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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引案例 司法覆核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

郭卓堅引用2015年的案例,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 檢控梁振英的決定。(蔡雯文/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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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前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他19日帶同文件見記者,解釋今次入稟是因早前有類似案例,成功令律政司作出檢控。

郭卓堅指,梁振英任內收取UGL公司5千萬元,是違反《基本法》第47條,涉及歧視、篡改《基本法》規定及違反宣誓就職的誓言。他指律政司以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為由而不提檢控,屬誤導公眾。故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

他解釋,在2016年他曾向廉政公署投訴梁振英無申報收取該5千萬港元,但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梁當日,他收到廉署電話通知,他要求告知詳情時,廉署卻叫他看電視。由於其他投訴人,包括民主黨成員,有收到廉署的信件。他怕法庭「搬龍門」指他非本案持份者,故他要求廉署向他發信證明他確曾作出舉報,直到前晚才收到廉署傳真信件,證明他為有效持份者。

郭卓堅引用2015年一名菲傭發現其僱主在她背後做不好的動作,當時的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以《基本法》63條,也就是沒有勝訴為由,決定不檢控僱主。菲傭隨即申請司法覆核,結果在覆核案開審前2個月,律政司決定檢控該僱主,最終僱主入罪被判刑6周。他認為本案的情形相若,故決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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