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映紅:辱母殺人案——冷血的法律羞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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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25日訊】山東一起辱母殺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南方週末》報道的這起辱母殺人,地方法院的判決在民間炸了鍋,網易轉載的這篇文章,截止到我寫完這篇文章,讀者的留言達到罕見的超過一百五十萬條。這起辱母凶殺案之所以會引起群情激昂,源於地方法院對忍無可忍的殺人者判處了無期徒刑。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殺人者于歡,22歲,他母親蘇銀霞因經營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某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前後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後陸續歸還現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餘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然後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著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更令人髮指的是,催債人員杜志浩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當著她兒子的面往蘇銀霞臉上蹭,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帳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于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採訪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于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從法律條文來看,關於故意傷害罪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這個判決。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沒有認定「正當防衛」。這裡不想討論法院判決的是否合乎法律,這是法律人的專業範圍。我這裡只想談談,法律的裁決是不是一定要這麼冷血。

先說于歡的犯罪行為。他是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控制,催債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具體可查看法律條文:

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而且,催債人員,後來的死者杜志浩當眾脫下褲子,用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已經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具體可查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它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就是說,報警前,催債人員已經明顯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接警後,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處於被控制中,而警察並沒有干預。此其一。受害人蘇銀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強制猥褻、侮辱,警方也沒有做任何詢問就離開。此其二。

對於遭受到極度侮辱的受害人,在報警後接警警察也不干預,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為;不詢問受害人任何訊息,輕描淡寫說一句「要帳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就轉身離開。而當時受害人還處於被拘禁控制狀態。事實上,蘇銀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髮指的羞辱後就已經撥打110報警,但卻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幫助,以至於第二天催債人員的手段升級。

也就是說,殺人者于歡在激情之下亂捅前,作為催債人員犯罪的受害人沒有得到任何幫助,警察接警後到了現場,既沒有干預、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任其繼續處於犯罪受害的境地。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于歡的行為是對自己和母親所遭受的犯罪行為的傷害下正當防衛;而接警警察的不作為,顯然加劇了他的恐懼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們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秩序。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法律,如果它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安全感,它就是正當的法律;如果它令人們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當的法律。于歡這起辱母殺人案的判決,令大多數民眾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當。

法律的正當性除了立法環節的正當性,還包括執法和司法環節的正當性。立法的正當性是指法律條文的擬定應該得到民眾充分的授權以及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博弈,民眾以及利益攸關方沒有參與到立法環節,或者即使參與了也沒能夠充分博弈,那麼立法是不正當的,只是權力者強加給社會的桎梏。此處不論。執法的正當性是指法律執行環節的公正,違法必究,任何選擇性執法或運動式執法都是不正當的執法,因為違反了起碼的公正原則。此處也不論。這裡只論司法環節的正當性。

無論怎樣的法律條文以及法律條文上基礎通過司法實踐總結的司法解釋,都是對人類社會行為的一種簡單化的歸納。也就是說,同樣是用刀捅死一個人,具體的情境不同,行為的性質就不同。有些是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的正當防衛;有些是精神病失控狀態下的意外行為,不予法律追究;有些是惡意的,必須依法予以懲處。中國法律所沿用的是大陸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要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對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斷來做出裁量。這與英美法系不同,陪審團負責裁定,法官只負責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據既有的判例來量刑。

于歡在混亂中持刀捅傷四名催債人員,致死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衡量肯定是犯罪了。但犯了罪是否要予以嚴懲卻取決於法庭的裁定和量刑。

設想一下,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人,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親被以極端的方式當眾強制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就離開,當他試圖衝破控制喚回警察的過程中被催債人員繼續非法控制和攔截,如果你處於這樣的混亂的情境下,手裡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我想過,如果我是于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宥。

也就是說,辱母殺人案的判決顯然與人們所秉持的基本倫理相違背,儘管從法律技術角度,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罔顧犯罪行為是在絕望情況下的人性自然反應,冷血生硬地予以判決,顯然不是一個正當的判決。

道理很簡單,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麼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文章轉自作者微信

責任編輯: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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