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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自行购药符相关规定 可列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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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自行购买药物是否可列医药费用扣除?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指出,如合乎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的医院、诊疗所治疗,因病情需要急须使用该院所无特种药品,而自行购买使用者,其药费可凭医院、诊(疗)所住院或就医证明等相关资料,在申报医药及生育费用时,予以扣除。

有民众表示,母亲因病住院,须使用特殊药品,医院无该项药品,要自行购买使用,其药费可否列报医疗费用扣除额?

国税局表示,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需符合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如要申报扣除,须符合相关规定,除就医证明外,包括主治医师出具准予外购药名、数量证明,书明使用人为抬头的统一发票或收据,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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