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三十一)

第三册-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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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讯】八、文化与人权

92.

九、公民权利的敌人

93.主权论、文化决定论、生存论、人口素质论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在全球化时代,国以“国内问题”面貌呈现的难题,都远非单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甚至是众多国家联合起来也都难以彻底解决的,因而需要以非国家的、公共的和私人的诸多全球性力量共同参与解决。显然,传统的倚靠单个政府进行统制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合时宜。于是,传统的国家主权不可让渡的原则遇到了挑战。

当今世界各国都是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凡主权国家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主权国家不仅要遵循公认的国际交往准则,还要对更多的“世界性法律”予以普遍认同和遵守。

毫无疑问,全球化已经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构成了现实挑战。过去,我们一般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传统的主权观念认为,主权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干主权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动摇主权的绝对权威性。

到了20世纪,这种绝对主权论开始为相对主权论取代。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就曾说:“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护,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而确立的法治。”

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通过相互让渡而得到某种协调。全球化使各国在维护国家统一与独立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主权让渡现象日益增多,如加入区域经济集团的主权国家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给集团的统一机构,以维护集团的有效运转。

国家主权让渡论与国家主权共用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着许多全球性问题,如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毒品问题、恐怖问题、金融危机等,这些跨国问题的出现,要求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从而实现国家主权的部分共用。

这种“让渡”并非基于对主权的否定和弱化,相反,这正是国家处分其主权能力的体现,是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从而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和获取国家的根本利益。就国际社会整体而言,适当地让渡一部分主权,恰恰是一国权利的延伸;这种让渡是建立在各国平等基础上的,它是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共同的、平等的让渡,让渡的真正目的在于共同享有。

可见,根据约定,各国平等、自愿地接受规则的约束,从而使国际秩序的维护得以建立在平等协商而非实力较量之上。从全国人大近年来批准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发现,渗透在其中的是契约所蕴涵的平等、合作精神。契约所蕴涵的平等、自由、诚信和责任理念,正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是国际社会长治久安的凭借。这是一个契约精神融人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有效合作的过程。

(杨海坤:《全球治理挑战国家主权 主权让渡与主权共用》)

主权论

公民权利的发展不是毫无阻力,一些国家的政府缺乏尊重人权的诚意,这些政府名义上不反对人权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违反人权原则,国际社会对这些国家的违反人权的状况能形成一定的压力,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因为有一些道义责任感不足的政府参与,造成这些人权机构的运行与成立它的初衷还有差距。一些政府的代表在讨论人权问题时,有时以自己的“国家利益”取代了人权原则。

由于国际关系比国家内部关系更具复杂性,因此面临的困难问题是:第一,如何对待不尊重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对它们是否可以制裁的干涉?包括武力干涉,第二,如何对待体制还不能进入正义社会的国家,如何履行对他们的援助义务。

许多奉行主权至上论的国家。任何践踏公民人权的国家主权是要受到国际法限制的,在今天的世界,“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内政,成了某些国家的政府践踏人权的行为最有效的保护伞”,联合国的限制力量显然是虚弱的,联合国宪章特别否定了对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第七章第二款),每一个国家尚保留了军事自卫的权利。“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这种既限制又保障一个国家的主权的自相矛盾的安排。给保护人权增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现代国际关系体系中,国际关系的文明进步远远落后于国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远比人与人之间基于自然法的法理学原则要复杂得多。作为国际法人的主权国家,不同于具有自觉行为能力的人格化的个人行为主体,很大程度上,国家的对外政策恰恰是从相反的立场上来立论的。也就是不理智和无序的,基本上是不讲道理的,因为支援其外交理论和政策的支点是“主权至上论”。在一个主权至上的理念支配下,所谓“国家理性”就体现在对国家利益的绝对维护,这是“现实主义”国际战略长期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这样的“国家理性”状态下,国际上长期存在国际制度的真空,导致全球范围的民主建构严重不足,国家利益与普遍正义原则产生巨大冲突,使得人权事业面临困境。只有当国际关系结束无政府状态,进入一种具有国际代表性与合法状态,才能进一步谋求公民权利、国际和平和国家利益最大化。因此,人类需要一个具有超越民族国家的公信力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国家利益与普遍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效地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世界和平。联合国的诞生使人类“永恒和平”的愿望不再遥遥无期。

冷战后,国际社会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采取了多次行动,甚至有些是带有军事干预性质。如在索马利亚的武装人道救援、波黑内战、科索沃、东帝汶的军事干预都出于人道和人权原因越过了主权原则,直接干预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尽管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人权严重受侵时已多次超越了主权原则采取行动,但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各国政府意见不一,现行的国际法也相互冲突,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款在面临主权问题时,经常陷入困境。大国意见一致时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大国意见不一致时,或安理会不重视时,人类社会则对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无能为力。卢安达大屠杀时,因国际社会没有行动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安理会成员国在人类道义还是国家利益上经常出现不一致性。国际法需要给国际社会维护人权更加明确地规则。

(赵诚:《人权》)

安南在《联合国秘书长千年报告》中已指出现有的国际法在人权保护上的不足:

“国际公约传统上依赖国家保护平民,但是今天此种期待在若干方面受到威胁。首先,人道主义法要求国家保护的那些公民,有时候就是主要施暴者国家的施暴物件。第二,非国家战斗人员,尤其是在崩溃的国家内,经常不知道或蔑视人道主义法。第三,国际公约没有充分考虑到易受害群体、如处于复杂紧急情况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或妇女和儿童的具体需要。”

“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一种无法接受的对主权的攻击,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某一个卢安达、某一个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波黑内战中,在此地曾有塞族武装力量对穆族男子战俘和平民一次规模达7000人的大屠杀)?对破坏同我们的共同人性基本原则的有系统的侵犯人权事件,怎样处理?”

“我们面临一种真正的两难处境。保护人权和保护主权两者都是必须支援的原则。对此很少有人不同意。但这一立场并没有告诉我们,当这两项原则彼此冲突时,应服从哪一项原则。”

面对国际法对这种侵犯人权的犯罪陷入的困境,国际法需要就此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立法。

文化决定论

还有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以文化特殊为由,提出某些所谓地区价值观,如有人用“亚洲价值”来变向抵制具有普世价值的《世界人权宣言》。但事实证明,无论是何种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都能进入到一个尊重人权的现代社会,南非能和平地消除种族隔离,并建立符合现代人权准则的政治制度,亚洲受儒家传统影响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能建成现代政治制度,受伊斯兰文化影响的土耳其能按欧盟的人权标准改革自己的制度,所以,传统文化不应是与人权相抗衡的理由,不尊重人权的文化是落后的,如果听任这种漠视人权的传统流传,人类文明就不可能取得的全面成长,甚至人类已取得的文明成就还要受其威胁。任何一种文化和宗教如不能尊重人权,就应该改革,以适应人类今天的整体文明程度。历史上天主教曾对不同宗派的教徒和异教徒很不宽容,但现在这种传统已被抛弃。无论是亚洲还是非洲、拉丁美洲,凡是人权取得进展的地方,社会进步就比较好。

生存优先论

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强调人权中的发展权优先。强调经济发展和吃饭是第一位的。当然人类社会只要存在就不可能不吃饭,谁都不能说吃饭不重要。中国古人就说过“民以食为天”。但人活着如果仅仅是为了吃饭,人与动物的区别又是什么样呢?人不仅需要吃饭,而且也需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这样人的精神世界才能健康,人才是真正有尊严的人。

发展中国家确实应该很好地发展经济,但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下进行的,如果一个国家政治上出了严重的问题,如发展战略失误,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政府腐败无效,而国民没有政治权利对政府失误的制约,则对该国发展造成的困难是更严重的。

多年来,一些人权纪录不好的政府,以发展权优先为借口,变向拒绝落实公民的政治权利,以维护其执政集团的既得利益和反人权反民主的政治文化传统。

人口素质论:

道德的败坏源自不尊重个人,而道德的重建也只能以此为起点。只要有了真正的公民权利,没有人会自己不尊重自己。因为权利不仅仅是权利,还表明政府和法律对一个普通人的人格、劳动等的尊重。还有比这更大的尊重吗?反过来,对人权的轻视乃至践踏则是对人类最大的侮辱,亦是最另人寒心的反面教育。

有些人说中国人农民多,素质低,不宜给政治权利,否则就要天下大乱。首先应该说,以受教育程度高低决定是否应享有政治权利是违反世界人权准则的,而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也未必在政治上就一定高明、就一定比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在政治上更有道德。其次要看到,农民教育程度低是国家发展战略造成的,这种战略使教育资源优先配置在城市,农村地区是牺牲者,责任并不在农民。如今印度人口中文盲比例远大于中国,印度已搞了50多年真正的定期政治选举了。放眼世界,那些教育水平比中国落后的国家孟加拉、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都能在国内把政治人权赋予公民,进行大选,这种以“人口素质论”,来延缓中国宪法中公民政治权利落实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公民只有在运用理性判断公共决策、运用自己权利影响公共政策中,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参政素质。

(赵诚:《人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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