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產品捆綁銷售和反壟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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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訊】(美國之音2006年7月14日亞微 華盛頓報導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3月1號做出裁決,指出專利權並不一定會給專利人帶來市場的支配地位,不能因為某家公司在銷售專利產品時搭售其它產品而認為這類產品在市場上形成了壟斷地位。指控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指控方的專利產品的確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壟斷市場的指控才能成立。

*搭售產品引發官司*

我們下面要介紹的案子叫作“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獨立制墨有限公司”案。

“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是美國《財富》雜誌確定的大公司之一,在全球45個國家擁有650個商業分支,僱員4萬9千人。

該公司生產的打印機頭專門用來往大包裝箱上打印識別商品類別和價格的條形碼,而且獲得了專利權。

“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在銷售其打印機頭時要求客戶必須購買該公司生產的油墨,而該公司並沒有油墨的專利權。

這個做法引起了油墨製造商“獨立制墨有限公司”的不滿。獨立制墨有限公司是一個僅有35名僱員的小公司。

該公司聲稱,“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做法構成了非法搭售,因為它的專利產品而使它搭售的油墨在同類市場上形成了壟斷力量,破壞了市場競爭。

所謂搭售,又叫“捆綁銷售”,是指公司在銷售其專利產品時要求購買者必須同時購買另一件產品。聯邦最高法院以前裁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2002年,“獨立制墨有限公司”根據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精神,以違反美國反壟斷法為由,把“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

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這一訴訟,理由是“獨立制墨有限公司”未能證明對方的專利產品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但是,聯邦上訴法院在2005年推翻了下級聯邦法院的判決,裁定“獨立制墨有限公司”不需要證明對方的專利產品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本來是被告的“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反過來作為起訴方,把“獨立制墨有限公司”告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對這一問題做出澄清。

*制墨公司的立場*

“獨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辯護律師丹.布龍貝格(Dan Bromberg)指出,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面臨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

他說:“要證明某一公司違反了美國的反壟斷法,通常情況下必須證明該公司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破壞了市場競爭。所謂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影響市場價格的能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47年的判決說,享有專利權可以被自動看作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我們知道,專利是指對某一產品或技能的獨家使用權。一般認為,有了獨家使用權,就有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獨立制墨有限公司”在聯邦地區和上訴法院的代理律師愛德華.奧康納(Edward O’Connor)指出,根據美國法庭以往的判決,在銷售專利產品時把購買非專利產品作為購買條件的做法,違反了美國的反壟斷法。他們最初就是根據法庭以往的判決精神提出這一訴訟的。

奧康納律師說:“這個法律不是我們制定的,它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己在很多年以前確立的。我們的第一個論據是,除非美國國會通過新的法律,否則聯邦最高法院就應該維持過去法律的原貌,而不應該隨意加以更改。但是,聯邦最高法院還是把它更改了。我們的第二個依據是,專利權賦予專利人對某一獨特產品的獨家生產權,從而使他獲得市場的支配地位。”

奧康納律師表示,如果市場上的確存在可以與專利產品競爭的其它產品,那麼法庭就應該讓對方“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證明市場上有這樣的產品存在,以此表明他們沒有佔據市場的支配地位,而不應該由“獨立制墨有限公司”證明沒有這樣的競爭產品存在,對方的確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工具製品集團的論據*

“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安德魯.平卡斯(Andrew Pincus)指出,因為某一產品是專利產品就假定它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這是站不住腳的。

平卡斯律師說:“我們的法律依據是,雖然專利權給予人們一些特權,但是很多專利產品以及擁有專利成份的產品之間也構成了相互競爭。例如所有電視機都包含了擁有專利權的元件,但是沒有一個人會因此斷言某種電視機的生產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這是因為不同的專利雖然能會使電視機的裝配有所不同,但是對消費者來說,它們最終都是電視機,而且是可以相互替換的。我們提出,法庭應該認定一點的是,僅僅因為某個產品擁有專利權這一事實,並不表明消費者就沒有其它替代產品可以選擇了。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有很多其它的選擇。”

“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詹姆斯.伍滕(James Wooten)指出,僅僅因為某公司的產品擁有專利權就認為它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這在法律上是講不通的。

他說:“如果你用務實的眼光看待這個問題,你就會發現專利人比比皆是,專利產品也層出不窮。專利權並不能給予專利人對某一產品的市場支配權。假如我開發了一種軟件,並且申請得到了專利,這並不表明我的產品強過微軟公司的軟件,佔據了市場的支配權。”

平卡斯律師指出,指控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被指控方的產品的確佔據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市場的指控才能成立。

他說:“要證明這一點就要對市場上所有其他競爭對手生產的類似產品進行評估,就『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獨立制墨有限公司』一案而言,就是要對『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生產的打印機頭進行評估,以查明該公司的產品是否真的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或控制權。”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我們在上面談到了“獨立制墨有限公司”指控“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破壞了市場競爭,因為它銷售擁有專利權的打印機頭時非法搭售油墨, 在同類產品市場上構成了壟斷地位。

“獨立制墨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是,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決指出,享有專利權本身可以被自動看作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聯邦地區法院做出有利於“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裁決,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卻支持“獨立制墨有限公司”。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又作為起訴方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修正了以往的裁決,並在2006年3月1號一致判決說,專利權不一定就給予專利人對市場的支配地位。指控方必須證明被指控方的搭售做法的確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法庭才能裁定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把這個案子發回聯邦地區法院重審。

“獨立制墨有限公司”在初審法庭和上訴法庭的代理律師奧康納分析了法庭的判決。

他說:“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在銷售專利產品時搭售非專利產品,不再被看作是絕對違反壟斷法的做法了。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專利產品的確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而且對其競爭對手產生了影響,那麼根據美國法律,這種做法仍然會被視為違反了反壟斷法。聯邦最高法院把這個案子發回下級聯邦法院並指示說,現在要由我方證明“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專利產品的確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

代表“美國律師協會”的凱文.麥克唐納(Kevin McDonald)律師說:“過去聯邦最高法院對專利權持牴觸態度,而且對任何人使用搭售的做法也很敵視。但是,如今,聯邦最高法院改變了這個態度。它開始認識到,正確使用搭售不僅不會傷害消費者,反而會對他們有利。這就是為甚麼美國法律開始轉向保護搭售的原因,這個轉變使原告證明被告的專利產品破壞市場競爭的難度加大了。”

*案子發回下級法院重審*

“伊利諾伊工具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律師平卡斯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避免了濫用訴訟制度的現象。

他說:“根據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決,享有專利權會自動被看作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在法庭提出的這個假設下,原告可能會採取不公正的手法迫使被告達成和解,他可能會威脅被告說,無論市場的實際情況如何,我們都會勝訴,你們與其打官司,不如支付和解費算了。另外,有些公司可能會因為害怕被起訴而從此不敢再搞產品搭售,其結果只會對消費者不利。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除去了人們的這種恐懼心理。”

但是,“獨立制墨有限公司”的總裁巴裡.布拉克(Barry Brucker)對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感到非常失望。

他說:“這個判決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不幸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對現實世界缺乏足夠的認識。他們沒有實際工作經驗,不瞭解這個判決會對小公司產生多大的影響。他們也不明白,小公司請不起律師,每年花費幾十萬美金進行昂貴的經濟分析,與排在《財富》雜誌全球500強的大公司抗爭。”

*布拉克:把官司繼續打下去*

據布拉克介紹,為了打這場官司,他們投入了兩百多萬美元的訴訟費,他們一度也動過撤出訴訟的念頭。

他說,曾經參與訴訟的另外兩家小公司因為支付不起訴訟費,已經被擠出制墨行業。但是,布拉克總裁表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意味著他們敗訴了。

他說,聯邦最高法院只是把案件發回下級聯邦法院重審,這給他們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的搭售行為的確構成壟斷並佔據了市場的支配地位提供了機會。

布拉克總裁說:“我們除了把官司繼續打下去以外別無選擇。小企業聯盟以及售後市場的企業家們指望著通過我們打贏這場官司向大公司發出一個信息,那就是,他們不能以強凌弱。我認為,個體企業家精神是美國和世界之所以強大的原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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