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寧律師談在美打官司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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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寧慧如、何賓採訪報導)*法庭怪圈

  我代理過的刑事案件,大到多項重罪指控,小到超級市場小偷小摸指控,最後都是一個結局﹕撤訴。我代理過這樣一個案子,當事人因小偷小摸的行為被起訴。在發現控方犯的一個證據錯誤後,法庭撤銷了這個案件。但我並不以打贏這個官司而止步,因為我發現在法院中有大量這樣的案例。我向他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超級市場老闆們的蠅頭小利和我的客戶(以及我未來潛在的千千萬萬客戶)的人格尊嚴之間,你們這些美國司法制度仲裁者的砝碼放在這天平哪一邊?我們如果認為那些老闆的蠅頭小利比一個人的尊嚴、一個人的前途更要重要的話,我們的法律制度會產生甚麼樣的後果?很多人可能在糊里糊塗之間一輩子前途就被你們葬送,他們的有無犯罪記錄檔案將跟著他們一輩子,就因為小小的一把牙刷或一支牙膏可能一輩子進不了聯邦政府供職。所以這是惡法。結果法官不等我講完就宣佈:「The case is dismissed (此案已撤),你可以(必須)下去。」

  一位曾在大陸聲名顯赫一時的古董商,其被指控的涉嫌偽造銀行本票騙取金額高達21萬美元的大案﹐由於檢方證據出現一個針尖大的漏洞,造成全案被動局面﹐最後以撤訴結案。

  沒贏的案件,未必是我無能。在Terri Chiva (Schindler) 案中﹐一位植物人被法庭以「不可逆轉的腦損傷為由判決可(必須)處以」安樂」死。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公民,我個人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最後上訴拖到受害者已死亡。訴因過時(moot)為由被不公開地撤銷了,因為法官沒有辦法面對我提出的許許多多問題。

  我的問題其實很簡單﹕是本案被害者﹐還是美國整個司法制度和司法的良知發生了永久性的腦損傷?所有法官,從裝聾作啞到赤膊上陣,組成銅牆鐵壁,一致支持「凌遲處死」那個無辜的,可憐的美國公民,一個弱者的法律根據是經不起一駁的,一開始就是錯的。弗羅里達法院命令成立一個醫療專家委員會來確定本案受害者是否確實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腦損傷者﹐結果專家委員會以微弱多數認定「當事人確為不可逆轉的腦損傷』。法院的致命錯誤在於﹕專家們即使一致認定為不可逆轉的腦損傷﹐這樣的「醫學結論」與本案有關嗎(it is irrelevant) ﹖只要Terri的全部大腦功能沒有發生全部不可逆轉的整體停止(腦死亡).她就還是一個(有缺陷的)活人,而不是一具屍體﹗指出這一事實意味著毀滅性地摧毀法院關於Terri Chiva 案件的全部似是而非的謬論。

  這種看似「程度」的區別規定著本質區別﹕當事人有沒有生命﹖如果有,她有沒有生命權?她是一個人還是一具屍體?她的全部腦功能是否已經不可逆轉地全部終止,才是本案一開始就需要的答案。因此,那些法院制定的專家組應該回答的是這個人有沒有腦死亡,而不是腦損傷。一個發生腦損傷的人是不是可以被當作死人?他還是個活人,只不過是不健全,腦損傷不是個人死亡的法律根據。只有一個腦死亡的人可以不作為人﹐而只是作為屍體來對待,如果他不是死人,就應該而且必須享有憲法第五修正案中全部作為實體性個人的全部生命權利。允許動用國家機器的司法強制力人為地完成﹐或加速完成從受害者腦損傷到腦死亡的過程﹐就是把人為剝奪這樣一個個體的生命的非法行為合法化。把這樣的行為定性為故意謀殺,是恰如其分的﹐絕不過分。

  從社會倫理道德來說,如果對殺人的容忍走過對自殺的容忍的任何一小步,社會就會產生整個倫理道德的混亂、崩潰,這是關係到整個美國民主和人類生死存亡的問題。把這樣的黑白分明的問題實質挑明﹐聰明的法官們是看得懂的﹐但他們有勇氣去「反潮流」? 從業久了,會看出很多不可能見報的美國司法界中的次文化現象,那些都是業外人從來都聞所未聞的。我和這些人嘻笑怒罵,有過太多的接觸,對他們作過太多的觀察。知道他們到底在想幹甚麼、做甚麼。就像法輪功學員告江澤民的案子,他們用國家元首豁免來推諉,但他又不是現任的國家元首。他們甚至可以那樣荒唐到用國家元首豁免﹐把跨國公司和政黨領袖都罩進去了,這些爺們是真不懂還是在裝不懂?但有時在法庭上對事情上綱上線還是蠻起作用的,在很多明顯已對他們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如果把事情大而化之,提高到原則、道德的高度,可能還能挽回敗局。當你把事情提到很高層面,他們還不好意思走得太遠,在這點上美國司法界裡還是有可愛之處﹐畢竟是一個自由民主根基厚實的地方。(葉寧律師電話301-641-7345)(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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