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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火吞14消防员 生命3权终过三读

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于现场呼喊口号“速过《消防法》,生命不打折”。(袁世钢/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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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10月29日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表示,修法重点是针对消防员救灾的退避权、资讯权及调查权等“生命3权”正式入法。为保障消防员安全,业者须提供救灾资讯并派专人到场协助;若无人待救,得不执行危险性救灾。相关标准及子法将由消防署另行订定。

3起大火吞咽14名消防员生命

历经2015年新屋保龄球馆、2018年敬鹏化工厂大火殉职案,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推动台湾史上首次基层修法;提案自107年12月通过立院内政委员会初审后,延宕将近一年的时间,修法未完成前,又再度发生台中大雅违章工厂恶火,3起火灾共吞噬14名消防员的生命,《消防法》修正案终于在29日三读通过,纳入“生命3权”。

在退避权部分,内政部指出,修法前消防署相关规定已律定,现场各级抢救人员应于救灾安全的前提下,衡量抢救目的与救灾风险后,采取适当抢救作为;而修法后,于第20条之1明文规定“灾害现场无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员得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惟相关救灾行动标准仍须交由消防署拟定。

其次,在资讯权部分,因应工厂使用的危害性化学品可能于发生火灾时,造成极大的救灾风险,因此修法强制业者有责任提供厂区化学品资讯、平面图,并指派专人至现场协助救灾;若未提供相关资讯可开罚新台币3万至60万元、未派专人协助可处50万至150万元罚锾。

在调查权部分,增订“灾害事故调查会”,一旦有消防或义消人员因救灾致死或重伤者,即刻依法启动事故原因调查,并将基层消防团体代表纳入“灾害事故调查会”成员;若未达重伤标准,则依现行提报“火场指挥及救灾安全咨询小组专案检讨”机制,并邀请基层消防团体代表参加。重伤定义也将由消防署另定。

此外,也增列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业者违规吹哨者条款,并保密举发人身份;规范瓦斯业者负有提供、检验及容器回收义务;增列紧急救护可以行使“即时强制”的规定及相关罚则,消防人员为紧急救护载运伤患,可即时进入、使用、损坏或限制使用土地、建筑物、车辆及其他物品,以免延误送医。

消防署若打折 消促会:将抗争到底

不过,《消防法》基层版20条之1有关退避权、27条之1有关调查权立法说明表决结果,出席委员分别为69及68位,但皆仅获4人赞成,近9成反对。消促会表示,如此结果致使消防生命三权的落实,徒增许多不确定;这个“打折”的差距,很可能是未来基层与殉职的距离。未来消防署若推出任何“打折”版子法与方案,消促会将抗争到底。

此次修法最具争议性的地方在于“退避权”、“调查权”的立法说明部分,而法律条文的本身并没有问题。根据消促会的诉求,“退避权”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订包含“无人待救而入室抢救”作为危险性救灾行动,希望消防署能明订其标准,而这也是造成日前大雅违章工厂案2消防员殉职的原因;但消防署版本中,仅认同其是危险性救灾行动,却不保证订出标准。

而“调查权”中,最重要的是“重伤”的定义。消促会版本建议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67”有关暂时权失能的定义,虽未死亡或永久失能,只要3天以上不能工作就应该立即启动调查;而消防署版本,采用《职安法》规定,需有肢体、器官严重受损、失能或危及生命,且须住院24小时以上才启动调查。消促会秘书长朱智宇认为,消防署版本至少在事发后半年才能启动调查,缓不济急。◇

立法院10月29日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表示,修法重点是针对消防员救灾的退避权、资讯权及调查权等“生命3权”正式入法。图为消防员救灾。
立法院10月29日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政部表示,修法重点是针对消防员救灾的退避权、资讯权及调查权等“生命3权”正式入法。图为消防员救灾。(陈柏州/大纪元)
消促会以现场焚烧打折版立法说明方式,呼吁立委支持基层。
消促会以现场焚烧打折版立法说明方式,呼吁立委支持基层。(袁世钢/大纪元)
消促会说明有关退避权、调查权部分,基层版与打折版差异。
消促会说明有关退避权、调查权部分,基层版与打折版差异。(袁世钢/大纪元)

责任编辑:英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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