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臨時拘押(一)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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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4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的親屬因牽連刑事案被臨時拘押,兩個多月還沒有被放出來。請問:甚麼人可能被臨時拘押?臨時拘押的期限有多長?被臨時拘押的人是否可以保釋?

答:臨時拘押(détention provisoire) 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在審判前關押嫌疑人的特別防範措施。被臨時拘押人員的比例有時可以接近在押人員的一半,平均拘押期為7個月左右。

可被執行臨時拘押者為:

-可被處十年以上徒刑的重罪嫌疑人
-可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的輕罪嫌疑人
-不遵守司法管束規定的可被判處徒刑者

臨時拘押的目的是:

-保留證據
-阻止對證人或受害者施加壓力
-阻止嫌疑人串供
-保護嫌疑人
-阻止繼續犯罪
-防止嫌疑人逃跑
-保護公共秩序

臨時拘押的決定由預審法官提議,經自由和拘押法官批准後執行,後者應在作出決定前聽取檢察官的公訴和嫌疑人及其律師的辯護。

嫌疑人或其律師可要求最多四天的延遲審理期,以便準備辯護。在此期間嫌疑人被繼續關押。

嫌疑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對臨時拘押提出異議。首先,他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對拘押決定提出上訴,或在預審階段,向預審法官提出釋放請求(刑事訴訟法典第138條)。在預審法官反對的情況下,該文件將提交自由和拘押法官,後者應在三天內做出決定。若拒絕釋放,必須闡明理由。如果自由和拘押法官沒有在三天內做出決定,釋放申請將轉給預審法庭(chambre de l’instruction),該法庭應在二十天內做出決定。庭審程序同自由和拘押法官首次庭審時相同。

下期將繼續為您介紹臨時拘押的相關信息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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