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中國歷史上幾項帶有民主色彩的制度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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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15日訊】中國歷史上曾有過土生土長的民主制度,但由於皇權專制主義太過強大,這些土生土長的民主制度最終沒有能成長起來。共產黨在中國奪取政權後,把俄國的蘇維埃極權制度移植到中國,把這些土生土長的民主制度徹底剷除,從而把中國變成了一個超皇權主義的極權國家。現在我們回顧一下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帶有民主色彩的制度。

一、禪讓制度

說起中國古代的民主,人們不能不首先想起禪讓制,中國人對傳說中遠古時代的禪讓制一直是津津樂道的。禪讓是中國統治權力更迭的一種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通過一定的程序將統治權讓給他人,通常指中國原始社會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禪讓分「外禪」和「內禪」兩種模式。外禪是指將權力讓給異姓,其後果往往導致朝代更替;內禪是指將權力讓給自己的同姓血親,讓位者通常稱「太上皇」,並不導致朝代更替。

禪讓制是一種最高權力的更替制度。它通過有序的、和平的方式更替,不會引起大的社會動盪,這實質上包含了民主最本質的精神。最高權力的更替分為兩種:政權更替和政府更替。在中國史書上,以武力實現政權更替叫做「滅」,如「元滅宋」、「明滅元」;以禪讓實現政權更替叫做「篡」,如「魏篡漢」、「晉篡魏」。按照中國的皇位繼承傳統,政府更替一般是通過繼位的形式來實現。但也有例外:在位君主迫於壓力或厭倦了政治而把帝位讓給繼承人,這種方式也稱禪讓。但嚴格地說,內禪算不上真正的禪讓,外禪才是真正的禪讓。

中國上古時期的禪讓制度,最早記載於《尚書》之中,但其真實性一直存在爭議。相傳堯為部落聯盟領袖時,四岳推舉舜為繼承人,堯對舜進行三年考核後,使幫助為事。堯死後,舜繼位,用同樣推舉方式,經過治水考驗,以禹為繼承人。禹繼位後,又舉皋陶為繼承人,皋陶早死,又以伯益為繼承人,最後族人擁戴禹之子啟為王。這是部落聯盟推選領袖的制度,史稱「禪讓」。

按史書記載,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世襲制後,兩千多年沒有出現過禪讓。到了公元8年,東漢大臣王莽強迫四歲的皇帝孺子嬰把帝位禪讓給他,中國又出現了禪讓制。兩百年後,漢相曹丕、魏相司馬炎相繼通過禪讓從懦弱無能的皇帝手中取得了政權。這些禪讓,都是朝中權臣脅迫皇帝退位,而由於繼承者是當政者的臣子,為避免「不忠」的罵名,便打著禪讓的旗號,以取得正統性。中國文化把以武力取得的政權視為正當和正統,而把通過和平手段取得政權視為不正當和大逆不道,以一個「篡」字予以貶低。所以,王莽等人通過和平轉型實行政權更替的手段一直沒有得到歷代統治者的承認。因為一旦這種不需要通過流血和大規模殺伐就能取得政權的模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得到承認,那麼王朝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就不會長久。四千多年來,「始皇帝」的理念一直根植於中國統治者的頭腦中,使得中國土生土長的民主一起成長不起來。

根據史料,漢代以後中國通過禪讓取得政權的史實有:公元8年,西漢的孺子嬰禪讓給新朝的王莽;公元220年,東漢獻帝劉協禪讓給曹魏文帝曹丕;公元265年,曹魏元帝曹奐禪讓給西晉武帝司馬炎;公元420年,東晉恭帝司馬德文禪讓給南朝宋武帝劉裕;公元479年,南朝宋順帝劉准禪讓給南朝齊高帝蕭道成;公元502年,南朝齊和帝蕭寶融禪讓給南朝梁武帝蕭衍;公元557年,南朝梁敬帝蕭方智禪讓給南朝陳武帝陳霸先;公元550年,東魏孝靜帝元善見禪讓給北齊文宣帝高洋;公元557年,西魏恭帝元廓禪讓給北周孝閔帝宇文覺;公元581年,北周靜帝宇文衍禪讓給隋朝文帝楊堅;公元618年,隋恭帝楊侑禪讓給唐高祖李淵;公元 907年,唐哀帝李柷禪讓給後樑太祖朱溫;公元937年,南吳睿帝楊溥禪讓給南唐烈祖李昪;公元951年,後漢李太后下誥將後漢皇位禪讓給後周太祖郭威;公元960年,後周恭帝柴宗訓禪讓給宋太祖趙匡胤。以上都是外禪,通過內禪實行政權更替的只有公元705年大周聖神皇帝武則天禪讓給唐中宗李顯一例,但通過內禪實行政府交替(即同一個政權裡面進行的權力交接)的有十多例,比較有名是八大太上皇的禪讓。這八大太上皇是:唐高祖李淵、唐睿宗李旦、唐玄宗李隆基、宋徽宗趙佶、宋高宗趙構、宋孝宗趙旦、明英宗朱祁鎮、清高宗弘曆。

二、彈劾制度

如果說禪讓制是針對最高統治者皇帝的,那麼彈劾制就是針對自皇帝以下的百官的。彈劾,在中國古代也稱舉劾、糾彈,是監察官行使監察權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彈劾」一詞,按《辭海》的解釋,是指揭發官員的罪狀。從法理上來說,「彈劾」一詞是專用名詞,是指對特定對象的特定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國家訴訟制度。彈劾作為一項國家制度,中國歷史上早已存在。據史料記載,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中已出現了比較專門的監察官員,如齊國的「大諫」和「大行」,韓、趙、魏的御史和郎官等,但彈劾正式作為一項國家制度的出現,是在秦王朝建立後。秦朝設立了御史府,負有「典正法度」、「舉劾非法」之責的御史大夫名列三公之位。到了漢代,御史機構的規模有所擴大。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中丞、御史丞。御史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15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御史丞則留御史大夫寺,內領御史30人,司掌一般官吏之監察。故漢朝的御史機構稱御史台,又稱蘭台寺。魏晉以後,御史台的職權擴大,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御史中丞成為專職監察官,受到朝庭的特別推尊,「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通典》卷24《職官•御史中丞》)。隋朝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稱肅政台,設左、右兩台,同時在門下、中書二省設左右諫議大夫,合稱台院和諫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彈劾體系。宋朝又將台院和諫院合而為一,形成了史書上所說的台諫體制。「凡官司稽違,悉許彈糾。則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宋會要•職官》17之16)。明朝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並擴大其機構的規模和職權,對全國官吏進行糾舉彈劾。清代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設立了監察院,使彈劾具有近代憲政意義。遺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彈劾制度在中國消失了。到目前為止,不僅沒有建立彈劾制度,而且相關法律和政策也未涉足彈劾一詞。當下中國官員的腐敗創歷史之最和世界之最,跟共產黨取消彈劾制度有極大的關係。

彈劾制度是古代監察制度的核心內容,彈劾權是御史的最重要權力。其權力運行特點是:在皇帝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彈章直達御前,皇帝親自裁決,威懾百官。

彈劾制的宗旨是「案劾之奏,所以明憲清國」,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彈劾制與御史制伴隨始終。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糾正」(《宋史•職官四》)。唐代,御史還可以根據風聞彈劾。所謂風聞,就是御史可以根據道聽途說,片言匯報,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仍可提出彈劾。根據「風聞彈劾」的規定,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御史彈劾的對象,凡文武百官,內外臣僚,甚至包括皇親貴胄與宦官在內,不論官階高低,都可以彈劾,其中犯法違紀的朝廷命官是御史彈劾的重點對象。御史還可以彈劾自己的頂頭上司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皇帝之責。

御史糾彈的內容, 極為廣泛。凡官吏失職,違法犯罪,以至個人思想品德、生活作風、婚姻親事、酗酒失態等,無不在糾彈之列。

御史實行彈劾的方式主要有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兩種方式。露章面劾也稱「面參」或「仗彈」,即在朝會中面對朝廷大員在朝堂上當眾宣讀彈文。仗彈常在皇帝坐朝時,對著儀仗宣讀彈文,以示權威,兼含警戒百官之意。封章奏劾又稱狀彈,即彈劾者將被彈人罪狀寫入章疏,密封后轉呈皇帝。由於封章奏參保密性強,內容不易外洩,因此一般糾彈多以封章行之。 

彈劾一般不以機關的名義進行,而以御史個人名義進行。這樣彈劾又分為連名彈劾和一人獨參兩種形式。凡彈劾對象品階較高,案情較大,往往聯名奏彈,以給被彈劾者和皇帝施加壓力。

彈劾的種類有五種:1、復劾,即連續地對某官進行彈劾;2、案劾,即彈劾時,需立專案調查罪狀者;3、通劾,即把為被劾者辯護的人一起彈劾;4、覆劾,即在彈劾他人的過程中,自己反被彈劾;5、自劾,即自己彈劾自己,這實際上是一種自首方式。

彈劾程序。御史的彈劾程序包括提出彈劾、受理彈劾、審理彈劾到裁判彈劾等過程。御史有法定的獨立彈劾權,不必通過上級層層備案或報批,奏疏可直達天子。彈劾之所以具有震懾百僚的威力,主要是因為彈劾權獨立,只受皇帝的垂直領導。但是御史彈劾絕對不能指向皇帝,這是中國古代的彈劾制與西方國家彈劾制的最大區別。

孫中山在《五權憲法》一書中,曾對中國古代彈劾製作了高度評價:「說到彈劾權,在中國君主時代有專管彈劾的官,像唐朝的諫議大夫和清朝的御史之類」,「這種御史,都是鯁直得很,風骨凜然。可見從前設御史台諫的官,原來是一種很好的制度。」

三、科舉制度

科舉的制度指歷代政府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由於採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科舉。從隋代至明清,科舉制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科舉為中國曆朝發掘、培養了大量人才。一千三百年間科舉產生的進士接近十萬,舉人、秀才數以百萬。宋、明兩代以及清朝漢人的名臣能相、國家棟樑之中,進士出身的佔了絕大多數。明朝英宗之後的慣例更是「非進士不進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科舉成為高級官員必經之路。

中國在秦朝以前,錄用官職採用「世卿世祿」制度,後來逐步引入軍功爵制。西周時,天子分封天下。管理國家由天子、諸侯、卿、士分級負責,而各階層依照血緣世襲,這就是「世卿世祿」制度。到了東周,穩定的制度開始崩潰,於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為各國的國君服務。春秋戰國時期戰爭頻繁,由於戰爭的需要,大批出身低微但卻善於帶兵打仗軍事人才得到各國重用,於是「世卿世祿」制度逐漸被軍功制度所代替。到了漢朝,中央集權制度確立,皇帝為管理國家,需要提拔民間人才。當時採用的是察舉制與征辟制,前者是由地方各級推薦德才兼備的人才,後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會征辟人才。由州推舉的稱為秀才,由郡推舉的稱為孝廉。察舉制缺乏客觀的評選標準,後期逐漸出現地方官員徇私,所薦者不實的現象。征辟制也存在著種種弊端。魏文帝時,創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員,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間人才,分為九品錄用,兩晉、六朝時沿用此制。九品中正制是察舉制的改良,主要分別是將察舉之權,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員負責。但是,這制度始終是由地方官選拔人才。魏晉時代,世族勢力強大,常影響中正官考核人才,後來甚至所憑標準僅限於門第出身。於是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現象,不但堵塞了民間人材,還讓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響皇帝的權力。由於九品中正制官員大多從各地高門權貴的子弟中選拔,權貴子弟無論優劣,都可以做官。許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實學的人,卻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擔任高官。為改變這種弊端,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採用分科考試的方式選拔官員。隋文帝下令各州推舉人才,參加考試,合格的可以做官。隋煬帝時期正式設置進士科,考核參選者對時事的看法,按考試成績選拔人才,中國科舉制度正式誕生。

隋朝滅亡後,唐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經過唐太宗、唐高宗、武則天、唐玄宗四代的發展,科舉制度逐漸完善起來。在唐朝,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兩類。每年分期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常設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種。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為人重視。俊士等科不經常舉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後來漸廢。所以,明經、進士兩科便成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進士考時務策和詩賦、文章,明經考時務策與經義;前者難,後者易)。唐代錄取進士,每次不過二、三十人,少則幾人、十幾人。終唐一朝,科舉取士約一萬人,唐朝的宰相百分之八十是進士出身。

宋代確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級考試制度。宋朝以前的科舉,僅有兩級考試制度。一級是由各州舉行的取解試,一級是禮部舉行的省試。開寶六年(973年),宋太祖趙匡胤為了選拔真正有才幹的人擔任官職,進行殿試。自此以後,殿試成為科舉制度的最高一級的考試,並正式確立了州試、省試和殿試的三級科舉考試制度。科舉考試,最初是每年舉行一次,有時一、兩年不定,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才正式定為三年一次。南、北宋320年,總共開科118 次,取進士二萬人以上。 

到明朝時,科舉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考試制度,共分四級:1、院試,亦叫童生試,參加者為童生,最基礎一級(縣府)的考試,由省提督學政蒞臨主持,及格者稱生員,俗稱秀才;2、鄉試,省一級的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開考,一般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稱「秋闈」,主考、副主考均由朝廷臨時選派,鄉試中舉者稱為舉人;3、會試,在鄉試次年舉行,是中央一級的考試,由閣部大臣主持,每逢辰、戌、丑、末年舉行,一般在二月開考,又稱「春闈」,考中者為貢士;4、殿試,是皇帝親自主持,分三甲出榜:一甲三名,分別稱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

科舉制發展到明朝,已經與隋唐科舉大有不同,開始明顯露出僵化的跡象,其主要表現就是八股文的出現。八股文講究形式,其行文格式有嚴格規定,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八部分組成,內容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華麗詞藻、合乎格式即可,不求有獨立思考、創新見解。清朝承襲了明朝的制度,但滿清統治者出於私心,屢次大興文字獄,在思想上對士人實行嚴格的控制。科舉制度到明清已經失去了初創時的積極意義,隋唐時期是為了選才納賢,讓更多的讀書人有機會參加人才選拔考試,從而也讓更多的平民子弟有出頭的機會。明清雖然也有為國家選拔有用人才的目的,但它們更多的是為了束縛士人的思想、加強君權。數百年來,八股文扼殺了無數人的創造力,不能造就人才,而選拔出來的人才也並非學問出眾。不過,科舉制度能讓窮人的子弟也有機會平等競爭,這在等級森然的封建社會中也算得上是一種民主的因素。有論者說:「如果問中國古代最強力而有效的民主制度是什麼,我想就是科舉制度了!」(《環球網論壇》)「科舉制度就是中國的民主制度」(《凱迪社區•貓眼看人》)。這比中國共產黨壟斷幹部選拔的制度無疑要優越得多。

四、內閣制度

現代許多國家實行內閣制度,比較典型的是英國和日本。說來有趣,內閣這種帶有民主色彩的制度,居然是中國明朝時加強皇權的副產品。不過,明朝的內閣是國事諮詢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內閣一詞,中國和英國來源大致相同。中國的內閣來源於明成祖委派一些級別較低的官員入午門文淵閣參預政務,文淵閣是北京城裡一間不起眼的屋子,因這間屋子是國家的中樞神經,所以稱為內閣。而西方的內閣是在英國「光榮革命」以後,國王經常召集一些政府要員在一個小閣樓裡開會而得名。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謀反罪誅殺了當時的丞相胡惟庸,借此廢除了中國傳統政治中的丞相制,把相權收歸皇帝,並設類似秘書的「四輔官」來協助自己。由於工作量過大,兩年後朱元璋仿照宋代制度,設置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等殿閣大學士(皆正五品),為皇帝顧問。明成祖朱棣即位後,委派解縉、胡廣、楊榮等官品較低的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午門文淵閣,參預機要,內閣由此正式形成。起初的內閣,主要是協助皇帝處理一些事務性工作以及顧問諮詢性工作,很少有機會參與決策,殿閣大學士並無實權,只是作為皇帝的智囊團,為皇帝出謀劃策,但隨後的發展卻出乎了朱元璋、朱棣的意料。正德皇帝朱厚照是個色鬼和玩家,他實在是太能玩了,朝政只好交由內閣來處理。朱厚照當了17年皇帝,內閣權力到得擴張,他的後繼者嘉靖皇帝朱厚熜索性把內閣的排序排到了六部(吏部、刑部、兵部、禮部、戶部、工部)之前。至此,內閣的權力遠遠超過了「秘書組」的職責範圍,與當年的宰相不相上下,內閣首輔更是位高權重權壓群臣,出現了如徐階、高拱及張居正等一批柄國重臣。不同的是,當年宰相可以一個人說了算,而內閣必須討論商議後共同決策。但是,內閣儘管權重,卻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級國家行政機關。

中國史學界有個觀點,認為內閣制的產生是明朝君主專制加強的標誌。朱元璋和朱棣設立內閣的目的確實是為了加強皇權,但到了成化、弘治朝以後,內閣已經成為牽制皇權的文官政府代表,所以內閣實際上成了對君主專制制衡的力量。萬曆朝是內閣權力極盛的時期,張居正改革讓內閣成為政府運轉的中樞,他的權力已經接近於現代首相。

與內閣制相配套的是六科制。這個制度也是明太祖發明、明成祖定型的。六科制是中國古代官制史上唯一的一種以七品芝麻官制約當朝大吏的制度。六科分為吏、戶、禮、兵、刑、工科,各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若干名,也是從七品。按《大明會典》記載,六科衙門「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六科」官員品級雖低,權力卻大。他們侍從皇帝,每天每科有一人值日,站在殿裡「珥筆記旨」。皇帝交給各衙門辦理的事件,由六科每五天「註銷」一次。倘若有拖延不辦或是辦得慢的,六科便向皇帝報告。每逢百官「自陳」(類似現在向上匯報工作),六科也會同六部,糾舉其中的不實之處。都給事中有權出席「廷議」、「廷推」、「廷鞫」。「廷議」是皇帝御前的會議,「廷推」是在皇帝面前公推朝廷大官的候選人,請皇帝選定,「廷鞫」是在皇帝面前公審有罪的大官。六科衙門的最大權力,是對於皇帝的制敕能夠「封還執奏」,即六科有封還皇帝敕書的權利,對於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認為不妥,它可以不讚成,還可以提出反對的理由,並予以封還,不予執行。

內閣制始於洪武朝,終於崇禎朝,在長期的運行中,它形成了不同於以往政治運行的模式。它的政務流程是:全國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給皇帝提出的建議,都由通政使司彙總,司禮監呈報皇帝過目,再交到內閣,內閣負責草擬處理意見,再由司禮監把意見呈報皇上批准,最後由六科校對下發。這種運行機制,被稱為「票擬」與「批紅」。票擬即內閣大臣看過奏章後把自己的建議寫在一張紙上,貼在奏章上面,再呈送皇帝。皇帝看了票擬後,再用紅字在奏章上做批示,稱為「批紅」(或叫「硃批」)。一般來說,除明太祖、明成祖等幾個有為的皇帝外,皇帝所批奏章基本上都是按照票擬的意見批的,而有些皇帝更懶,讓司禮監的太監按照他意思代筆。票擬權不僅是幫助皇帝批答奏章,而且還包括幫助皇帝起草文書,這是一項非常大的權力。雖然內閣沒有法律地位,但事實上六部幾乎成為內閣的下屬機構。

皇帝和內閣之間的聯繫,是通過太監來溝通的。皇帝有事交付與太監,再由太監交給內閣。內閣有事,也同樣送太監,再由太監上呈與皇帝。這樣,太監就慢慢地弄了權。特別是有些皇帝自己不批奏章,私下叫太監代筆,批紅的實權落到太監手裡,太監變成了皇帝。因太監不是官員,沒有文化,從小長在宮裡,見識短淺,缺乏行政能力,所以到了明朝後期,內閣制異化成為太監濫權。太監濫權是君主制度造成的,內閣制本身與這無關。如果太監是一群像六科給事中那經過訓練的官吏,並受制度的嚴格約束,那麼內閣制度就會對皇權形成更大的制衡。

綜上所述,明朝內閣擁有票擬批答權、草擬詔敕與封駁權、顧問諮詢與勸諫權、並參與會議決策與會審,這就使它對皇帝權力的限制,超過了過去的宰相。由於票擬是下達皇帝詔令的正常途徑,所以明代內閣可以限制皇帝濫下手詔、中旨並使之加制度化。因此,有學者認為,明朝內閣制是當時世界上最為先進的政治制度,內閣部分限制了君權,使得國策制定實行存在部分民主性和科學性。意大利人利瑪竇1583年來到中國,1610年逝世於北京,在中國生活了27年。他根據親身經歷寫了一本《利瑪竇中國札記》,在第六章《中國的政府機構》中他寫道:「雖然我們已經說過中國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但從前面所述應該已經很明顯,而且下面還要說的更清楚,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貴族政體,……如果沒有與大臣磋商或考慮他們的意見,皇帝本人對國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後的決定。……所有的文件都必須有大臣審閱呈交皇帝」。利瑪竇在中國的時間是萬曆皇帝當政期間,這段時間正是內閣制最興旺的時候,他所講的「大臣」主要是指內閣官員。從這段描寫中看,皇帝和內閣大臣的關係有些類似後來英國內閣制中的國王和大臣的關係,以致有人認為英國人學習了明朝的內閣制度,形成了後來的西方內閣制和首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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