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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捕嫌犯使用扼喉引爭議

《巡邏指南》嚴控致命動作或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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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8月02日訊】(紐約訊)7月中旬,紐約斯坦登島43歲的男子加納(Eric Garner)在拘捕過程中死亡,引發了對紐約市警察局使用武力政策的爭議。事發時,警察懷疑加納銷售私煙,現場視頻顯示警察在拘捕的過程中使用了扼喉(Chokehold)的動作,而這一動作是紐約市警察局武力使用政策(Use of Force)所明確禁的。事件發生以後,紐約警察局布拉頓局長(Bill Bratton)表示要對警察培訓情況進行評估,並加強對武力使用方面的培訓。那麼,警察在執勤時哪些武力是禁止的呢?

不可扼喉或「豬式捆綁」

紐約市警察局在1993年出台了扼喉禁令(Chokehold Ban),在禁令出台之前,紐約市因為警察扼喉窒息死亡的人數不斷上升。其中最引關注是1991年皇后區21歲的男子佩雷拉(Federico Pereira)因扼喉致死的事件,法醫檢定佩雷拉死於創傷性窒息(traumatic asphyxia),參與的5名警員都被指控,1名被定罪,其餘4人脫罪。在紐約出台扼喉禁令之前,洛杉磯市警察局在1980年因為受官司威脅已經出台了類似的禁令。

自從出台以來,扼喉禁令一直是紐約市警察局《巡邏指南》(Patrol Guide)的一部份,《巡邏指南》是警察招募考試的內容之一。《巡邏指南》第203-11節規定:紐約市警察不可以使用「扼喉」,「扼喉」包括向喉嚨或氣管施壓和任何導致阻礙呼吸的行為。

除了扼喉之外,還有一些動作也是禁止的:1)坐或站在被捕者胸部,因為會影響呼吸。2)在被捕對像受控制以後,不能保持面朝下的狀態,禁止將嫌犯面朝下放在交通工具上。3)豬式捆綁。「豬式捆綁」是指把上了手銬的雙手再系或銬到腿或腳上,也是禁止的。

七種情況不可使用致命武力

紐約市警察局《巡邏指南》規定,除非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其他的人可能會死亡或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警察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通常指開槍)。《巡邏指南》還明確規定了七種情況不能使用致命武力:1)根據警察的專業判斷,開槍可能會傷及無辜。2)不可為了保護財產而開槍。3)對於正在逃跑的重罪犯,如果不存在給他人帶來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就不可以開槍。4)不可鳴槍警告。5)除非在有人的個人安全陷入危險又沒有其他合理的辦法,否則警察不可以開槍召集後援。6)警察不可以朝運動中的交通工具開槍,也不可以從運動中的交通工具上朝外開槍,除非有人正在朝警察或在場的其他人使用致命武力(deadly physical force),而且對方當時不在運動的交通工具上。7)除非自己或其他人可能受到身體傷害,而且沒有其他辦法,否則警察不可朝狗或其他動物開槍。

警察開槍 兩成是因為狗

根據紐約市警察局在2013年10月公佈的《開槍記錄年度報告》,2012年共發生105起警察開槍事件,其中45起是因為存在對抗性衝突,其中32起(71%)是因為對方使用槍支或者防真槍支,7起(16%)是因為對方使用利器,4起(9%)因為對方使用鈍器,還有2起原因不明。

在105起開槍事件中,有24起是因為受到狗的攻擊,佔兩成多,比2011年的36起下降33%。根據紐約市警察局的報告,2012年警察接到2.8萬個和狗或其他動物相關的電話報警,這還不包括巡邏過程中、911報警台和311服務台接到的動物相關報警。

除了上面兩類最主要的開槍事件以外,2012年還發生了21起非有意開槍、6起未授權開槍和9起警員離奇自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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