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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票期货除权息调整契约 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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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14日电)股票投资人配得现金和股票股利,需纳入综所税;但股票期货投资人除权、息时仅需契约调整,因未取得现金、股票股利,不纳入综所税,仅在卖出或到期结算时课征极少期交税。

又值缴税季节,依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因参与除权、息所配得的股利,需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

台湾期货交易所表示,上市快满一季的股票期货交易,若遇到标的股票除权、息时,需进行契约调整,但因为未自股票发行公司取得配发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所以除权、息契约调整部分不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

期交所指出,除权、息契约调整部分计入期货交易金额中,未来在卖出或到期结算时,再依据期货交易税条例课征税率仅十万分之四极低的期货交易税,比综合所得税少得多,可以大大发挥节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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