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普通解僱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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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05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是一名企業主,聘用了7名員工。最近有一位新員工經常缺勤,無法勝任工作,造成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請問我是否可以將其解僱?法律在這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做出的解僱決定與實際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這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首先,任何解僱都不能以性別、宗教、證件、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以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做出具體分析,再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做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員工可將企業的解僱決定提交勞資法庭審理。勞資法庭在取證調查後,依據各方提出的證據做出判決。在兩種方案都可取的情況下,應做出對員工有利的判決。如果法庭裁定解僱缺乏切實和重要理由時,可撤銷解僱決定,判決該員工回返企業工作,並保留其福利待遇。

如員工拒絕返回企業,法庭可判決企業向其支付六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但是如果員工的工齡不滿兩年,或者企業員工人數不足11人,賠償金額將根據員工實際遭受的損失而定。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僱並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該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由而解僱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且不需要支付解僱賠償。@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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