獄去,在未到監獄之前,各地看守所的犯人都會被集中到入監隊(北京的遣送處),由入監隊把這些犯人再分配到各個監獄裡。入監隊這樣的地方很難看到警察,平時都是犯人管理犯人,所以這裡的秩序十分混亂。本人親眼見到一個管理犯人的犯人用鞋底打另一個犯人的臉,只一下就使被打者的臉變了顏色,並且腫了起來。還有一個犯人受到了這樣一種懲罰,將腦袋插進裝尿的塑料桶裡,當然尿並未裝滿塑料桶。管理犯人的犯人踢人都很特別,他先讓被踢者蹲下,然後用腳後跟踢對方的後背,踢人者是站著的,腳由上而下落下來,力量是很大的。正如何德普所言,遣送處、入監隊這樣的地方就是人為地製造出惡劣的生活環境。其實犯人在這裡整天就是坐在那裏,他們有時間去洗衣服、洗澡,可是這裡的管理者不允許犯人隨便做這些事情,致使犯人的個人衛生狀況急劇惡化。何德普說他見過一些人身上有虱子,我在瀋陽入監隊的時候身上也生過虱子,用手可以很容易地抓住它們,襯衣、襯褲的縫隙裡有大量的蟲卵。到監獄後,我用開水燙了一下衣服,才徹底與虱子告別。
為甚麼偏要人為地製造出惡劣的生活環境?監獄的管理者並不需要付出努力就可以使犯人的生活環境得以改善,只需要給犯人洗衣服、洗澡的時間就可以了;由此可以看出一些人對人權的漠視,我們還可以發現一些人其實是有一點變態的。遣送處、入監隊這樣的地方實在沒有必要繼續存在下去了,司法部應該撤消這樣的機構,與其動員力量去改變遣送處、入監隊這種地方的環境,不如將這些機構撤消。犯人從看守所出來之後,可以直接到監獄,這樣就省去了遣送處、入監隊這種中間環節。讓犯人在遣送處、入監隊學習一段時間有甚麼必要?讓他們直接到監獄參加學習不行嗎?中國的看守所都設置在各個縣、區和各個市,每隔一段時間,各個縣、區的看守所就可以把自己看押的犯人集中到地級市的看守所裡,監獄再派車到這個地級市的看守所把這些犯人拉到監獄裡。這樣做,各地即將去監獄的犯人只需要在地級市看守所裡呆一、二天,這就大大地降低了轉運犯人的成本,原來犯人在遣送處、入監隊這種地方要呆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國家要派人看管他們,還有消耗一定的資源。遣送處、入監隊這種機構撤消之後,那些人員和資源就可以節省下來了。更重要的是,犯人再也不需要到那樣一個生活環境惡劣的地方去遭罪了。有人覺得犯人就應該去遭罪,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首先這樣想是不尊重人,其次這樣做不利於犯人的轉化,一個人在監獄裡受到的對待越不好,他對社會的報復心就越重。撤消遣送處、入監隊並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勞動,在我看來,做這個事情是很容易的,司法部連這樣的事情都做不了嗎?
原載《議報》第232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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