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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邦:也談傾聽與表達

王德邦
2008-01-21 22:47 中港台時間|01-21 10: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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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1月15日,上海黨報《解放日報》登出《既要善於傾聽也要善於表達》的評論員文章,針對近日來上海市民為抗議磁懸浮列車項目建設規劃的上街散步行動,公開宣示了反對"街頭政治"的立場。通篇評論,對政府應該如何善於傾聽並沒有具體論及,而是列舉了一些曾經政府所做的工作來歸之為善於傾聽,通過這種方式,使讀者聽來產生一種政府一直在善於傾聽的印象。同樣相對照的卻是文章曆數了大量市民不妥的表達,當然也提出了上海當局認為妥善的、市民應該遵守的表達,從而給人以市民有表達不善的印象。所以整個評論事實就闡述著一個主旨 —政府是善於傾聽的,而市民的意見表達是不善的!

傾聽與表達的確是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尤其對於政府與民間而言,傾聽與表達的問題是個事關政府角色定位、公民權利踐行與社會民主建設程度的問題,很值得認真探討。

對照文明社會政府與民間關係界定,我們知道政府是民間的服務體,是民間的需要而產生了政府。一個現代文明的政府應該是得到廣大公民選舉授權的,是依附於公民社會(即民間)的。雖然它自身也有其獨立運轉的一些形式,但總體上是不成其為一種對立關係的,更不可能出現政府主導社會,支配公民的現象。在政府與社會之間,在官員與公民之間,政府與官員依附隸屬於社會與公民,而不是相反。廣大公民不僅對於政府構建、運行及解體,有著主導權,對於政府的實際權力也擁有決定權,同時對政府的一切重大行動都有直接的決策權、監督權與修改否決權。事實上,在一個文明社會中,政府就是公民意志的執行機構,政府官員就是公民的真正僕人。

只要擺正了政府與民間的關係,也即是擺正了官員與公民的關係,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傾聽與表達這兩個詞,就很能理解其中的意思,並處理相互的關係。

首先、政府的傾聽絕不是一種親民的、上對下的、官對民的降低身段 ,不是一種高姿態。政府傾聽是一種義務,是必須的。嚴格意義而言,傾聽這個詞是不妥當的,可以說政府沒有資格談傾聽,它只有服從與執行的份,只有接受委託、監督、批評、改正的份,或者是在做得不錯時,得到公民首肯、嘉許的份。從中國漢語的意思而言,傾聽是帶有上對下,主對僕,這種成份的,因而對政府與民間社會這種關係而言是顛倒的、不適當的。

從傾聽這一詞被廣泛用於中國政府對民間的關係來看,可以知道中國政府與民間社會的關係還沒有擺正,誰主誰從仍然是個混亂,甚至顛倒的關係。

其次、從一個社會發展的應該決策程序而言,是公民的意志形成國家發展的重大方案,再由公民將這些方案委託給相應的政府機構來落實執行。任何一個地方,事關公民切身利害的方案,必須是也只能是公民全體意志的反映,而不是政府作出決策對公民部分意志的諮詢。任何這種政府出方案,即政府意志在前決策,而公民意志在後諮詢的程序,都是顛倒公民社會與政府關係的程序,因而是違反現代文明社會原則的程序。

再次、就算政府有提交社會發展方案的義務,但最後方案的決定權,及方案落實的人、財、物分配權,也應該是由公民社會的意志代表機構來決定,而不應該是政府提方案,諮詢公民一番後,又由政府來作決定。從這個意義而言,應該是公民或者其意志的代表機構來傾聽政府的意見,而不是相反。

既然政府與民間社會的意見主從關係通過"傾聽"可以解讀出來,那麼按理說就不存在民間的表達形式了。

文明社會公民的表達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即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天然正當是在於政府的終極目的是服務於公民,且政府是因為公民的需要而產生,也是因為公民的授權而運行。既然政府是服務於社會的,社會的意志是主,而政府的意志是從,那麼社會公民對自己意志的表達有什麼善與不善的呢?

應該說只要政府與民間社會的關係是正當的,那麼政府行動就只能是民間意志的反映,這樣就不會出現表達的問題。而如果一旦出現了民間需要通過什麼善與不善的表達,那都是從一個方面說明著政府已經背離了自己反映與執行民意的宗旨,也即是政府錯位了。而既然是政府錯位了,那麼需要糾正的顯然不是公民的表達,而是政府的角色。

從上海磁懸浮列車項目建設規劃來看,項目提案顯然不是市民,而提案出來後顯然也不是由市民或真正代表市民的機構來作最後決定,而是由政府這些提議部門部分地、象徵性地、個別地找了一些市民,瞭解了他們一些意見。在這個項目上,自始至終體現的不是事關公民利益的項目必須由公民自己決定的精神,而是一種政府包辦社會,雖不說強姦民意,但可以說強加於民意的東西,是完全顛倒了社會與政府關係的決策程序與決策目標的。

退一萬步而言,如果說政府真正是聽取了民意,是如其所標榜的善於了傾聽(權且用它們自己標示的傾聽一詞),那麼怎麼會有今天市民的散步呢?很顯然,散步就實證了政府"傾聽"的不善,至少是未善。也是由於有這種不善與未善,才導致市民的上街散步。

就此而言,《解放日報》的評論文章是完全顛倒了主次、先後、從屬關係,混淆了黑白是非的論斷,因而是一篇徹頭徹尾政府幫閒文章。上海市民對於事關自身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不僅擁有參與權,而且應該擁有最終決策權。由於這種權利的被侵害與剝奪,他們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利,奮起選擇上街散步的表達方式,完全是正當的,是根本不在善與不善論及範圍的!

公民為了捍衛自身正當權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表達自由,是應該支持肯定的!

──轉自《自由聖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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