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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萬年」欠薪案 5月5日前不和解就由法官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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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十名「喜萬年」前員工告雇主欠薪案,雙方律師昨天(4月6日)在紐約南區聯邦法庭進行結案陳詞,法官Valerie Caproni傾聽雙方意見,定於5月5日宣判。此外,關於被告之一的陳慶文(Tonny Chen)在3月初與原告簽署的22,000美元「和解」協議,法官認為「怪異」,讓被告律師在13日前給出意見,她再做定奪。

原告要求懲罰性賠償

原告律師認為雇主違反勞工法,除了聯邦和州法並罰外,還要求懲罰性賠償。律師提出若干證據:第一,資方有責任向員工解釋勞工法例,但無論陳娟儀(Jenny)、陳衛平均沒有參與向員工做「充分及有誠意」的解釋,資方將錯漏百出的僱傭表格給法官,為自己的行為辯解不成立,這些資料不足以證明資方符合《公平勞動法》(FLSA)。

第二,律師提供員工支票的票根和銀行兌現日期的表格,顯示資方「出糧」日期普遍滯後2週,給這些低收入工人的家庭帶來困難。第三,點心員工一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資方同時違反紐約州和聯邦的勞工法,違反最低工資和超時工資法。

第四,雖然三名被告稱,他們將人事任免權給了陳Tonny,但Jenny否決點心員工加薪的要求,顯示她對員工有控制權,她將公司收入存入銀行,監督員工的工作,她有固定收入,不像普通的時薪員工,而陳娟娜(老闆娘)在出糧支票中簽名,這兩人能做一些「只有老闆才能做的決定」。而陳衛平2015年將餐館轉讓給太太陳娟娜時,沒有任何金額,雖然他辯稱員工叫他「老闆」只是對他的尊重,沒有實質意義,但他召開員工大會,並在餐館中多次招待中國官員,有特權。

 資方:原告不應獲得賠償

被告(資方)律師認為原告不應獲得賠償。他提出若干反駁意見,第一,餐館多數時期按時出糧,2015年出現滯後的情況,皆因工會員工示威,導致生意不佳。他認為,原告證人的證詞有些誇張。第二,資方沒有按時出糧,但所有員工包括工會代表,都沒有向資方提出任何投訴,是因為服務員收到的小費加上工資,已超過最低工資的底線。

第三,資方律師表示,Jenny是老闆的妹妹,有些特權,但她從未得到管理餐館的權力,無法決定員工的工資,雖然她會在一些文件上簽名,「那也是陳Tonny要她簽名的」,員工認為她是總經理,「僅僅是猜測」,餐館經理陳Tonny才是唯一能與工會談判的人。至於陳衛平,律師說,他已放棄權力,將餐館交給太太,他本人從未管理過員工,他請中國官員到餐館吃飯,那是因為他是餐館的「VIP 」,因此能得到免費餐。

在華人餐館和其它小企業,常見不付加班費和最低工資的爭端。若餐館業者違規,依據《聯邦勞工法》,每一美元欠薪罰一倍,即一美元賠兩美元;紐約州則可對欠薪處以100%的賠償處罰;聯邦和州並罰,一美元欠薪可能要賠償3美元。如果雇主「故意」違反勞工法,可能還會有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同時,敗訴的雇主還需支付原被告雙方的律師費用。

不過法官昨日表示,「喜萬年」資方嘗試在某些場合尊重勞工法,依陳Tonny的一些證詞顯示,他貼勞工法的海報,有做一些解釋性工作,與其他雇主違反勞工法的案子有所不同。最後她宣布,將於5月5日對此案宣判。

上次法官表示,該案的訴訟雙方均有風險,建議雙方和解。5月5日是雙方達成和解的最後機會。◇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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