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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违反合约法律上无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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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8日讯】多星期前介绍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法学理论,是要从坏人的视角去审视法律这一专业的运作,自然只是一家之言,这一家是所谓法律唯实论(Legal Realism),有其独特的价值,足以冲击一般人对法治的简单理解。

当坏人面对法庭审判之时,第一考虑的要素是要预估结果,而最好的律师也是最能预估胜负的人,能协助当事人趋吉避凶,争取最有利结果的人。成功律师的专业第一责任,是保护顾客的利益,不是社会公义。

本栏谈过不少合约法律的概念,数星期前论及九巴解雇员工事件时也提醒过大家,合约精神祇是合约自由论,不是什么道德论,只要赔足金钱,雇主要解雇员工反而是一项权利。霍姆斯论及英国合约法时也甚有批判态度。

传统的观点是大家签署合约之后,就承担了一项法律上可执行的,要履行大家在合约中承诺的义务。承诺在道德上是神圣的,中国人说牙齿当金使,真心的承诺往往会被视为较一纸合约更能保证权益,因为信守承诺是重要的道德问题。

但英国的合约法不视违约是道德问题而只是赔偿的问题。霍姆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合约一方的当事人通过签署合约取得了违反合约的选择权。一方因违反合约所必须支付的赔偿金额,可以视之为行使违约这一种权利的价钱而已。合约法在处理违约赔偿方面有一定复杂性,但其精神的确如是,是赔偿而非保卫承诺。

霍姆斯说:在普遍法下守合约的责任代表预先估计你需要赔偿如果你选择不守约,再没有其它的事情了。将法律与道德视为一体的人,面对英国合约法的现实,犹如嗅到霉臭(Stinks in the nostrils)按霍姆斯的理论(Bad Man Theory),律师及法律要求双方的是预估结果,并无道德的考虑或要求。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唯实论重要学者,但公平地也要看看他批判的是美国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统,以法官及案例所组成的系统;并不能代表所有法律系统皆如是,而他身处的时代是150年前,之后英美法律依赖法官判案大为减少,议会成文法典则大量增加,绝大多数的法律并无出现于法律的诉讼,但对社会的影响力却也是实在得很的。◇

责任编辑:明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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