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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禁定期租約 度假屋房東不受限

省租務新法豁免度假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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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6月13日訊】(記者余天白溫哥華綜合報導)省住房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上月修訂生效,嚴格限制省內房東在定期租約中要求房客到期搬離。但省住房廳近日向媒體透露,度假屋屋主在特定情況下可豁免於該條款。

今年5月17日生效的租務法修訂案禁止房東在定期租約中寫入要求房客到期搬離的條款,除非房東或房東家人有意在租約到期後長期入住其中。但省住房廳在近日與媒體的通信中透露,新法對夏季度假別墅、滑雪地公寓等季節性度假屋可放鬆「長期入住」的規定。

「房東如果真心計畫在定期租約到期後佔用房屋,可以使用要求租客到期搬離的條款,即使房東只會在夏季的幾個月中住在房子裡。」省住房廳在對Business In Vancouver的郵件中表示。

定期租約漏洞

卑詩省長租房可分為按月出租(month-to-month tenancy)和定期出租(fixed-term tenancy)兩大種類。按月出租即租賃狀態每月自動延續、直至租客或房東通知對方結束租賃為止。定期出租即租客與房東簽署具有起始與終止日期的定期租約,其中可寫明房客在租約到期後需搬離,除非與房東簽訂全新租約;若定期租約不寫明到期處置方案,則在到期後自動變為按月出租。

卑詩省住房租務法修訂前,要求房東在按月出租期間每年最高上調租金2%,另加通脹速率。許多房東為逃避加租限制,有意與房客簽訂租房合同,並在其中寫入房客需在租約到期時或簽訂新租約、或搬離的條款,從而得以在新租約中任意上調租金水平。而房客在租約到期後往往為了免於被掃地出門而忍痛簽署租金大漲的新租約。

為保護租客利益,省府去年10月推出租務法修訂案,嚴格限制房東在定期租約中要求房客到期搬離,並要求對同一租客的新租約租金上漲水平不可超過省府規定的年度上限,填補了這一租務法漏洞。 ◇

責任編輯:李道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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