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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究中途解约 中影讨研究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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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1日电)中影公司为解决国民党党产问题,聘请律师事务所研究相关问题,但中影认为研究报告抄袭监察院报告,期满前发文解约,要求返还新台币300万元。北院一审判决中影败诉。

根据今天公布的判决书,中影公司为解决中影涉及的国民党党产问题,委托“理运法律事务所”,研究“中影名下财产涉及党产争议的法律问题”。

双方签定委托契约书,并约定研究时间由民国96年5月起到去年4月底止,为期1年,费用300万元。但中影公司在去年3月底,研究期满前1个月,单方面解除契约,并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律师返还300万元,如果法院认定不需返还,要求法院减少这笔300万费用的报酬。

中影指出,在工作完成前,中影本来就有单方面解约的权利。再加上律师所提出的研究报告,内容跟监察院调查党产问题的报告内容几乎一样,但结果却完全不同,可见律师研究报告具有无法修补的瑕疵。

但被告的律师则反驳,已经进行研究11个月,中影实在没有特别理由单方解除契约。再加上研究报告中,有关党产取得的历史背景、范围界定等等的事实,双方所引用的行政机关资料,本来就会相同,研究报告不可能抄袭监察院的报告。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影即便认为律师研究报告有瑕疵,但依照民法规定,应该先要求律师修补报告,并非单方面解约,加上契约中有规定,如果解约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研究费用,且之前律师所提出的研究大纲也经中影审认同意,与最后的计划书也没有脱离范围,因此判决中影败诉。全案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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