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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有关继承的重要问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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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7月21日讯】A先生持有美国绿卡,3年前卖掉在新泽西州的住家,搬到国外,仅留下两个银行账户(文件显示其中一个当初是在纽约州开的户)和一些美国公司股票,其上都没有设立受益人(Beneficiary)。不幸的是,A先生到国外定居不久,便急病身亡,美国账户和股票内共留下50万美金。请问:

1. A先生留在美国财产要如何进行继承呢?是到外国法院还是美国法院处理呢?

虽然各国和美国各州的继承法规不尽相同,但是大原则几乎不变:当地法院必须判断它是否有干涉、监督死者遗产继承的权力(我们称之为“管辖权(Jurisdiction)”);而这个管辖权最常见的根据是死者是该州的居民,第二个常见的根据是死者持有位在该州的财产。
案例中的A先生虽然过身时已为外国居民,但经查该国法规并无类似美国法院的遗产认证制度(Probate),因此在国外帮A先生处理后事的亲友,到美国办理继承时,拿不出美国制度上期待的执行人授权信状(Letters of Testamentary 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而A先生虽曾住新泽西州,但过世时,已非该州居民,也无证据显示他留有财产在该州或留有在该州开户的银行账户,因此除非A先生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理由,否则新泽西州法院无权管辖此事。

于是,亲友转向纽约州法院表示A先生遗产尚无法院管辖,并证明A先生留有一个在纽约州开户的账户,申请纽约州法院授权指定一位亲友担任执行人,来处理美国财产继承事宜。纽约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A先生遗产是否得缴美国联邦遗产税(Estate tax)?

A先生虽有绿卡,但过世时已移居国外,因此美国联邦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依法可向A先生留下总值超过6万美元的“在美财产(U.S.-situated assets)”课征遗产税。这6万元的免税额,比美国公民(无论定居何处)或非公民的美国居民所享有543万美元免税额少了很多。

碍于文章篇幅有限,我们下回细谈“在美财产”的定义,好彻底解答此遗产税问题。敬请期待。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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