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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精神正常,且二十幾年來一直遵紀守法,堪稱楷模的人,僅僅因為警察依法盤查就對警察的同袍大開殺戒以作報復,照此推斷,那精神正常的十三億人豈非都是潛在的兇手?
在判決書中,警察沒毆打過嫌犯的「事實」作為嫌犯有作案動機的證據,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嫌犯沒被警察毆打過竟然成嫌犯有作案動機的關鍵證據了,天,看來這事千錯萬錯就錯在警察當日沒毆打嫌犯!
——胡佳失諾貝爾獎,得薩哈羅夫獎,可見,該來的終要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