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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非法院拘禁可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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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提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遭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剥夺人身自由,可声请提审,法院24小时内处理,违者有刑责。

以陆军下士洪仲丘案为例,司法院刑事厅长林俊益表示,未来类似洪仲丘案,本人或部队同袍可见义勇为声请提审,就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另外,类似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或传染病等病患遭强离隔离,可请求提审,但为防止疫情扩散,法官可用视讯方式审理。

根据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声请提审,但有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者,依其规定;外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逮捕、拘禁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及声请提审的意旨,24小时内以书面告知本人或指定亲友。如果没有善尽告知义务,草案规定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逮捕、拘禁机关应在收受提审票后,24小时内解交逮捕、拘禁人。如果解交或迎提有困难,被逮捕、拘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设备而得直接讯问,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设备讯问,但视讯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影。

林俊益会后受访表示,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救济途径再建构、人权保障大跃进。

他说,行政机关要重新检视所有法律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若正当法律程序不足,一定会受提审法规范;如果没解交,会有刑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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