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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成植物人 判赔13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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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9日电)张姓男子将罗妇撞成植物人。民事一审依国人平均余命计赔,判罗获赔新台币1819万元,二审改依医疗余命评估,改判1325万元。

台中高分院民事判决指出,张姓男子在2010年间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台中市崇德路附近时,不慎将骑机车经过的55岁罗姓妇人撞成植物人。被害人家属提出损害赔偿付带民事诉讼,请求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2000多万元。

一审以55岁的罗妇,因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需要24小时照护,依2008年台湾女性平均生命计算,尚有余命28年多,据以计算医疗费用,加上精神抚慰金部分,判罗妇获赔1819万余元。张男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则审酌罗妇就诊医院的评估,医院依罗妇在2011年10月间最后的住院病例推定,罗妇的余命约为13.5年,应仅为国人平均余命的一半,并据以估算医疗看护费用及精神抚慰金,改判罗妇获赔1325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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