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氣輸給杜萊 李光耀未出庭先舉白旗

禾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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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新年之後的第一周新加坡高等法庭上演了兩場大戲。1月8號星期一,原NKF前執行理事長杜萊失信案在沉寂一段時間後開始審理;1月12號星期五,等待已久的法輪功學員傳召李光耀的上訴也決定聽證。但由於背後的操控,法庭和媒體將公眾的注意力全部轉向了杜萊,致使杜萊抵擋不住,開庭僅兩天就舉白旗放棄抗辯。而對於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審理的傳召李光耀上訴案,傳媒卻全不著墨,公眾因而毫不知情。與此同時,法庭上主控官和法官聯手護駕,硬是把本來安排好的上訴聽證給撤掉了。李光耀對這起傳召上訴的膽怯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李光耀借杜萊案煙幕開溜

傳媒這次對傳召李光耀案的冷淡不但與對杜萊案的大肆渲染形成強烈對比,也與媒體過去一向對李案的熱情形成鮮明對比。過去凡有涉及李光耀的訴訟,媒體必當做大案要案宣傳,而結果也一定是以李光耀勝訴風光收場,通常是被告方被判賠償幾十萬新加坡幣不等,然而李光耀卻不必出庭供證,一切都由代表律師打點。

熟悉新加坡媒體和法庭運作的人都知道,高等法庭選擇在杜萊案開審4天後審理傳召李光耀上訴案是別有一番苦心的。前三天官方媒體的狂轟濫炸,足以讓杜萊「搶盡風頭」,無人會去注意還有一個什麼傳李光耀案。他們這樣就可讓李光耀在杜萊案的煙幕下偷偷溜掉。以一起刻意曝光的案件掩蓋另一起有意迴避的案件,新加坡高等法庭可說是老於此道。

對於杜萊過早的繳械投降,本地媒體好不情願,他們歎息好戲才開場,主角就拒演了。當然,杜萊兩次打官司,都以開始強硬但很快舉白旗結束,雖算不上英勇,但與李光耀相比還算坦蕩並有些勇氣,至少杜萊願意出來面對公眾,說明他還有一些信心、認為自己做的有些道理至少是委屈。

可李光耀對這起法輪功學員的傳召,從拒絕出庭供證,拒絕媒體曝光,到現在竟連安排好了的上訴辯論也不讓做,他這白旗舉的也太早了點,論勇氣還真不及杜萊呢。

前天負責高庭聽證的是新加坡資深法官VK拉惹 (VK Rajah),辯論在傳召李光耀的法輪功當事人王宇一博士和主控官夏宏俊之間進行。參加聽證的人都看到,拉惹法官很有風度,開始態度上還是溫文爾雅,儘管說的話一點也不在理。但最終經不住王宇一的一再追問,沒法回答時就只能無理了。前天的辯論根本沒有進入正題,半個小時的開庭只爭論了兩個程序問題,法官VK拉惹對他違反程序的決定並沒有做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釋就強行退堂。

*拒絕電子筆記 拉惹:「這是本庭的決定」

一開始發言,王宇一就要求法官做電子記錄,以便她在聽證結束時向法庭購買實錄整個聽證過程的CD 光盤。新落成的新加坡高等法庭有各項高科技設施,這是當局非常引以自豪的,但沒想到這個最普通的要求也遭到法官拒絕。法官推說拒絕的原因是申請人事先沒有寫信提出要求,但王宇一說她曾幾次在高庭旁聽,知道這件事是不需要事先寫信的,但拉惹還是堅持不給。又這樣一來一往幾個回合之後,王宇一隻好接受,但她還是問「為什麼偏偏今天不能做電子記錄」時,拉惹找不到理由,只能無理回答說:「這是本庭的決定」。

過去的高庭聽證,就算是法輪功的案子,也允許做電子筆記的。這次碰到的是傳召李光耀的上訴,不得走漏任何風聲。沒辦法,法庭一班人就得全力為老闆護駕了。

看多幾次新加坡法輪功案的審訊就知道了,除了主控官夏宏俊之外,所有的法官都還是努力在不損害自己形象情況下,執行上級指示。但如果法輪功方面一再堅持自己應有的權利時,他最後就脫下西裝領帶與你拚殺。聽過幾次法輪功案子的人都奇怪主控官夏宏俊的表現,為什麼完全不像一位專業人士?原來他自幾年前就負責對法輪功的起訴,作為過來人,知道要為這樣無理的老闆護短,端著一個文明的架勢根本就不行,風度這些東西到時都是累贅,早晚都得丟,乾脆不如一上來就打赤膊。

*拒絕聽證 拉惹:「我給你另一個選擇」

緊接著,王宇一按程序進入上訴陳詞。但法官卻趕緊打斷她,說主控官有話要說。主控官馬上起身說「這起所謂的上訴實際上是不允許上訴的(The subject matter of so-called appeal in fact cannot appeal)」,他緊接著搬出新加坡刑事法典有關上訴程序的CPC 247(1)並讀出,大意是,「任何人若不滿地方法庭法官或推事庭法官對一起刑事案的任何判決、處刑、或決定(any judgement,sentence or order),有權在10天內針對該判決、處刑、或決定的法律或事實錯誤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主控官進而說根據CPC 247(1),這起上訴不符合上訴程序,根本就不應該進行,因為初庭審訊還沒有開始,辯方應該等到審訊結束又不滿意判決結果時才提出上訴。法官則表示同意。

王宇一馬上提出兩點質疑。第一點:「如果是程序原因今天拒絕聽證,為什麼不早說呢?為什麼法庭在花費這麼長時間審核,交換文件,今天又開庭,在耗費了如此多寶貴的法庭資源後才知道程序有誤呢?」 據大紀元報道,這起上訴從去年8月7日開始,已經歷半年時間。中間經過初庭和高庭註冊官批准,推事庭法官提供「拒絕理由書」 (GD),當事人提供「上訴請願書」,高等法庭首次定下開庭日期(2006年11月17日),後又延期至當日。

法官的回答是,註冊官不能判斷一起上訴是否合乎程序,只有法官才能決定。新加坡也沒有就傳召證人進行上訴的先例,法官就此做出決定,此上訴申請不合程序,不予准許。

王宇一的第二點質疑更加關鍵:「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想就刑事法典247(1)節置評。 我只需要澄清,根據你們對247(1)節的理解,是否可以說上述申請只能針對判決或處刑,而不能針對任何決定呢?如果不是這樣,推事庭法官已經拒絕了我傳召證人的申請,這是一個最終的決定,我為什麼不可以上訴呢?」。

這時看到主控官雙眉緊鎖,神情緊張,他沒有接話。法官也避開問題,只是提出建議(Option)說,「你可以等到初庭判決後再上訴,或在審訊中向審訊法官再次提出傳召證人的申請」,他欲將這個燙手山芋再丟還給初等法庭。

王宇一說:「我知道在初庭傳召證人是很簡單的,只要提出申請就可以了。而我今天不能上訴的原因顯然是所傳之人身份特殊。這個案件並不是一起刑事訴訟,背後有其政治動機,我和其他法輪功學員都是無辜的,但我需要這些證人出庭供證。此案背後真正的原因是,李光耀1999年面見了中國一個高官,他們談到了法輪功問題,。。。」,

「我可以打斷嗎(May I interrupt)?」,沉寂多時的主控官一聽到上面幾個關鍵詞趕緊條件反射式的跳起插話,「此上訴不合程序,不能進行」。法官表示同意。

王宇一繼續對法官說:「我能體諒您的難處,但我也提醒您作為法官的職責。這是很嚴肅的上訴,我還是希望您回答我的問題」。 法官欲起身離開,說道:「我是來做裁決的,而不是來回答問題的。我已給你指出其他可能的上訴方式(Option),今天已很寬容。我已做出決定,此案不得上訴。」

王宇一回答說,感謝法官提供的其他可能(Option)供我考慮,但可能歸可能,不一定就是我的選擇。我作為此案的當事人,有權決定哪個方式對我最有利。其他可能性既然都不排除現在進行中的上訴,為什麼今天的聽證不能如期進行呢?希望你們做出令人信服的答覆。」

法官只回答: 此案結束,現聽審下一個上訴。

一起嚴格按照新加坡法庭程序要求,進行了近半年的上訴就這樣被迫胎死腹中。

*李光耀為何如此懼怕法輪功學員的上訴?

這次的上訴案實際上是一個案中案。2005年10月23日,幾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鬧市區的烏節路分發真相傳單,9個月後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接到傳票,6名學員被控「無准證集會」,此案誰看起來都覺得荒唐可笑,明顯是「欲加之罪」,背後的直接責任人很可能就是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

為澄清事實,推翻控狀,案件開始後不久當事人王宇一就要求李光耀等人為她出庭供證,傳召證人的申請遭到初級法庭法官拒絕後,她繼續上訴高等法庭要求李光耀出庭供證。這樣在原來的「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中,等於又產生一個「傳召李光耀上訴」的案中案,儘管在當事人來說她不一定是有意的。而這個案中案,卻是以原來母案的被告為原告,原告為被告的。

案中案「被告」李光耀當然想逃避想拖延,但按照既有的法庭程序,案中案不了結,母案就不能往下進行,新加坡高層又想迅速為母案結案,所以兩個案子互相牽制,互相矛盾,的確有些難辦。其實看著難是因為被現有程序捆住了,只要將擋事兒的程序剪斷就好了,這一點是難不倒李光耀的。

有人想了,李光耀在新加坡無所不能,但操控法庭更改程序到底也不是什麼好事,不到萬不得已他大概不會去做。既然王宇一的上訴都已進行到這種地步,法庭又都是由他的法官主控官主持,他何不按照程序大大方方的讓王宇一完成上訴陳詞,再由法官駁回她的上訴就是了。何必做的這麼難看?

我想這就看王宇一要講什麼了。王宇一要講的除了她自己清楚以外,另一個最清楚的人可能就是李光耀了。那都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7年來,他自己的所作所為。他這樣不顧一切的去阻擋這部分真相,可能因為他自己知道有些東西真的見不得人。

但是,是真相總會曝光的,只是時間問題。李光耀若真的想封存這段歷史,那就只有認真悔過,並盡快為法輪功學員撤訴。法輪功修煉人慈悲為懷,會接受他的改過,但這樣的機會真的越來越少,他實在應該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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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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